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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家庭室内装潢工程保险条款与费率


险种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家庭室内装潢工程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室内装潢工程,可由其业主或装潢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家庭室内装潢工程的业主与装潢工程施工企业签有规范的《室内装潢工程委托合同》(以下简称《装潢合同》);
2、室内装潢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3、室内装潢工程的业主对拟装潢物业拥有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
第三条 下列各方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业主;
2、室内装潢工程施工企业;
3、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其他关联方。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内,在本保单上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物质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 火灾、爆炸;
(2) 暴雨、雷击、洪水、台风、龙卷风;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地面运动物体撞击;
(4)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
(5) 被保险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恶意行为;
(6) 有明显作案痕迹的外部人员盗窃、暴力抢劫或故意破坏;
第五条 因上述事故引起的施工场地清理费用及重新装修的人工费用,本公司也
负责赔偿。
释意:本章第四条第5款中的恶意行为是指事先明知有足以侵害他人利益的事实存在而故意进行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施工人员出于对业主或所属施工企业的不满,在施工过程中故意损坏保险财产和不按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的恶意性质,须经国家司法机关或保险各方一致认定,责任人必须受到惩罚。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本公司对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 政府行政命令或执法行为;
(3) 核反应、核幅射或其他各种放射性污染;
(4)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
(6) 施工人员缺乏经验或其疏忽、过失;
(7) 停工或工期延长;
(8) 设计错误;
(9)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渗漏、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也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施工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室内装潢从业资质;
(2) 保险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或施工,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3)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4)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古玩字画、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5)因装潢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6)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的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7) 因装修引起的房屋结构损坏及其修复费用;
(8)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9)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免赔额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以下四部分汇总组成:
(1) 《装潢合同》中列明的工程预算费用总额;
(2) 未列入《装潢合同》内而由业主自行购买并于工程完工时应安装妥当的装潢材料、厨卫设备、空调的重置费用;
(3) 施工用机器、设备和装置的重置费用;
(4) 其他特别约定费用。
第九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按上述四部分分项确定保险金额(其中第二部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和要求预估确定),并按此四项保险金额的总和交纳保险费。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如下表所示:

险种条款:

工程期限 费率
6个月以内 0.1%
6个月至12个月 0.15%
12个月以上 0.2%

第十一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的免赔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装潢工程业主对工程验收合格,或业主实际占有或使用保险工程装潢的物业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本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第十三条 保险工程工期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并须办理批改手续和加付保险费。否则,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概不负责。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投保时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约定的期限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本公司邀请的专家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本公司及有关各方;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十七条 若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七章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费收据、装潢工程设计图、预算表和有关合同、所有已发生的物料、人工费用发票以及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第十九条 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或装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成对或成套的设备或装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若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及时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后,本公司在十日内一次偿付结案。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按日比例计收。 
第二十五条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增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第二十八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或费用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条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附加室内装潢工程施工企业室内水管、供电线路施工责任保险


1、 保险对象
第一条 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室内装潢工程的施工企业。
第二条 被保险人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必须投保《家庭室内装潢工程保险》。
2、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装潢合同》范围内,由被保险人施工安装的室内水管、供电线路,因施工质量原因发生下列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室内水管爆裂、渗水;
<2> 室内供电线路短路、漏电、碰线。 
第四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费用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3、 除外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因自然灾害、爆炸、火灾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 因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地面运动物体撞击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四) 因房屋地基沉降、开裂、渗水等房屋建筑质量问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后果所致责任;
(五) 因原材料缺陷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后果所致的责任;
(六)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八)因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
任;
(九)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二)任何罚款、罚金、精神赔偿、惩罚性赔偿;
(十三)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和责任。
4、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六条 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50%为限。其中最高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壹百万元。
第七条 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整。
第八条 本附加险实行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的免赔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家庭室内装潢工程保险》的实际保险终止日即为本附加险的起始日。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年保险费率为0.2%。
6、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三条 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同时或先后造成多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7、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规定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三)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十六条 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本保险单。
8、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施工机器、设备、施工人员情况、工地管理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条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1、总则
第一条 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室内装潢工程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责任范围
第二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与装潢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现场或邻近区域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除外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款,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 家庭室内装潢工程保险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3)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作人员和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4)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装潢工程不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4、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 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50%为限。其中最高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壹百万元。
第六条 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整。 
第七条 本附加险实行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的免赔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
第八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与《主险》一致。
第九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率为0.1%。
6、赔偿处理
第十条 在发生本附加险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4)本公司对每一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e-dicc.com.cn/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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