| >> 首页 >> 港台案例 >> 醫療行為產生之傷害也是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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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被保險人李○○任職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中央健保局)高屏分局,擔任專員職務,而健保局職工福利委員會,為保障員工之權益,向第一產物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附加員工團體傷害保險,其中附加被保險人包括員工及其眷屬。被保險人因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發現進行血液透析目的之廔管阻塞,由被保險人之子李O樹載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醫院)急診,斯時被保險人神智仍係清醒,經急診室醫師初步了解僅係廔管阻塞,須進行廔管手術後,並經醫護人員先行施打術前抗生素cefamezin後,卻出現藥物過敏意外,發生不可逆之意外,因而產生過敏性休克,使得腦細胞缺氧導致原告之腦部造成缺氧腦病變之無以回復之永久性損害。依約請求給付意外傷害保險金。 保險人拒賠理由: 被保險人為長期尿毒症患者,因經過多次動靜脈廔管及人工血管之手術,常造成已無可用之血管通路而引起生命危險,被保險人因自身疾病而導致急性休克昏迷缺氧造成腦細胞病變。非屬傷害險承保範圍,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審判決要旨: 被保險人係於高醫醫院在治療被保險人之過程中,施用醫學界通常使用之預防性抗生素Cefamezin此 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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