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保险相关论文 >> 张洪涛:我国保险业整体实力与竞争力待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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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亟待提高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有7个地方直接提到保险,从全局的高度肯定了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寄予厚望。为了开创中国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新局面,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同志在2004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中国保险业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发展,尽快做大做强。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和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关键在于实施三大战略和突破五个瓶颈。即实施创新战略、标准战略和人才战略,突破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规模小、范围窄、功能有限、产品单一和诚信缺失五个瓶颈,同时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最终实现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服务这一宏伟目标。 一、中国保险业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现状的几点基本判断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济功能初步显现 从1980年中国恢复商业保险以来,历经全体保险行业工作者的坚苦创业、努力奋斗,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得到不断提升,经济功能初步显现,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中国保险业规模不断增长、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1) 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20多年来,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不断提高。保费收入实现第一个500亿元用了15年,第二个500亿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费1年实现增长500亿元,2002年比2001年增长了近1000亿元。保费平均增长率30%左右;保险密度从1980年的0.47元/人提高到2002年的237.6元/人,保险深度从1980年的0.1%上升到2002年3%。通过表1列出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指标,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保险业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 表1 中国1980-2002年保险产业发展指标 (2) 2003年中国保险业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 在中国保险业发展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基础上,2003年中国保险业的体制改革驶入快车道,其标志是: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国有独资公司在2003年全部完成重组改制工作,为增强中国保险业整体实力、提升中国保险业核心竞争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成为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被《国际金融评论》评为2003年度“中国股票最佳发行公司”,同时也被《亚洲货币》评为“2003年度最佳新上市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于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两地同步上市,创造了当年全球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融资额的最高纪录。通过上市,两家公司共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354亿元,增强了企业资本实力,提高了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优化了股权结构。2003年12月22日,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牌,加上此前成立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功搭建起新的公司框架。 2、中国保险业的社会经济功能初步发挥 (1)经济补偿功能不断增强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基本职能,特别是表现在一些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付,在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图1所示,从2000年以来,中国各保险公司进行的赔款和给付金额每年均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2003年,中国各保险公司共支付赔款和给付841亿元,为实现经济补偿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资金融通功能日益凸显 截至2004年1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9291亿元,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其中,4513亿元存入银行,1418亿元购买国债。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整个证券市场基金额接近30%,保险公司已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3)社会管理功能初步显现 各保险公司普遍加强了防灾防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保险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例如在2003年中华民族抗击非典的伟大斗争中,保险业反应快、介入早,共向313例非典患者赔付500多万元,向社会捐款1000多万元,向医护人员捐赠保险保额2亿多元,树立了负责任、献爱心的行业形象,表现出“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增强了全社会战胜非典的信心,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 (二)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本特征是总体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发展受制于以下五个瓶颈 1、规模瓶颈:保险业规模小,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虽然我国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但是保险业的总体规模仍然偏小。和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提出的相应的保险保障需要相比,保险业规模难以满足社会需求。从国民经济指标看,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世界排名第6位,而从保险深度看,2002年,世界平均为8.1%,我国为3%,世界排名第48位。从保险密度看,世界平均为423美元,我国是29美元,排名第71位。由于我国保险规模偏小,和我国国民经济实力很不相称,因而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保险需要。 2、范围瓶颈:保险业覆盖面窄,难以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从需求面看,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都需要保险保障机制,而从供给面看,我国保险的覆盖面相对狭窄,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提出的全方位保险需求。以农业保险为例,我国农业保险与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保险的需求极不相称,农业保险覆盖的农民人数和农业生产的比率极低。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数85%的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占总保费收入的0.6%,农业保险的险种不足30个。 3、功能瓶颈: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综观发达国家的经验,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在发达国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保险业对恢复经济,保障人民安全,维护国家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我国,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人们很少会想到发挥保险的作用,而是主要依靠财政支持、优惠政策和社会救济等方式来弥补损失。这表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相称,还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欧洲,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为20%。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例如,2003年末重庆开县发生的井喷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非常大,但保险赔付只有二十多万元。保险还没有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作用发挥得还不够。 4、产品瓶颈:保险业的产品结构单一,竞争能力低 我国的保险产品结构单一,缺乏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险种单一,类同率高,无法满足投保人多方面、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例如,国内的产险公司大都把目光集中在机动车险、企财险和货运险等几个少数险种上,面对发展空间很大的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险种却开发得较少,仅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10%以下。其次,开发数量多,适销险种少。在监管部门备案的诸多条款中只有十几个险种发展起来,形成规模效益的险种更是寥寥无几。第三,绩效标准不合理,对新险种缺少扶植。目前,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往往只限于保费收入的多少,各保险公司以年保费收入为指标来衡量各分支公司的业绩情况,以完成多少保费来决定员工的收入分配,这就导致业务人员片面追求保费收入而忽视公司效益,甚至以赔揽保。 5、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欺诈现象时有发生,诚信服务有待加强 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表现在保险供给者、保险中介和保险需求者三方的诚信缺失。诚信,从某种意义上说,标志着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诚信的缺失,极大地削弱了中国保险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作为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供给者,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部分保险消费者丧失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作为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于他们开展的保险业务中误导甚至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作为保险消费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费率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灭失,或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付,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损害及社会财富的损失,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 如果不尽快扭转上述中国保险业规模偏小、覆盖面窄、功能有限、产品单一、缺乏诚信的局面,保险业为全局服务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就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担负起应有的重要职责。因此,保险业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快发展、诚信服务和迅速做大做强。 二、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认识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做大做强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和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并非我们的最终目的,而是我们为加快发展中国保险业并最终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把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提高到事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全局的高度,认识到做大做强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和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做大,就是保险业具有较大规模,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覆盖面广,保险服务程度高,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普遍提高。做强,就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要强,保险业的整体实力要强,保险监管要强,保险队伍要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强。 实现做大和做强的统一,关键是将思想统一到保险业的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指导思想上来。做大是指保险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做强是保险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大和做强是辩证的统一。没有大,谈不上强;不能做强,大也没有什么意义。因此,在做大的同时必须做强。既要保持较快的速度,又要有较好的效益;既要不断扩大规模,又要有合理的结构和较高的质量。 (二)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实现国民经济预期增长目标的需要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1.67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支撑经济增长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不断增强,标志着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经验表明,在这个阶段,人们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对住宅、汽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健等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将明显提高。特别是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到2020年,经济总量将比2000年翻两番,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将保持年均7.2%的增长速度。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些都与保险业息息相关,保险业迎来了大发展的最好时期。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为我国保险业的做大做强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对我们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提出了迫切需求。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实现国民经济预期增长目标都需要持续不断的巨额资金投入和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只有整体实力发展到新的水平,保险业才能通过收取保费聚集起庞大的保险基金来实现其保险功能,并通过对保险基金的运用管理,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社会再生产会因遭受各种灾害事故而被迫中断或失衡时,只有拥有强大的实力,保险业才能及时、迅速地发挥修补作用,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只有拥有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能力,保险业才能通过对其庞大的保险基金的有效运作,加快社会可投资资金的积累速度,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长期资本来源,提高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三)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是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 1、当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足,难以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资产利润率常常被用来衡量一国保险产业或某一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资产利润率来看,世界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中最低的为英国信诚保险集团,1998年度,该集团资产利润率为4%,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这一指标分别为0.47%和1.78%。如果考虑到中国保险市场保险费率高于世界保险市场平均水平这一因素,则中资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与世界大保险公司相比存在更大差距。 从市场集中度来考察,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中,保费收入最多的前4家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率为95.99%。而国外成熟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如1996年美国前8家保险公司在寿险市场中的市场集中率为34.7%(当年美国共有1001家寿险公司),非寿险市场中的市场集中率为36.1%(美国1996年共有1138家财产保险公司)。由此可见,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过高,也表明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的作用有限,整个产业仍不成熟。 2、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领域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中国保险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各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运作都必须履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提高透明度等义务。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国将在加入WTO后两年内允许外资保险商设立全资非寿险分公司,三年内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所有地限制,五年内允许其经营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险。中国将允许外资在寿险合资企业中拥有“有效的管理控股”,外资持股的最高比例可达50%。由此可见,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全面进入,中国保险业将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只有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的战略选择 一方面,中国保险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大力发展,整体实力与核 心竞争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仍然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中国保险业肩负着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全面进入小康社会而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重要职责,同时还面临着激烈的国际保险竞争。因此,只有实施超常规的发展战略,即创新战略、标准战略和人才战略,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一)实施创新战略,实现中国保险业理论创新、功能创新和监管创新 1、中国保险业的理论创新 (1)逐步建立广义现代保险理论体系,扩大中国保险业覆盖面,构建全社会的保险保障体系 在广义现代保险理论指导下,首先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保险体系。在继续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农业政策保险制度。对于农业政策性保险,政府应给于一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并承担适当的风险损失的担保责任,同时还应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作用,要注意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同时还要运用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解决好政策性保险的“可获得性”与“可支付性”问题。其次,要加强对专业自保公司的规范和监管,应允许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保企业,转型设立规范的自保公司,规范其自保行为,将之纳入广义现代保险的监管范畴。 (2)探索保险与银行、证券融合经营的理论规律,为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服务 从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看,保险与银行、证券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再到当前融合经营的发展历程。如何从理论上把握保险与银行、证券的混业——分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规律?当今世界保险与银行、证券的融合经营潮流是否仅仅是历史上金融混业经营的重演?这是关系到我国保险业发展战略的重大理论问题。 我们认为,保险与银行、证券的融合经营潮流是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并非简单地重复历史上的金融混业经营。历史上的金融混业经营,使保险与银行、证券这三驾马车都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其结果是使三大行业的发展壮大都受到损害。其后出现的严格分业经营由于使保险与银行、证券三个行业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因而提高了每个行业的经营效率,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当前的金融业三驾马车的融合经营是在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下实现的,因而有利于保险与银行、证券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最终提高了三个行业的经营效率。由此可见,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发展规律不是如有些人说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从0点转了360度又回到了0点这样平面运动和简单的重复,而是完全符合否定之否定、螺旋式立体上升的历史发展规律,是一埸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进化革命。 认识到保险与银行、证券融合经营的理论规律,对我们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当前,我们首先要鼓励国内现有保险公司与银行联姻,从代销保单的银行代理人逐步向银行保险人发展,充分发挥银行、保险的联动优势,更好地实施售后递延服务,确保保险客户的利益,以迎合国际融合经营的趋势。其次,我们也要开辟渠道鼓励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鼓励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实施战略合作并最终实现优势互补。第三,当前中国金融业实现融合经营的现实选择是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使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位于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架构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者之间的联动机制,推出综合服务业务,拓展金融业务范围。 3、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创新 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在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上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的创新举措。例如保监会和证监会、银监会于2003年共同启动的联席监管机制,三家监管机构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并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金融机构的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明确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跨境监管等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对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出现的问题,三方通过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机制互通信息、充分讨论、协商解决、鼓励金融创新、控制相关风险。此外,保监会还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不断进行监管创新,保监会积极向国务院汇报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了国务院的重视和支持。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原来只限于4个行业,扩大到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原来不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保监会还向国务院提出保险资金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建议,现已纳入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内容进行研究。 保监会未来的监管创新主要方向是:首先,要加强保险监管基础性工作的创新。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措施和管理细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精算规则、精算报告制度、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监管报表制度、监管与预警指标分析制度、年检报告制度等,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模式;同时加强保险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实现同业自律。 其次,要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制度,规定资本金和保证金最低限额,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种类,并定期进行财务审查,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等方面监管其偿付能力和违规行为,加强国际合作,实行联合监管。 第三是加强和改善市场行为监管。例如,实行保险公司违规处罚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在行业内通报保险公司的受处罚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在机构、产品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批备案等方面,把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作为重要的考核因素。面对保险公司上市步伐的加快,我们要加强对上市保险公司的监管,防止出现小问题引发大反应。 第四是密切注意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联动机制,有效发挥监管部门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使保险市场在完善金融调控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可以增加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缓解银行资金高度集中的压力,而且可以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支持,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要通过监管创新,充分利用保险市场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发挥保险在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实施标准战略,严格规范、管控风险 1、中国保险行业的诚信标准建设 在以贯彻“最大诚信”为首要原则的保险业中,诚信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力要素,即内嵌在产品服务之中基于共同利害关系的取向而将给公司经营带来持续利润源的一种投入。我们以保单的交易事项来分析,投保人购买的是一种承诺,用现在确定的小的支付(保费)来换取未来不确定的可能大的事故发生时的给付(保险补偿)。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可以保障其交易合法性的依据在于保单这一契约。这里,保单法律契约的背后,尤其是跨越相当长时间段的交易承诺赖以实现的基础就是其中内嵌的社会诚信资本要素,显然,在诚信这一社会资本要素的维持过程中,它所依附的一个体制化网络的有效运营包括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与广大保险利益相关人的不断投入与精心维护。这种投入既包括法律与政策威慑下的影响,也融合了各种社会习俗的良好秩序与氛围,甚至包括社会观念与意识的普及。 诚信是保险市场的生命。有时,因个别公司某些设计低劣的产品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往往会波及整个行业——迫使许多公司调整业务,重新设计产品,向投保人退款,并要承受来自监管当局和媒体的各种压力。所有这些都要花费大量开支并有损于公司和整个行业的声誉。再者,那些销售利率敏感性产品的中介人也将接受调查,他们的道德水准因此成了问题。许多人为此丢掉了生意和同顾客良好的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信守承诺,如果做不到,就会产生许多不幸的后果。 由于保险经营环境中存在着各种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保险业经营本身的特性(需要进行时间与空间的风险集合平衡)要求诚信这一特征内嵌于交易过程的各方,否则,极易由于危险体的过分集中(诚信缺失对危险空间分散机制的影响)与交易的风险保障程度不高(诚信缺失对跨时间段的交易保障的影响)而对保险经营产生重大打击。在这一新的观念下,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重建社会诚信浪潮对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所提出的变革要求: 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业微观诚信经营的秩序与规范。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中不少矛盾集中体现在诚信这一社会资本的缺失上,由此产生了各种保险纠纷,涉及公司信誉危机的出现、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无情选择等等。显然,重视并对“诚信”这一社会资本的功用进行充分引领发挥,利用其内含的信用要素的强大聚合力与持续惊人回报特征来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2、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要建立统一标准 保险业本身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管控风险靠的是全保险行业建立一套风险控制标准体系。2003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体系管理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落实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措施。当前我们需要重点研究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对保险资金实行比例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统一的风险和绩效评价标准。抓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和风险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防火墙制度。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加强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匹配监管,及时评价资金运用风险,动态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格控制风险。 3、建立保险中介机构的标准规范 中介机构是保险业的纽带和窗口,要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首先要做大做强我国中介市场。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主要表现为营销员管理体制不顺,兼业代理不规范,专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整体水平不高。当前要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中介组织,尽快建立和健全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以及间接为保险业服务的保险评级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职能。 保险中介机构必需加大内控机制建设,规范中介行为,建立自己的市场信誉,增强竞争实力。保险代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保险客户投诉制度、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吊销违法违规代理人资格证书、清除违规个人代理人等方法,对本公司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在保险中介机构加大内控机制、规范自身中介业务的基础上,要尽快建立隶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管理,订立共同遵守的市场规则和职业规范。通过自律机制的建立,避免行业中的恶性竞争,保持中介市场的稳定发展。 4、保险从业人员的统一标准建设 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统一标准建设就是实施保险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保险公司要对所有的代理人加强培训,所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实施标准战略,无论寿险还是财险公司都要实行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制度。今后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要更加专业化,分层次,从业人员需要更加细化各类资格考试。设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保险培训考试机构,实施保险从业人员的分层次岗位资格认证考核,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实施人才战略,加强中国保险队伍人才建设 保险业最终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是中国保险业迎接外资保险公司挑战、提高核心竞争实力并走向国际市场的必要和长期的准备。为此,要依照企业属性和市场要求,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实行干部聘任制和员工合同制,建立吸引和激励人才的绩效挂钩的企业机制和体制,如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经营集团持股及期权等激励机制;要通过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方法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各种培训和发展的机会;建立适合自身管理发展的、全面的、系统的、互动的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制度规范;建立专业人才储备机制,形成自给自足的内部人才供给市场;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公平合理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内部分配制度。造就一批国际化的中国民族保险业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升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实力。我国保险业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亟待提高 一、中国保险业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现状的几点基本判断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济功能初步显现 从1980年中国恢复商业保险以来,历经全体保险行业工作者的坚苦创业、努力奋斗,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得到不断提升,经济功能初步显现,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中国保险业规模不断增长、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1) 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20多年来,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不断提高。保费收入实现第一个500亿元用了15年,第二个500亿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费1年实现增长500亿元,2002年比2001年增长了近1000亿元。保费平均增长率30%左右;保险密度从1980年的0.47元/人提高到2002年的237.6元/人,保险深度从1980年的0.1%上升到2002年3%。通过表1列出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指标,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保险业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 表1 中国1980-2002年保险产业发展指标 (2) 2003年中国保险业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 在中国保险业发展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基础上,2003年中国保险业的体制改革驶入快车道,其标志是: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国有独资公司在2003年全部完成重组改制工作,为增强中国保险业整体实力、提升中国保险业核心竞争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成为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被《国际金融评论》评为2003年度“中国股票最佳发行公司”,同时也被《亚洲货币》评为“2003年度最佳新上市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于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两地同步上市,创造了当年全球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融资额的最高纪录。通过上市,两家公司共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354亿元,增强了企业资本实力,提高了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优化了股权结构。2003年12月22日,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牌,加上此前成立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功搭建起新的公司框架。 2、中国保险业的社会经济功能初步发挥 (1)经济补偿功能不断增强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基本职能,特别是表现在一些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付,在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图1所示,从2000年以来,中国各保险公司进行的赔款和给付金额每年均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2003年,中国各保险公司共支付赔款和给付841亿元,为实现经济补偿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资金融通功能日益凸显 截至2004年1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9291亿元,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其中,4513亿元存入银行,1418亿元购买国债。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整个证券市场基金额接近30%,保险公司已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3)社会管理功能初步显现 各保险公司普遍加强了防灾防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保险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例如在2003年中华民族抗击非典的伟大斗争中,保险业反应快、介入早,共向313例非典患者赔付500多万元,向社会捐款1000多万元,向医护人员捐赠保险保额2亿多元,树立了负责任、献爱心的行业形象,表现出“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增强了全社会战胜非典的信心,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 (二)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本特征是总体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发展受制于以下五个瓶颈 1、规模瓶颈:保险业规模小,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虽然我国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但是保险业的总体规模仍然偏小。和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提出的相应的保险保障需要相比,保险业规模难以满足社会需求。从国民经济指标看,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世界排名第6位,而从保险深度看,2002年,世界平均为8.1%,我国为3%,世界排名第48位。从保险密度看,世界平均为423美元,我国是29美元,排名第71位。由于我国保险规模偏小,和我国国民经济实力很不相称,因而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保险需要。 2、范围瓶颈:保险业覆盖面窄,难以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从需求面看,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都需要保险保障机制,而从供给面看,我国保险的覆盖面相对狭窄,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提出的全方位保险需求。以农业保险为例,我国农业保险与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保险的需求极不相称,农业保险覆盖的农民人数和农业生产的比率极低。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数85%的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占总保费收入的0.6%,农业保险的险种不足30个。 3、功能瓶颈: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综观发达国家的经验,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在发达国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保险业对恢复经济,保障人民安全,维护国家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我国,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人们很少会想到发挥保险的作用,而是主要依靠财政支持、优惠政策和社会救济等方式来弥补损失。这表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相称,还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欧洲,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为20%。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例如,2003年末重庆开县发生的井喷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非常大,但保险赔付只有二十多万元。保险还没有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作用发挥得还不够。 4、产品瓶颈:保险业的产品结构单一,竞争能力低 我国的保险产品结构单一,缺乏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险种单一,类同率高,无法满足投保人多方面、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例如,国内的产险公司大都把目光集中在机动车险、企财险和货运险等几个少数险种上,面对发展空间很大的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险种却开发得较少,仅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10%以下。其次,开发数量多,适销险种少。在监管部门备案的诸多条款中只有十几个险种发展起来,形成规模效益的险种更是寥寥无几。第三,绩效标准不合理,对新险种缺少扶植。目前,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往往只限于保费收入的多少,各保险公司以年保费收入为指标来衡量各分支公司的业绩情况,以完成多少保费来决定员工的收入分配,这就导致业务人员片面追求保费收入而忽视公司效益,甚至以赔揽保。 5、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欺诈现象时有发生,诚信服务有待加强 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表现在保险供给者、保险中介和保险需求者三方的诚信缺失。诚信,从某种意义上说,标志着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诚信的缺失,极大地削弱了中国保险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作为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供给者,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部分保险消费者丧失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作为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于他们开展的保险业务中误导甚至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作为保险消费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费率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灭失,或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付,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损害及社会财富的损失,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 如果不尽快扭转上述中国保险业规模偏小、覆盖面窄、功能有限、产品单一、缺乏诚信的局面,保险业为全局服务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就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担负起应有的重要职责。因此,保险业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快发展、诚信服务和迅速做大做强。 二、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认识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做大做强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和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并非我们的最终目的,而是我们为加快发展中国保险业并最终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把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提高到事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全局的高度,认识到做大做强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和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做大,就是保险业具有较大规模,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覆盖面广,保险服务程度高,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普遍提高。做强,就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要强,保险业的整体实力要强,保险监管要强,保险队伍要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强。 实现做大和做强的统一,关键是将思想统一到保险业的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指导思想上来。做大是指保险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做强是保险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大和做强是辩证的统一。没有大,谈不上强;不能做强,大也没有什么意义。因此,在做大的同时必须做强。既要保持较快的速度,又要有较好的效益;既要不断扩大规模,又要有合理的结构和较高的质量。 (二)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实现国民经济预期增长目标的需要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1.67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支撑经济增长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不断增强,标志着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经验表明,在这个阶段,人们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对住宅、汽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健等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将明显提高。特别是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到2020年,经济总量将比2000年翻两番,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将保持年均7.2%的增长速度。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些都与保险业息息相关,保险业迎来了大发展的最好时期。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为我国保险业的做大做强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对我们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提出了迫切需求。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实现国民经济预期增长目标都需要持续不断的巨额资金投入和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只有整体实力发展到新的水平,保险业才能通过收取保费聚集起庞大的保险基金来实现其保险功能,并通过对保险基金的运用管理,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社会再生产会因遭受各种灾害事故而被迫中断或失衡时,只有拥有强大的实力,保险业才能及时、迅速地发挥修补作用,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只有拥有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能力,保险业才能通过对其庞大的保险基金的有效运作,加快社会可投资资金的积累速度,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长期资本来源,提高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三)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是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 1、当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足,难以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资产利润率常常被用来衡量一国保险产业或某一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资产利润率来看,世界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中最低的为英国信诚保险集团,1998年度,该集团资产利润率为4%,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这一指标分别为0.47%和1.78%。如果考虑到中国保险市场保险费率高于世界保险市场平均水平这一因素,则中资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与世界大保险公司相比存在更大差距。 从市场集中度来考察,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中,保费收入最多的前4家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率为95.99%。而国外成熟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如1996年美国前8家保险公司在寿险市场中的市场集中率为34.7%(当年美国共有1001家寿险公司),非寿险市场中的市场集中率为36.1%(美国1996年共有1138家财产保险公司)。由此可见,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过高,也表明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的作用有限,整个产业仍不成熟。 2、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领域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中国保险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各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运作都必须履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提高透明度等义务。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国将在加入WTO后两年内允许外资保险商设立全资非寿险分公司,三年内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所有地限制,五年内允许其经营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险。中国将允许外资在寿险合资企业中拥有“有效的管理控股”,外资持股的最高比例可达50%。由此可见,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全面进入,中国保险业将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只有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的战略选择 一方面,中国保险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大力发展,整体实力与核 心竞争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仍然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中国保险业肩负着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全面进入小康社会而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重要职责,同时还面临着激烈的国际保险竞争。因此,只有实施超常规的发展战略,即创新战略、标准战略和人才战略,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一)实施创新战略,实现中国保险业理论创新、功能创新和监管创新 1、中国保险业的理论创新 (1)逐步建立广义现代保险理论体系,扩大中国保险业覆盖面,构建全社会的保险保障体系 在广义现代保险理论指导下,首先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保险体系。在继续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农业政策保险制度。对于农业政策性保险,政府应给于一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并承担适当的风险损失的担保责任,同时还应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作用,要注意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同时还要运用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解决好政策性保险的“可获得性”与“可支付性”问题。其次,要加强对专业自保公司的规范和监管,应允许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保企业,转型设立规范的自保公司,规范其自保行为,将之纳入广义现代保险的监管范畴。 (2)探索保险与银行、证券融合经营的理论规律,为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服务 从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看,保险与银行、证券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再到当前融合经营的发展历程。如何从理论上把握保险与银行、证券的混业——分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规律?当今世界保险与银行、证券的融合经营潮流是否仅仅是历史上金融混业经营的重演?这是关系到我国保险业发展战略的重大理论问题。 我们认为,保险与银行、证券的融合经营潮流是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并非简单地重复历史上的金融混业经营。历史上的金融混业经营,使保险与银行、证券这三驾马车都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其结果是使三大行业的发展壮大都受到损害。其后出现的严格分业经营由于使保险与银行、证券三个行业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因而提高了每个行业的经营效率,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当前的金融业三驾马车的融合经营是在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下实现的,因而有利于保险与银行、证券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最终提高了三个行业的经营效率。由此可见,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发展规律不是如有些人说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从0点转了360度又回到了0点这样平面运动和简单的重复,而是完全符合否定之否定、螺旋式立体上升的历史发展规律,是一埸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进化革命。 认识到保险与银行、证券融合经营的理论规律,对我们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当前,我们首先要鼓励国内现有保险公司与银行联姻,从代销保单的银行代理人逐步向银行保险人发展,充分发挥银行、保险的联动优势,更好地实施售后递延服务,确保保险客户的利益,以迎合国际融合经营的趋势。其次,我们也要开辟渠道鼓励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鼓励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实施战略合作并最终实现优势互补。第三,当前中国金融业实现融合经营的现实选择是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使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位于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架构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者之间的联动机制,推出综合服务业务,拓展金融业务范围。 3、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创新 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在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上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的创新举措。例如保监会和证监会、银监会于2003年共同启动的联席监管机制,三家监管机构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并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金融机构的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明确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跨境监管等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对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出现的问题,三方通过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机制互通信息、充分讨论、协商解决、鼓励金融创新、控制相关风险。此外,保监会还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不断进行监管创新,保监会积极向国务院汇报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了国务院的重视和支持。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原来只限于4个行业,扩大到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原来不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保监会还向国务院提出保险资金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建议,现已纳入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内容进行研究。 保监会未来的监管创新主要方向是:首先,要加强保险监管基础性工作的创新。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措施和管理细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精算规则、精算报告制度、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监管报表制度、监管与预警指标分析制度、年检报告制度等,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模式;同时加强保险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实现同业自律。 其次,要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制度,规定资本金和保证金最低限额,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种类,并定期进行财务审查,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等方面监管其偿付能力和违规行为,加强国际合作,实行联合监管。 第三是加强和改善市场行为监管。例如,实行保险公司违规处罚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在行业内通报保险公司的受处罚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在机构、产品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批备案等方面,把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作为重要的考核因素。面对保险公司上市步伐的加快,我们要加强对上市保险公司的监管,防止出现小问题引发大反应。 第四是密切注意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联动机制,有效发挥监管部门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使保险市场在完善金融调控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可以增加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缓解银行资金高度集中的压力,而且可以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支持,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要通过监管创新,充分利用保险市场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发挥保险在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实施标准战略,严格规范、管控风险 1、中国保险行业的诚信标准建设 在以贯彻“最大诚信”为首要原则的保险业中,诚信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力要素,即内嵌在产品服务之中基于共同利害关系的取向而将给公司经营带来持续利润源的一种投入。我们以保单的交易事项来分析,投保人购买的是一种承诺,用现在确定的小的支付(保费)来换取未来不确定的可能大的事故发生时的给付(保险补偿)。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可以保障其交易合法性的依据在于保单这一契约。这里,保单法律契约的背后,尤其是跨越相当长时间段的交易承诺赖以实现的基础就是其中内嵌的社会诚信资本要素,显然,在诚信这一社会资本要素的维持过程中,它所依附的一个体制化网络的有效运营包括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与广大保险利益相关人的不断投入与精心维护。这种投入既包括法律与政策威慑下的影响,也融合了各种社会习俗的良好秩序与氛围,甚至包括社会观念与意识的普及。 诚信是保险市场的生命。有时,因个别公司某些设计低劣的产品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往往会波及整个行业——迫使许多公司调整业务,重新设计产品,向投保人退款,并要承受来自监管当局和媒体的各种压力。所有这些都要花费大量开支并有损于公司和整个行业的声誉。再者,那些销售利率敏感性产品的中介人也将接受调查,他们的道德水准因此成了问题。许多人为此丢掉了生意和同顾客良好的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信守承诺,如果做不到,就会产生许多不幸的后果。 由于保险经营环境中存在着各种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保险业经营本身的特性(需要进行时间与空间的风险集合平衡)要求诚信这一特征内嵌于交易过程的各方,否则,极易由于危险体的过分集中(诚信缺失对危险空间分散机制的影响)与交易的风险保障程度不高(诚信缺失对跨时间段的交易保障的影响)而对保险经营产生重大打击。在这一新的观念下,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重建社会诚信浪潮对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所提出的变革要求: 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业微观诚信经营的秩序与规范。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中不少矛盾集中体现在诚信这一社会资本的缺失上,由此产生了各种保险纠纷,涉及公司信誉危机的出现、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无情选择等等。显然,重视并对“诚信”这一社会资本的功用进行充分引领发挥,利用其内含的信用要素的强大聚合力与持续惊人回报特征来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2、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要建立统一标准 保险业本身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管控风险靠的是全保险行业建立一套风险控制标准体系。2003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体系管理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落实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措施。当前我们需要重点研究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对保险资金实行比例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统一的风险和绩效评价标准。抓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和风险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防火墙制度。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加强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匹配监管,及时评价资金运用风险,动态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格控制风险。 3、建立保险中介机构的标准规范 中介机构是保险业的纽带和窗口,要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首先要做大做强我国中介市场。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主要表现为营销员管理体制不顺,兼业代理不规范,专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整体水平不高。当前要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中介组织,尽快建立和健全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以及间接为保险业服务的保险评级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职能。 保险中介机构必需加大内控机制建设,规范中介行为,建立自己的市场信誉,增强竞争实力。保险代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保险客户投诉制度、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吊销违法违规代理人资格证书、清除违规个人代理人等方法,对本公司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在保险中介机构加大内控机制、规范自身中介业务的基础上,要尽快建立隶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管理,订立共同遵守的市场规则和职业规范。通过自律机制的建立,避免行业中的恶性竞争,保持中介市场的稳定发展。 4、保险从业人员的统一标准建设 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统一标准建设就是实施保险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保险公司要对所有的代理人加强培训,所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实施标准战略,无论寿险还是财险公司都要实行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制度。今后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要更加专业化,分层次,从业人员需要更加细化各类资格考试。设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保险培训考试机构,实施保险从业人员的分层次岗位资格认证考核,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实施人才战略,加强中国保险队伍人才建设 保险业最终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是中国保险业迎接外资保险公司挑战、提高核心竞争实力并走向国际市场的必要和长期的准备。为此,要依照企业属性和市场要求,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实行干部聘任制和员工合同制,建立吸引和激励人才的绩效挂钩的企业机制和体制,如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经营集团持股及期权等激励机制;要通过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方法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各种培训和发展的机会;建立适合自身管理发展的、全面的、系统的、互动的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制度规范;建立专业人才储备机制,形成自给自足的内部人才供给市场;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公平合理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内部分配制度。造就一批国际化的中国民族保险业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升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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