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保险欺诈案例 >> 这笔保险费是否应当双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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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寿险公司向笔者咨询:现有一客户李某以代理人对他欺诈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双倍赔偿其所交保费,问李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2000年3月,寿险公司代理人王某通过陌生拜访的形式认识客户李某,王某多次到李某的办公室介绍该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并伪造了该分红型保险分红不低于10%的报纸报道向李某出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购买了分红型保险两份,保费共计1万元,保险公司给李某出具了正式保单。2001年3月,王某再次找到李某,收取2000年保单的续期保费,告之李某分红收益率为11%,并向李某出示了其伪造的保险公司的收益报告书,并承诺分红可在5月份兑现,劝说李某又购买了分红型保险3份,保费合计1.5万元。2001年5月,李某与王某联系时,无法找到其人,手机已经停机。李某找到保险公司,才知保险公司已经终止与王某的委托代理关系,李某购买的分红保险实际收益率为3%,因此,李某认为王某对他的宣传不实,有欺诈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双倍赔偿他所交的保费。 笔者认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是:王某的欺诈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能认定是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欺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才承担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欺诈是一种故意行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提供保险商品,并没有欺诈的故意,本案中报纸报道及收益报告书是王某个人伪造,属于王某的个人行为;其次,王某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委托王某进行正常寿险营销,王某对客户的欺诈超越了代理权限,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因王某欺诈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即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双倍赔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因购买分红收益率为3%的保险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李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严有过失责任,李某可向保险公司要求承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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