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意外保险案例 >> 投保翌日就身亡 友欲不出保被判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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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日投保人上午意外坠楼身亡,保险公司以生效日应从当晚12时算起拒赔 ●受益人一审败诉二审转胜,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保金10万理由是生效日从零时算起 市民小沈24日买保险后立马交了钱,没想到25日就出意外身亡,这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出保。家属据合同载明“25日生效”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合同约定从当日 24时起方生效”拒赔。 一词理解之差,反映了目前保险行业设定格式合同规避“保险空白期”风险的普遍做法。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惯例,广州中院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出发,维护了保险受益群体的合法利益,判友邦按约赔付保金10万元。 案情 头天投保翌日坠楼身亡 市民小沈原是广州某知名电器公司的空调安装维修工。去年3月24日,他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友邦保险公司的个人意外伤害险,并于当天填写了保险单,交了全年保险费299元。 孰料造化弄人:就在投保次日,也就是25日上午10点多,在高空作业中,25岁的小沈失足从9楼坠下,当场一命呜呼。3天后,友邦公司给小沈的家人送来了保险合同,其中保险单载明: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3月25日。一周后,沈妈妈作为受益人向友邦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友邦审查后答复:小沈坠楼身亡发生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时间3月25日24时之前,不在合同承保的时间范围,不予赔偿。理赔不成,沈妈妈愤而起诉友邦公司,索赔10万元保险金。 一审 合同从25日24时生效 “25日”究竟应从零时算,还是从24时算?常人的理解与保险行业的惯例迥然相异。一词理解之差,将直接影响沈妈妈官司的输赢。 友邦一审时称:双方的保险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为准,也就是3月25日;第8条进一步说明:合同有效期自生效日的24时起算,也就是说,友邦在3月25日24时,也就是26日零时起,才对小沈承担保险责任。 沈妈妈则认为,既然小沈已在投保单上签名,又交了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因此,他与友邦的保险合同已生效;再说,友邦制定的格式合同第7、8条自相矛盾,所以对“生效日”的理解应作有利于小沈的解释,即在他身亡的25日白天,合同就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小沈在投保单上签名并交保险费时,双方的保险合同就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在合同第7条约定,合同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生效,即25日;而合同第8条又进一步说明,合同的保险期间从“生效日24时起”计,即3月25日24时。小沈是在25日24时之前死亡,当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友邦公司的意见,沈妈妈一审败北。 终审 零时起生效受益人获赔 沈妈妈不服,提出上诉。终审判决提出了不同的思路:首先,小沈身亡的事故发生在友邦公司收保费并核保之后、送达保险合同之前。目前,对这段“空白期”里出保险事故的责任划分,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按“谁受益、谁担责”的处理原则来平衡双方利益。 此外,法院还指出,因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友邦为扩大业务量,采用预收保费的做法防止客户流失。可小沈交保费后、收到保单之前也存在出事故的可能。法院认定:这段“空白期”是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设定的,因此,此时段内小沈出事故,友邦应当理赔。 第三,法院还认为,由于友邦3月28日才将合同送到沈妈妈手中,合同第8条关于生效时间的特别约定(24时起生效)对小沈没有约束力。因此,本合同应从25日零时起生效,小沈意外死于25日零时之后,友邦没理由拒赔。 日前,沈妈妈拿到了广州中院作出的胜诉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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