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意外保险案例 >> "阳光"是否属于外来因素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起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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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阳光刺眼、周围气温过高等因素,消费者刘女士刚下出租车,就摔倒昏厥在地达20多分钟,但保险公司拒绝就此理赔,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锲而不舍的刘女士至今已奔波10个多月,也未能从保险公司索来一分钱。 烟台市芝罘区的刘女士日前向本报反映,她于2003年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买了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年7月11日下午2时许,她外出办事,刚下出租车,便觉阳光刺眼,眼前一黑,跟着向后摔倒在地,昏迷约20分钟。经大夫诊断为“摔伤头部、后枕部”,并为此花去医疗费3500多元。 不料,当她就此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断然拒绝。新华人寿理赔部门一孙姓负责人说,刘女士属自己“晕倒”,这种情况根本不属于“意外伤害”。记者在该公司的相关保险文件上注意到如下解释:“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刘女士认为,阳光刺眼、温度过高等因素属于“外来的”,这种情况同时也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等条件。为此她前后跑了60多次保险公司,还求助于消协等部门,却均无果。 鑫士铭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史卫进对此分析道,这种情况其实一直存在争议,比如中暑或宫外孕,有的人认为是意外,有的人则认为是疾病,目前多数人倾向于认为属于疾病。就刘女士这事来说,由于刘女士一开始在索赔申请中自己写为“突然晕倒”,而非“摔倒”,所以形势对她很不利。 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的李福涛律师则认为,这种情况很明显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责无旁贷地给予理赔。现在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他支持刘女士诉诸法律。刘女士对此也信心十足,并正着手准备相关材料,准备诉至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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