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保险费率 >> 大众游者随身财产保险条款与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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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经济利益,使其随身财产在旅游期间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后能得到经济补偿,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举办本保险。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由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营业资格的旅行社组织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组团旅游的旅游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的范围以内: 1、服装、旅行用包、袋、箱; 2、手表、家用娱乐电器、家用摄像器材、通讯器材、运动器材、旅行用品; 3、经投保时申报并获本公司同意携带的下列物品: (1) 电脑; (2) 专业设备、仪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的范围以内: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及其储存介质; 2、邮票、古玩、古书、字画、花、鸟、树、鱼、虫、盆景、工艺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食品、烟酒、土特产; 4、动物; 5、枪支弹药; 6、机动和非机动交通工具; 7、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财产范围内的其他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内,被保险财产因发生下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3、水平运动物体撞击、固定建筑物倒塌; 4、暴风、雷击、冰雹、冰凌、雪灾、洪水、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龙卷风。 5、被保险人乘坐的由旅行社安排的运输工具倾覆、与其他物体碰撞、坠落、沉没。 第六条 在本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内,旅游者因被盗窃、抢劫或抢夺且有明显作案痕迹所致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在90天以上,本公司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条 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旅游者在旅游地延长滞留时间所致的住宿费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本公司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任何原因造成下列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投保时应申报而被保险人未申报的财产; 2、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或因价值难以鉴定而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不保财产; 3、他人存放于被保险人处的代保管财产。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乱; 2、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3、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4、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6、由于国家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因发生本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外的事件造成的旅游者在旅游地点延长滞留时间所引起的任何费用; 3、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或者入住非旅行社指定的住宿场所期间所发生的财产损失; 4、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旅行社规定的旅游日期内自乘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起,至本次旅游行程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止,均为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率 第十三条 本保险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按投保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十四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第十五条 保险费率详见费率表。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2、保险财产应在投保时足额向本公司投保。 3、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本公司关于保险标的的情况,如需携带本条款规定申报的物品,应在投保时如实向本公司申报。 4、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在5天内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5、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如发生盗抢事故时还应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和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7、如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1-6款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旅行社出具的有效证明以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赔偿结案。 第十八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3、如同一保险财产另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相同责任的保险,不论该保险是否赔偿,本公司仅按承保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赔偿。 4、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计算赔偿,最高以不超过本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果赔偿金额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本保险责任第六条的赔偿设置90天的等待期,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公安机关未能破案 或虽破案但未能追回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全部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因发生盗抢事故并由本公司赔偿后,如破案追回,应当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本公司,本公司对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对本保险责任第七条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其中对住宿费的赔偿以5天为限,每天的住宿费以200元人民币为限。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果有制造假案、虚报损失和领取破案追回财产隐匿不告等故意行为和欺骗行为,本公司一经查实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或者不提供本条款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作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条 总则 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了旅游者随身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1、在本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过失、疏忽或错误行为,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本条款规定给予赔偿。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造成行为失控引起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引起的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跳崖、攀岩运动、探险运动、体育竞技比赛、特技表演、赛马等高风险运动引起的索赔;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5、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行地点或驾驶、搭乘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或者入住非旅行社指定的住宿场所期间因行为失当引起的索赔; 6、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7、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其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10、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条 赔偿限额、免赔额和保险费率 1、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2、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整。 3、本附加险实行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 4、保险费率详见费率表。 第五条 赔偿处理 1、若发生本附加险项下承保的事故或诉讼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2) 对于本附加险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民事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公司的要求下,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3)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4)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和解,但和解金额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若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和解协商的赔偿金额不同意,而主张进行抗辩或诉讼时,则由此增加的赔偿金额及其他费用一并由被保险人承担; (5)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2、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或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在本附加险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3、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4、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5、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险种费率: 旅游者随身财产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 旅游天数 随身财产险费率 责任险费率 一天以内(含一天) 0.01‰ 0.01‰ 十天以内(含十天),一天以上 0.04‰ 0.04‰ 十天以上 0.04‰+0.01‰×超过天数 0.04‰+0.01‰×超过天数 注:1、表中所列费率为保险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总费率。 2、赴中国境外旅游的保险费率在上表相应档次费率基础上上浮50%。 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e-dicc.com.cn/index.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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