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理赔案例 >> 工程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 根据原则法院判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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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出事故了!”拖车司机徐某向单位汇报后,得知拖车已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又当即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 经鉴定,事故受损拖车修复费用为2000余元,限高架的修理费用为2万余元。此后,在武钢交管大队的调解下,服装厂赔偿了武钢的全部损失。 由于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服装厂依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故所发生损失并不属于理赔范围,因此拒绝赔偿损失。无奈之下,服装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2.4万元。法庭上,服装厂提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明确告知该免责条款。 经过审理后,青山区法院查明,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依法将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服装厂,因此该条款应为无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据此,青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服装厂经济损失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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