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港台案例 >> 除了给付死亡旅客保险金外还应给付抚恤金和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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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圈中人保险网 案例分析【付费会员专用】 【评析】圈中人保险网 案例分析【付费会员专用】 2.客运公司对旅客的赔偿与保险公司对死亡旅客给付保险金无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是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关系,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客,保险责任是旅客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残废,保险公司自然是民事责任承担者。客运公司虽然为保险公司代收保费,但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行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显然旅客死亡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能由客运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与否,给付 多少与客运公司无关。同时,客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必须对其侵害公民身体的行为负民事赔偿责任。客运公司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但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客运公司对旅客的民事赔偿责任。 3.本案中旅客获得两种赔偿请求权。已经投保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旅客由于承运方(客运公司)的过错,遭受人身伤害,同时产生了两种赔偿请求权: (1)可以根据民法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向承运方请求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本案中,驾驶员置旅客的安危于不顾,玩忽职守,在工作时与乘务员闲谈并超速转弯,造成翻车事故使旅客死亡,应依以上规定对旅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驾驶员是客运公司的职工,驾驶该客车是客运公司赋予的职责,因此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客运公司承担。 (2)可根据《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因为此案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内的责任事故。 4.每位死亡旅客的家属应得赔偿5700元。(1)两种赔偿请求权实施的结果,按交通监理部门的裁决,客运公司给付每位死者家属抚恤金2000元,丧葬费700元;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给付死者家属保险金3000元;每位死者家属实得赔偿5700元。(2)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所以不存在旅客家属得到两笔赔偿金是否超过实际损失问题。 5.处理本案的第一、二种意见,实际上是以保险金代替了客运公司对旅客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均属不妥。第三种意见分清了保险责任和客运公司对旅客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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