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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擅“加价”法院判决退还


事件

  吴先生曾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为249元。此后,保险公司在吴先生的账户上划款收取保险金。2003年8月,吴先生收到当年保险费发票,却发现上面金额为399元,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150元保险费。记者就此采访了沈腾律师。

  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通过法律程序判决变更。否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单方面做出的权利义务变更无效;如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多收取了原告150元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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