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意外保险案例 >> 保额被降低理赔引争议 |
|
|
|
天津的商人李先生为人身安全考虑,投保了82万元的高额保险,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投保金额不合理,应该减到51万元。恰巧在审核期间,李先生去青岛做生意,不幸遭遇意外致左眼失明。李先生的理赔数额,应是82万元还是51万元? 对此,李先生与保险公司进行了激烈争执,并最终诉上法庭。日前,天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保单数额应确定为82万元,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共计25.3万元。 2002年8月29日,原告李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主险为定期人寿保险15万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保险65万元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万元。当日,李某交纳保险费用2043元。 之后,保险公司没有与李先生协商,便将其拟投保的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65万元的保险金额核减至保额34万元,保险费确定为1454元。 9月17日,李某在青岛做生意期间,不幸发生事故,导致左眼失明,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11月,李某对核减保险金额提出异议,要求保险公司按82万元保额计付赔偿金,保险公司表示拒绝,李某遂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李某出险前,保险公司并没有将正式的保险合同给付李某,给付李某时,保险的事实已经出现。保险公司出险后将51万元的保险单给付李某,但李某并没有签字认可,保险公司也没有将多收的保费退回,这是双方不争的事实,而且保险公司没能提供李某签字认可的证据,据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保险公司称李某同意保额为51万元保险合同,证据不足。 |
|
本网站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不对其资料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或其他方面作出任何保证或其他声明。 |
| Copyright © 1996-2006 www.123bx.com (123BaoXian) China Insurance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
| 中华保险网 — 提供保险资讯的专业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