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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发文 严禁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国家财政部、监察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不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市财政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近期,市财政局、监察局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财政部、监察部日前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情况进行清理,严禁购买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或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行为。对存在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现象的单位,要及时予以清退。

  财政局要求各有关单位填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统计表》,形成清退总结报告,按预算结报关系逐级汇总上报。

  据了解,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就此展开专项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退范围■

  《规定》针对的是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所指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各单位用公款购买的商业保险,凡不符合《规定》限定的商业保险险种、受保人范围,以及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都将纳入清退范围。保险已经期满或失效,个人领取了年金、红利等收益的,以及在《规定》下发之前已办理退保并由个人领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须全部清退。

  ■购保规定■

  根据《规定》,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其中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的年度购保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执行);超出部分的购保资金,由受保人自行承担,并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清退方式■

  各保险公司在向原投保单位支付退保资金时,对由单位缴付全部保费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单位;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配,退保损失也应按比例分摊,保险公司给单位的退保资金也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此外,在受保人员自愿用个人资金补偿单位已缴保费的前提下,允许个人续保。采取个人自愿买断的方式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弥补个人应补偿给单位的款项或为个人续保提供赞助。

  ■资金处理■

  对纳入清退范围的退保资金,属于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属于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其他资金购买的商业保险,由单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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