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公估常识 >> 保险公估的法律依据 |
|
|
《保险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第6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7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报酬”。 |
提示: 如需查找“中华保险网”的网站资料,推荐下方百度,选择“站内”进行搜索! |
|
|
|
本网站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不对其资料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或其他方面作出任何保证或其他声明。 |
| Copyright © 1996-2006 www.123bx.com (123BaoXian) China Insurance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
| 中华保险网 — 提供保险资讯的专业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