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服务以次充好
2003年5月,王先生等两人参加了由A旅行社组织的桂林一飞一卧四日游。旅行结束后,王先生向A旅行社提出投诉:
1、进口车变成了国产车;
2、返火车180次变为380次,晚到站7个小时,影响了上班;
3、穿插增加每天购物活动,减少正常游览时间;
4、导游发的六折优惠卡在购物店买一串珍珠项链,价格420元,价格明显偏高。
接到投诉后,A行社和王先生进行了商谈,对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具体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节目单与行程表不一,应以标准高的执行,退还进口车与空调旅游车之间的差价。
返程火车票,退还180次与380次的票额差价,并赔偿差价的20%。
王某购的一串珍珠项链,按价款420元的20%退款,并对增加的购物项目补偿20元。
点评: 在旅游期间,涉及到食、宿、行、游、购、娱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对此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游客在旅行过程中一定要多留意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看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不相符则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旅行社提出投诉,如旅行社不承认或拒绝赔偿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
案例二: 精神失如何赔偿
2003年12月15日,陈先生与B旅行社签定张家界火车8游合同(12月21日~12月28日),并付款3560元。陈先生12月20日到该旅行社取票未取上票,该旅行社称21日直接去火车站即可,到了21日旅行社又告诉陈先生没有票,称22日有票可直接去火车站,到了22日,陈先生到了火车站又被告之没有票,要等23日的票。陈先生只能拉着行李返回。对B旅行社违约和愚弄消费者的行为,陈先生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对B旅行社和陈先生进行协调,最后达成协议,B旅行社赔偿陈先生600元,已签定的旅游合同继续履行。
点评: 根据《旅行社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按照这条规定,B旅行社需赔偿陈先生356元。但在这个案例中,B旅行社除了违约,更有愚弄消费者的行为,对于这一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并没有提及,因此,“老娘舅”——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也“无法可依”,只得与B旅行社协商,为陈先生争取了这部分利益。
案例三: 漏游景点 退一赔一
2003年12月25日,程先生等两人参加C旅行社组织的欧洲十国14日游,旅游回来后发现少参加了合同中约定的比萨斜塔、财尔斯步行街和证券交易所等游览项目。程先生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
接到投诉后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对C旅行社和程先生进行协调,最后C旅行社赔偿程先生等每人1500元,两人共计3000元。
点评: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赔偿试行标准》,规定: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这里提醒广大游客,游客有权要求导游按既定路线出游,如发现该去而没有去的景点要及时提出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