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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官司考验保险诚信


 

    应赔"车保"变"房保" 十五年后"泡汤"了 

    “驴打滚”本是过去私人钱庄的财主们累计生息以获得最快资本增值手段和方法的形象比喻,然而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鹤壁市支公司(下简称为“鹤壁中保公司”)反其道而用之为“诱饵”。记者在接到投保人———鹤壁市石林乡沈柏村农民屈风学投诉本报的材料和听其叙述后,鉴于其旷日持久的诉讼争议和诉诸法庭后一波三折的种种蹊跷而折射出的诸多问题,而深感此案具有非常的典型性。

  “车保”变为“房保”

  1990年4月,一场意外的车祸,让鹤壁市石林乡沈柏村农民屈风学应获得3700元赔付款,但当时鹤壁中保公司的业务员王建勇(现已离岗)按照公司意见,在处理事故赔偿时并没有兑现赔付款,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车辆的来年续保,余下的钱,王建勇让屈风学办理了房产保险。记者见到的房产保单复印件共10张,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元人民币,总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单清晰地显示“按家庭财产、农民住房两全保险条款执行”,保单的期限是1990年7月3日-1993年7月2日。对于“车保”变“房保”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者随即找到了王建勇并得到了证实。

  屈风学称,保险到期后,他多次找到鹤壁中保公司要求对付本金,但被告知,不退可以继续生效,对方以种种借口不予对付,并向屈学风下发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试行)》一份,就这样,由于鹤壁中保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对付义务,而使原来应该赔付的车保的一部分转换为房产保险后又一再延续,也给自己日后工作增添了不少麻烦。

  引发诉讼争议

  2001年3月19日屈风学房屋在遭遇大雪后出现外凸下沉裂缝,屈学风随即通知鹤壁中保公司要求勘查,继而于同年8月14日夜,因大雨造成房屋后墙倒塌无法居住后,又提出了28000元赔偿,要求中保公司履行赔付责任。鹤壁中保公司闫清成等人到场勘查后,于2001年6月16日由鹤壁中保公司的闫清成送达了“拒赔通知书”。屈风学认为鹤壁中保公司不具有勘查专业资质,又一再“拖延兑付”,属于的失信行为和“霸王作风”。屈风学一纸诉状将鹤壁中保公司告上了法庭。屈学风通过律师计算确认———按照规定鹤壁中保公司已经超时26天。

  一场势力强弱分明也是非分明的“争斗”就此拉开了序幕。实际已经拖欠11年之久的应对付款,又进入了马拉松式的诉讼;而这种围绕是否赔付而进行的法庭“较量”的过程,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胜负的意义,给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精神的消耗,在社会引起了不良影响。

  判决令人质疑

  2001年10月6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1)山经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称:“……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3000元鉴定费用,对此案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驳回原告屈学风的诉讼请求”。

  屈学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1年12月16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原审法院通知屈学风交纳鉴定费用请有关单位对造成房屋损害的原因进行鉴定,屈学风未予交纳,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两次判决的公正性问题,鹤壁淇滨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和屈学风本人坚持认为:两次判决都有违法理,不但判决依据错误,而且使用法律不当。他们判决的依据是屈学风没有按照鹤壁市山城区法院的要求交纳3000元鉴定费用,而这本身就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而且3000元的标的额也根本属于荒唐,按规定,民房的检验费标准是300—500元;一桩典型的保险诉讼案,使用的法律却不是《保险法》而是《民事诉讼法》,这实在太离谱了。

  记者见到加盖有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公章的“交纳鉴定费通知书”显示的时间是2001年8月19日,但没有显示具体的经办人或送达人。而记者见到的另一份鹤壁中保公司的实际是单方《解约通知书》的时间是2002年,但没有具体的月、日时间,也没有经办人或送达人签字。

  据了解,为了达到解约目的,鹤壁中保公司带着没有具体时间和经办人的《解约通知书》两次让屈风学签名,屈拒签后,鹤壁中保公司闫清城等人又找到屈风学的老婆胡改莲称:“你这个保单如果今天不签字明天就作废了,我们找不到老屈,你快签吧。”面对鹤壁中保公司的一再“忽悠”,被保险人屈学风欲哭无泪。

  公道谁能给予?

  两审法院的败诉,并没有使屈风学停止维权的脚步。2002年4月,屈风学自己掏钱向鹤壁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请求对自己的房屋做安全鉴定,该办公室对屈风学房屋进行鉴定,并于2002年4月17日做出“鹤房鉴字(2002010 )号”《鹤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于2002年4月23日向屈学风发出《危房通知书》。鉴定结论为:D级(整幢危房)。记者请教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红艺、刘学民、高建涛,三人均认为该鉴定报告合法有效。

  何律师在详细了解整个案情后认为,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存在降低保险范围、规避责任的情形。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雪灾属于保险范围,但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将其排除在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对于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没有约定雪灾属于保险范围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以雪灾非保赔事项作为拒绝赔偿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屈风学拿到合法有效的房屋安全鉴定后再审仍然败诉的问题,何律师认为,再审后仍驳回诉讼,没有依据。理由在于:1、已经有一份坚定结论证明房屋倒塌原因,具体在鉴定结论第五条,而非法院判决书所言该鉴定结论“也不能认定为该房屋损坏的原因属保险责任范围”,因为在鉴定结论中确实关于房屋损害原因为三项,但第一项和第三项应当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之前就应当知道的,屈风学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那么在每年自动续保之前,保险公司应当查看其被保险的房屋是否已经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之内,这是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责任,保险公司的自动续保行为视为对房屋现状的认可,因此不能将鉴定结论中第一和第三项理由作为保险公司据赔的依据,也不能根据这点认定房屋损坏原因非雪灾造成。再审法院驳回诉讼,理由不足。

  纵观整个案情,屈风学在与保险公司的“较量”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官司中一败涂地,现实中无法维权,他真的是“输了”;但鹤壁中保公司就是“赢家”吗?岂知在争输赢的过程中就已经输掉了人心、输掉了市场。此类案件应该引发我们的深思:在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面临W TO过程中,国外保险业参与进来的强烈竞争,应该借鉴外国成熟规范的管理模式,首先加强诚信理念;同时加强司法理论和公正、公平执法的司法队伍建设,在处理市场诚信和人性化执法过程中逐步完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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