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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分为灾害损失保险和不法侵害损失保险,被保险人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投保,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财产范围: 一、位于本保险单列明地址的下列不动产属本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 1.被保险人拥有所有权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已固定于房屋的室内装修材料; 2.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属于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代保管的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室内装修材料。 二、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地址室内的下列动产属本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租用、或借用的家具、电器、衣物、床上用品及其他供生活起居所需的除本条款列明的不保财产之外的一切可移动财物; 2、无动力交通工具 定义: 家庭成员:指法律上存在婚姻、血缘,收养关系并长期居住在一起、彼此负有抚养义务的亲属。 保险地址室内:指位于保单载明的保险地址上,由围墙、带锁的门、房顶圈围成的,并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单独使用的空间。 第三条 不保财产 一、下列不动产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 1.全部或部分供办公、加工、制造或营业用的房屋,即使坐落于本保险单载明的地址范围内; 2.结构体非砖混、钢筋混凝土、全钢的房屋; 3.政府已征用或占用的房屋; 4.违章建筑、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5.正处于维修、装修或建造中的房屋。 二、下列动产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 1.外国货币、票证、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字画、艺术品、文件、书籍、帐册、电脑软件、技术资料、图表以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2.各种动物及植物; 3.香烟、酒类及其他日用消耗品; 4.供办公、加工、制造或营业用的办公设备、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半成品等生产资料; 5.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未被使用的房屋装修材料; 6.非法占用或处于紧急状态下的财产; 7.枪械、爆炸物及其他违禁品; 8.动力交通工具及其零件。 三、下列动产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但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另行投保或加保: 1.本币现金、有价证券; 2.金银、珠宝、玉器、首饰、手表; 3.借住人、寄居人所有的财物。 灾害损失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面突然塌陷、龙卷风;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地面运动物体撞击,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4.意外事故所致的烟熏。 二、被保险人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三、因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三条所列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亦按本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为清除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残余物所支付的清除费用; 2.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在原址居住而引起的必要的临时住宿费用。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暴乱、盗抢; 2.核反应、核子辐射及各种污染; 3.地震; 4.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借住人的故意行为; 5.政府命令拆除、焚毁、废弃。但因发生本条款承保的保险事故,导致政府命令、拆除、焚毁、废弃的除外。 二、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但本条款列明承保的临时住宿费用除外; 2.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被保险人的自身行为或使用过度或电压不稳、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或部件的损毁; 3.保险标的因安装失误、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4.堆放在露天、阳台、天井内的保险标的,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毁; 5.保险标的因变质、被虫蛀、被鼠咬、霉烂、受潮、自燃、烘培、自然损耗所造成的自身损失; 6.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保险标的,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7.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8.由于烹饪、燃香、燃油、燃煤或使用火炉、壁炉、香炉等产生烟气的家庭用品所引致的烟熏损失; 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不法侵害损失保险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经当地公安部门认定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三个月以上,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所致损失; 2.外来人员持械入室抢劫引致的损失; 3.外来人员的恶意破坏行为引致的损失。 定义: 外来人员: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寄居人、借住人以外的人员。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暴乱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保险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的服务人员、访客、借住人、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3、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和从事违法活动引致的损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八条 保险期限定为一年,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 第九条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按投保险别分别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保险费 第十条 依照本公司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灾害损失险和不法侵害损失险的费率分别计算确定。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财产的安全,并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本公司的防灾建议,切实做好各项防灾、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单所载明保险财产的坐落、存放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所在或存放地的房屋若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应征得本公司同意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注明。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被他人不法侵害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及通知本公司。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一至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后终止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赔偿申请单、损失清单、发票和其他有关单证、以及公安部门和所在物业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八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承保不同险别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当时市场牌价,并根据新旧程度按本公司规定的折旧标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同一保险财产另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则按本公司承保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对于灾害损失险中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亦以不超过该险别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本公司对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清除费用的赔付以该险别保险金额的5%为限。 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临时住宿费用的赔付最高以下列标准中的低者为限: ①该险别保险金额的10%; ②最长赔付60天且每天住宿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00元。 第二十一条 为了增强被保险人的安全防范责任心,对放入于保险地址室内的无动力交通工具中自行车全车失窃损失实行30%绝对免赔率,本公司按实际损失的70%计算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财产被不法侵害由本公司支付赔偿后,如破案追回,应当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本公司,本公司对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以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分项加以批注,其每项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该项原保险金额减去该项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果一项赔偿金额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可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有制造假案、虚报损失和领回破案追回财产隐匿不告等故意行为和欺骗行为,本公司一经查实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致使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二年内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或者不提供本条款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一、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范围仅限于本币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玉器、首饰、手表。 二、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整。 三、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与不法侵害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相同。 四、本附加险在赔偿时实行绝对免赔额,免赔额为每次事故人民币200元 五、本附加险条款的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水管爆裂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室内水管爆裂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定义:水管爆裂指由于水管内部压力增加而发生的水管开裂。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受损标的清理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中列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1、因安装失误、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引致的水管断裂、爆裂; 2、水管阀门松动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水管爆裂或漏水; 3、在管道安装及调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管爆裂;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下列费用和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 2、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本附加险在赔偿时实行本附加险在赔偿时实行绝对免赔额,免赔额为每次事故人民币200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国法律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公司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使用位于本保单载明地址的房屋、附属于房屋的管道和室外安装物及存置于室内的动产供生活起居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政府允许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它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家庭成员:指法律上存在婚姻、血缘、收养关系并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彼此负有抚养义务的亲属。 他人: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法律规定是否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 2、核反应、核子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3、地震; 4、违章搭建的建筑及违章安装的设施、装置; 5、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欺诈、酗酒、斗殴及故意行为; 6、因装修房屋及安装、固定室外装置引发的意外事故; 7、被保险人变更房屋的居住性质引起的意外事故; 8、在住所中存放的枪支、爆炸物及其他违禁品引起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下列赔偿责任,不属于本公司赔偿范围: 1、因从事生产、营业工作引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2、因使用电梯及被保险人居所所在建筑物的其他公用设施引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3、因精神错乱、丧失心志引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4、因饲养动、植物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5、因大气、水、噪音、电磁波等各种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6、因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或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7、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下列费用和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一次缴清保险费; 2、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诉讼或索赔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调解文书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对索赔方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并确保其真实性; 第七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书面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事宜 第八条 若发生本保险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索赔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4、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在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其他事项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损失清单、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2、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险种费率: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费率表 名称 费率 灾害损失险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与室内装潢 0.5‰ 室内财产 1‰ 不法侵害损失险 单独投保 1‰ 随主险投保 0.5‰ 家庭责任险 单独投保 1.5‰ 随主险投保 1‰ 现金、金银、首饰不法侵害损失险 5‰ 水管爆裂险 0.2‰ 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e-dicc.com.cn/index.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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