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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缺乏知识 保险公司蒙受损失


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 保险公司蒙受损失

  一场大火引出对保险标的的思考

  近日,山东省某保险公司对工作人员进行了法律和财务知识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从业水平。笔者了解到,这场大规模的培训是由一场大火引起的。在这场大火中,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员专业知识贫乏而蒙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这一案例值得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借鉴,本刊将分上下两部分刊登该案例。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6日21时许,给某中密度板厂(以下简称板厂)送杨树枝的刘某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在料场卸货时,因汽车排气管烤着散落的木屑和干树枝引起枝垛起火,火借风势迅速蔓延,造成料场大面积火灾。经各方面的奋力扑救,次日4时火势得到控制。5月8日大火全部被扑灭。通过盘点核损确定原材料树枝的损失情况如下:损失数量为15.6万吨,折合金额375万元;这个火灾施救费合计26万元,总损失为401万元。

  ●投保情况

  2002年7月8日,该板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即2002年7月15日至2003年7月14日24时止,总保险金额为9500万元,其中,按2002年5月资产负责表中的账面余额投保了流动资产3600万元,费率执行0.5%,应计收取保费47.5万元。到出险前一个月先后交保费30万元,应收保费为17.5万元,对分期交费无书面约定,保单无特别约定内容。

  ●理赔分析

  为确定受损财产的承保情况,保险公司对板厂的2002年5月资产负债表账面余额9500万元承保的流动资产的构成情况,进行了查账。分析如下:货币资产2000万元;应收账款3200万元;其他应收账款2660万元;存货红字耗用-1100万元,抵顶产成品2300万元后余额为1200万元;待摊费用524万元。以上合计9584万元,保额取整9500万元。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可知,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待摊费用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只有产成品为可保财产。而此次火灾中产成品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受到损失的原材料树枝却没有体现在财务账上。

  为确定账面余额中产生红字的原因和受损的原材料树枝是否为标的财产,保险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板厂2002年5月到出险日2003年5月6日期间流动资产的相关项目进行了审计,结果如下:1、账面余额中产生红字的原因是企业缺少流动资金,收购树枝时不能及时付款,未按会计制度入库,而生产领用采用估价入库所造成。2、经过核查库存账确定,自2002年12月5日到2003年5月6日共收购树枝24.3万吨,合计金额570万元,这些树枝并未按会计制度入库体现在账面余额中,形成了账外资产。最后确定板厂投保时,按2002年5月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账面余额未能包括库存树枝的余额,出险上月财务账上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也不包括库存树枝的余额,故可认为存货树枝不是保险标的。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核查其他相关账目和对库存各种材料的盘点发现,到出险前一日即2003年5月5日实际库存余额为240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库存树枝为保险标的,其投保金额应视为足额投保。

  ●争议

  一、对于受损的库存树枝是否为保险标的,双方发生争议如下:

  被保险人板厂认为,其投保3600万元流动资产的主要目的是树枝的火灾保险。对于3600万元流动资产中不包括库存树枝金额,形成库存树枝不是保险标的的情况,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没有进行告知。至于树枝未体现在账面中,形成账外资产,只是企业财务会计处理账目时的技术问题而已。设想一下对于一个木板企业而言,不承保风险较大的原材料树枝,而投保了保险条款明确规定的不保财产(即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有何意义?显然,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没有向企业解释清楚,违背了《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原则。

  保险公司认为:经过对投保时和出险时板厂账面余额的分析,3600万元的流动资产中确实不包括库存的账外资产树枝。板厂收购的树枝因未付款而没有按会计制度入库,是企业财务会计账目处理上的错误,造成了原材料树枝成为账外资产,而这些账外资产没有进行特约承保,最后造成受损财产不是保险标的。

  二、双方对赔款金额确认的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未交齐,属拖欠保费。按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对<关于拖欠保险费的赔偿案理赔处理意见的请示>
 
的复函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确定赔付金额为253万元以内。

  被保险人板厂认为分期缴费方式保险公司已认可,并没有限定企业的缴费时间,必须足额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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