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保險人洪○○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向遠雄人壽投保「遠雄新定期壽險─十五期」,並含「遠雄綜合住院醫療日給付保險附約」。嗣被保險人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因罹患肝硬化、肺水腫、食道靜脈曲張,多次前往宏恩醫院、臨海醫院、阮綜合醫院住院治療共四十六天,被保險人依「遠雄綜合住院醫療日給付保險附約」,請求住院醫療保險金。
保險人拒賠理由:
被保險人所罹患之肝硬化,非保險契約所定義之疾病,係屬訂約前既已存在之疾病,且被保險人有複保險知情事,有詐領保險金之意圖,拒絕給付保險金。
一審判決要旨:
「肝硬化之症狀為漸進演變而成,早期與後期之症狀並無一定之界線,早期通常沒有症狀,及至肝功能衰退後才被發現有肝硬化之症狀」,並檢附醫學文獻就肝硬化之定義為:「慢性肝炎是指肝臟長期或重覆處於發炎狀態超過六個月以上,到肝炎末期因肝細胞壞死及纖維組織增生終成肝硬化」
,顯見被保險人於投保本件保險時,雖可能不知已罹患肝硬化之疾病,但仍與本件保險契約之「疾病」定義不合。(被保險人放棄上訴)
解析
複保險在人身保險之適用與否?保險契約所稱之「疾病」,係指病症產生時論之,亦是疾病致病時論之,代償期之疾病是否為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疾病。本件被保險人未針對疾病之定義及舉證分配原則加以辯論,為敗訴之主因。此判決仍存在爭議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