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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杭州市中级法院中止了对宁海德宝化工厂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海县支公司就保险赔款纠纷一案的审理。该化工厂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罗某因涉嫌主谋诈骗,目前已被宁海县公安部门逮捕。至此,一桩由律师主谋策划,宁海德宝化工厂配合,利用法庭让保险公司当冤大头,历时3年之久的扑朔迷离的保险赔款案子终于水落石出。 保险赔款惹“红眼” 宁海德宝化工厂规模不大,总资产不到300万元,位于宁海县一海塘附近。1997年8月,他们向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海县支公司投保保额为206万元的企业财产险,交纳保险费7236.78元。8月18日21时,“97.11”号台风登陆,风、雨、潮三碰头,海塘被冲垮,海水冲入该化工厂内,大批物资受损。 抱着准确定损、快速理赔的服务宗旨,中保财险宁海支公司对该工厂损失认真核对,经与该化工厂负责人徐某协商后,确定损失赔付70万元人民币。 该化工厂负责人徐某前思后想70万元,这么容易到手,是不是可以更多得一点?他将此想法透露给了工厂的律师罗某。 律师的“法律渠道”行动之一 罗某,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持有宁海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证书,有多年的办案经验。罗某向徐某表示,先把眼前的70万元拿到手,然后通过其他办法再向保险公司索要70万元。罗某拍胸脯,保证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把事情搞定。于是,徐某以该化工厂法人代表的身份,在同意中保财险公司赔付化工厂70万元的协议书上签上了大名。在拿到70万元的赔款后,还连连表示“满意、满意”;另一方面,罗某开始了他紧锣密鼓的“法律渠道”行动。 在化工厂取得70万元赔款不久,宁波市仲裁委员会收到宁海德宝化工厂要求就中保财险赔付化工厂台风损失赔款进行仲裁的申请书。要求推翻徐某与中保财险签订的赔款协议书。理由是:因台风造成损失严重,工厂急需用钱恢复生产。因此,工厂在无奈的情况下同意保险公司首先支付70万元的赔款,中保财险公司应赔付化工厂损失140万元。罗某代表化工厂出示了该工厂的一系列的财产账目、损失依据、工人笔录等证据。更令人注目的是,罗某出示了一份化工厂要求中保财险公司先予支付化工厂部分保险赔款报告的“送达回证”。在“送达回证”上盖有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传达室收发章,送达时间为1997年9月×日。比化工厂取得70万元保险赔款时间整整提早4个月,以此证明,70万元赔款是最初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预付赔款,而给化工厂的实际总赔付应是140万元。中保财险虽说心知肚明,却又如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公司上上下下、大大小小领导谁也没有看到过什么要求预付赔款的报告,更不知这一份于1997年9月份的“送达回证”是怎么回事。1998年2月25日,宁波市仲裁委员会裁定: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应赔付德宝化工厂140万元。 中保财险公司宁海县支公司拿起了法律武器,聘请了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就“送达回证中的内容、赔款的去向、赔款处理的经过、赔款协议经过和仲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程序不合法,撤销宁波市仲裁委的裁定。 律师的“法律渠道”行动之二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 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达后,罗律师不甘心,知道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这一裁定后,他在宁波是没戏唱了。但中国有那么多的法院,条条道路通罗马。他决定异地起诉。正好该化工厂法人代表徐某的注册户口在杭州市上城区,熟悉法律的罗某即以徐某的名义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提出诉讼。罗某之所以能大着胆子,到杭州市的法院与人保公司对簿公堂,是因为他手中握有一份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出具的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上写着四点:第一,我公司理赔人员在理赔计算书确有误;第二,为解决争端,我公司同意你们公司股东向住所地法院要求裁决;第三,对造成你公司的经济损失,可以从1997年10月起,按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承担损失;第四,其他问题亦可商量。在该承诺书上盖有中保财险宁海县支公司鲜红的业务专用章。时间为1999年5月28日。 假的真不了! 诈骗案真相大白 人保宁海县支公司下定决心,一定要把这桩案子查个水落石出。在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以充足的理由请求法庭延期审理,得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同时,他们向宁海县公安局报案。由于该案涉及金额较大,伪造手段诡密,涉案时间长,宁海县公安局予以充分重视,并抽调精干力量进行侦查。专案组人员进城市下农村,经过数月调查,取得了大量的证据,案子进入突破性阶段。专案组传唤了化工厂的法人代表徐某,摸清了一些情况后,进行对罗某的审问。虽然罗某凭着他对司法程序的了解,负隅顽抗,但最终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坦白了他的所作所为。 1998年1月,即化工厂收到中保财险70万元赔款不多日,罗某即为如何推翻当初徐某与中保财险的赔款协议书动起了脑筋。他起草了一份“要求先预付部分保险金的报告”。而要使人相信这份报告,就必须造成中保财险宁海公司收到过这份报告的假象。于是罗某在自己的事务所里准备了一张“送达回证”,先期填上“名称”、“地址”、“受送达人”等项,而“送达内容”、“送达时间”等栏空着。又准备了一只空白信封,信封上写上“宁海财产保险公司经理室收”字样,信封内装进一张空白纸,然后选择一个下班时间,来到中保财险宁海公司。经理自然不在,就让门卫转交这封信,然后又拿出“送达回证”要门卫在上面签字,盖上收发章。恰逢门卫是个半文盲,暮色中看不清“送达回证”的内容,再加上来者西装革履,找经理自然是有大事耽误不得,便爽爽快快地签上字,盖上收发章。回来后,罗某随即在“送达内容”一栏填上“要求先预付部分保险金的报告”,在“送达时间”一栏填上“1997年9月×日”。故意把时间提前近4个月,意在使人相信,先有这份报告,然后才有12月31日签订的赔付协议。 而承诺书的出笼更是罗某的一大“杰作”。承诺书是罗某自己起草的,如果要变为中保财险公司的承诺书必须加盖承诺者的印鉴。罗某于是勾结社会闲散人员,以到保险公司找人为名,趁工作人员上厕所之际,偷盖了办公桌上的保险公司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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