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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特别约定也会违规?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经常会有一部分是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这一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经常“忽略”的部分,会在日后保险理赔时造成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的巨大分歧,严重时甚至会通过诉讼来解决。  
 

    今年1月中旬,山东省的一起保险诉讼案件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田女士的丈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后受伤身亡,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不赔付,田女士以保险公司涉嫌“霸王条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霸王条款”,这个曾经震动了国内众多行业的名词,在保险行业内外更是尤为引人关注。一个契约、一款合同,看似简单,却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几年来,中国的保险业加大诚信基础建设,改善服务,提高保险的美誉度,目的就是能够让越来越多不了解保险的普通百姓能够认可保险公司的产品,最终“签约”保险。

  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方面自有理由,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行为致死免责”为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拒绝赔付。而法官认为,这一案件中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滕州法院的判决让田女士顺利地拿到了保险金9万元。

  现代社会,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逐渐开始被更多的人接受,尤其是这些人处于弱势的时候。这起案件中双方分歧的焦点是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有关专家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情形通常有三种,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有关法律已经将被保险人因过失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而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的情形排除在了保险人免责情形之外,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范围扩大无论在情理和法理上都难以自圆其说。

  保险公司的败诉,实际上对保险公司未来的发展是一件好事。过去,尽管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在发展理念上提出了一切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客户为中心”的总体思路,但在实际设计保险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却很少能够真正做到为客户着想。多几次失败的教训,保险公司会更加懂得珍惜他们的客户资源。

  保单通俗化、标准化,这两年监管部门已经认识到保险行业自身的一些问题,并着手进行治理。相信随着保险合同逐渐规范,“免责条款特别约定违规”这样的“低级错误”在保险业中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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