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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意外死亡成焦点 大学生遗属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福建师大一年级学生魏某某在家中洗澡时死亡。他生前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意外伤害险,但保险公司以其不算意外死亡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为此闹上法庭,台江区法院于20日庭审此案。

  原告魏某某父母亲诉称,去年9月,魏某某购买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即被告)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人意外保额2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3000元。”

  同年12月,魏某某在家中洗澡时死亡。事发后,原告即向“泰康”提出理赔申请,但该公司作出了“不予给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处理决定。原告认为“泰康”不理赔的行为,违反了原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此将对方推上被告席,索要2万元保险理赔金。

  20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何为“意外伤害”及魏某某死因由哪一方举证这两大问题上。保险合同中有约定:“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原被告双方对这一条款理解迥异。原告方认为,魏某某顺利地通过了师大组织的新生入学体检,且身边同学朋友都可证明他身体健康,未发现致命疾病。可见,他的死亡不是因为本身原因,而且死得突然,完全符合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属意外死亡事故。而被告方则辩称,魏某某送到医院抢救时,医生诊断结论为“猝死”,可见其属非合同保险责任所指的意外伤害。

  同时,由于魏某某遗体未经法医鉴定就被处理,所以其死因至今不明。原告方就此认为,根据证据规则,应由被告方指明魏的死亡属何种性质,即被告应对“非意外死亡”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告方却在这一问题上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据悉,目前,不少大中小学组织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此案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投保人权益问题,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台江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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