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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甲驾车超速不慎与某乙的出租车相撞,乙受伤住院一个月医疗十二万元,其所驾出租车送修一个月,修理费十五万元,不能工作损失五万元,乙可得到赔偿吗? 案情解析: 乙可依据民法一百八十四条、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向甲请求赔偿。 1. 医疗费:十二万元 2. 精神上赔偿:三万元 3. 修理费:十五万元 4. 不能工作损失:五万元 总共赔偿请求为三十五万元,如果金额都很合理,但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并没有包括财产上之损失,所以「修理费十五万元」和「不能工作的损失五万元」不予赔偿。本法虽然包括「伤害医疗给付」但并未包括「精神上之赔偿」,所以精神上的赔偿三万元也不能给付。至于医疗费用十二万元为本法之赔偿范围。 但若受害人系以全民健康保险给付医疗费用,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代位求偿的规定,保险人应给付的对象为全民健康保险局而非受害人乙。本案中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制定所享受的利益为十二万元,某甲仍应自行负担的责任为二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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