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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伤职工 伤残抚恤待遇不变


原国企工伤职工领取的抚恤金,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是否能按新标准领取?昨日,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对近期职工来信来电咨询较多的问题作出答复。

  问:我是龙岩某国有煤矿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被诊断为II期职业病,同时被鉴定为4级伤残,按照省政府闽政[1994]40号文件规定,我现在每月领取300多元的伤残抚恤金,我能否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27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凡是在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仍按省政府闽政[1994]40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发。

  但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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