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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全省最大一桩保险合同拒赔纠纷在泸州开庭,16岁中学生愤然要求知悉父亲投保时的体检结果,并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代理人最终却向法庭提出:需搜集补充新的证据,请求休庭。 1998年8月底,泸州商人陈锡权在上门推销人寿保险业务的中保泸州分公司业务员黄某手中,办理了一份30万元的鸿寿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在其指定的医院为陈作体检后承了保。不知何故,保险公司很快对此保险业务作出了撤单(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的决定。不料,撤单不到一个月即同年9月28日,陈在业务员黄某的带领下再次进行了体检,保险公司根据体检情况为陈办理了一份保期10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鸿寿险,陈三年间共交保费19万余元。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公司按保单所载金额的2倍(即100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全额返还所交保费……”保险合同生效三年后的2001年6月9日,陈锡权因患肝癌身故。事后,陈锡权之子、16岁的在校中学生陈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得到的却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决定作出拒赔处理,退还所交保费终止合同……”的答复。陈索赔无果,遂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从而引发全省最大一桩保险合同拒赔纠纷案。 保险公司如何举证体检结果为关键之秘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陈锡权在投保时向业务员和公司故意隐瞒了其患乙型肝炎并住院治疗的病史,由于陈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在作出风险决策时失误,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理应拒赔。而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则认为,陈锡权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实情,现陈已故死无对证,又无第三人佐证;但陈在投保时用自己的身体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其行为应能证明陈的清白和坦诚;由于所有体检资料均在保险公司手中,根据高法举证责任倒置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法庭和投保人家属如实提供陈两次体检的全部资料和结论,方能证明自己的清白。 庭审质证举证时,保险公司以第一次保险已撤单与本案无关为由,未向法庭提供陈锡权首次体检的任何资料;至于陈投保50万鸿寿险时所作的体检,保险公司出示了部分资料并向法庭阐明“陈只作了二三项体检,所有资料就这些”;而法庭传唤业务员黄某时,黄当庭却说:“是我亲自带陈锡权到医院作的体检,6项指标陈全部作了体检。” 庭审临时中断保险公司称将再搜证据 陈锡权究竟体检出什么病没有?保险公司为陈承保巨额保险的风险依据是什么?陈锡权的体检资料是否公布完毕?法庭上,陈某的代理律师穷追不舍:作为保险服务对象的投保人家属,有权知悉投保人在投保时所作体检的全部真实情况,保险公司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对此,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却一直不予正面回答,双方在此问题上僵持不下。就在庭审即将进入辩论时,保险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出:需搜集补充新的证据,请求休庭。 下次开庭时,保险公司会不会如实公布陈锡权的所有体检资料?不久即会水落石出。 我省最大一桩保险合同拒赔纠纷在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经首轮质证、举证交锋,一个新问题摆在投保人和保险业的面前:投保人投保时用身体去体检的行为,能否证明自己的坦诚和清白?投保人的体检资料今后可否由本人保存一份?独家掌握投保人投保体检资料的保险公司,该不该如实公布所有的体检资料并负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保险公司在作出风险决策时,如何才能规避那些不可或不易发现的潜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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