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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被降低理赔引争议


天津的商人李先生为人身安全考虑,投保了82万元的高额保险,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投保金额不合理,应该减到51万元。恰巧在审核期间,李先生去青岛做生意,不幸遭遇意外致左眼失明。李先生的理赔数额,应是82万元还是51万元?

  对此,李先生与保险公司进行了激烈争执,并最终诉上法庭。日前,天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保单数额应确定为82万元,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共计25.3万元。

  2002年8月29日,原告李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主险为定期人寿保险15万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保险65万元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万元。当日,李某交纳保险费用2043元。

  之后,保险公司没有与李先生协商,便将其拟投保的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65万元的保险金额核减至保额34万元,保险费确定为1454元。

  9月17日,李某在青岛做生意期间,不幸发生事故,导致左眼失明,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11月,李某对核减保险金额提出异议,要求保险公司按82万元保额计付赔偿金,保险公司表示拒绝,李某遂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李某出险前,保险公司并没有将正式的保险合同给付李某,给付李某时,保险的事实已经出现。保险公司出险后将51万元的保险单给付李某,但李某并没有签字认可,保险公司也没有将多收的保费退回,这是双方不争的事实,而且保险公司没能提供李某签字认可的证据,据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保险公司称李某同意保额为51万元保险合同,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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