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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包括保单计划书、现金价值表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盈利分配 本合同的投保人有权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加盈利分配,除非在这些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规定。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盈利分配 本合同有权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加盈利分配,除非在这些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规定。 第二条 利润分配 如果本合同有效,或本合同在投保人选择减额交清后继续有效,本合同即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以分红的形式参与利润分配。本合同的所有附加险都不参加分红,除非在这些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明文规定。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按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一.死亡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按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末生存,本公司按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两年按保单计划书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按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中止效力效力中止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上述保险责任外,如果本合同有效,或作为减额交清保险继续有效,投保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参加分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最近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红利派发及其方式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公司根据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决定盈利分配方案,确定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增额红利 增额红利以增加保单现有保险金额的形式分配。 若本合同于下一保单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增额红利派发给投保人。 增额红利部分的保险金额一经宣布,公司便不能变更。 投保人可以领取增额红利的现金价值。领取时,须持本公司的红利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本合同和保费收据;领取后,增额红利的保险金额将从保单现有保险金额中扣除。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以现金形式分配。 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给付保单终了红利的可领取部分。 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投保人退保,本公司给付保单终了红利的可领取部分。 在保单到期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给付保单终了红利的可领取部分。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自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和保险费金额均按上述保单生效日计算。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只提供趸交交费方式,趸交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或之前支付若本合同采用期交交费方式,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或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在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费支付。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投保人有权另行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及变更受益人的受益份额。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以及身故保险金的权益转让,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通知后在保险单上批注,但本公司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及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责任。 若本公司根据最近确认的变更通知已支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金,则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十天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理赔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死亡,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须提供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 本公司核准给付保险金所需的其它材料。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生存,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须提供被保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5、本公司核准给付保险金所需的其它材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之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在下列条件下,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一、贷款金额最高为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七十; 二、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贷款将被作为分红保险独立帐户的一项投资,本公司将适时调整和公布适用于新贷款的最低利率。贷款利率根据银行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的原则计算,且不低于本公司确定的最低利率。 若投保人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且本合同在扣除所有保单欠款后仍具有足够现金价值,则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本公司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复利。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保单欠款,本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投保人申请保单贷款的,本合同须质押给本公司。
第十四条 保单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或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本合同有保单欠款,则本公司将先扣除保单欠款。
第十五条 年金选择权 在本合同满期日,被保险人可选择领取生存给付金的方式,既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购买本公司届时的年金产品。选择购买年金的,则以满期保险金作为趸交保险费计算所购买年金的保险金额。选择购买分红年金的,则根据该分红年金保险条款的规定参与分红;选择购买不分红年金的,则投保人参与分红的权利到本合同满期日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如果本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可在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复效申请。投保人应提供由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健康证明,并补交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按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在本公司收到所有文件并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可复效。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分红的权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按最后一个生日)计算。 二、投保人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发生错误,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合同现金价值,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更正并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公司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按保单计划书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和给付保险金,且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所有本公司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公司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撤销与解除(也称“退保”) 一、撤销: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十四日内(如果保险单由公司派人递送,从送达日的第二天算起;如果保险单为邮寄,则从寄达邮戳日的第二天算起),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销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全部已收保险费。本公司自收到要求撤销合同的申请之日起,即不承担本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 二、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除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保险费收据; 3、撤销或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释义 艾滋病(AIDS):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HIV):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患艾滋病或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保单欠款: 所有欠交保险费(包括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以及所有应付利息之和。 应付利息按本公司的规定计算。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表所载的现金价值。 手续费: 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终了红利可领取部分:终了红利 已满保单年度 保险期限第四条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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