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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险纠纷宣判


丈夫意外身亡,黄女士要求丈夫投保《商品住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偿付剩余27万余元住房贷款。这是2001年上海颁布“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以来,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保险合同纠纷。 
 
  黄女士的丈夫沈先生曾于2000年4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向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据银行规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即日起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条款中规定的条文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2002年1月5日和1月11日,沈先生两次跌倒,分别诊断为“右颞叶脑内血肿,考虑为血管畸形可能”和“脑出血”。同年1月29日,沈先生死亡。2002年4月22日,黄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偿付剩余27万余元的住房贷款,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对于这起诉讼,保险公司提出2点主张。  

  1、保险事故中只有保险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受益人是“上海银行长宁分行”,所以黄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法院于此相对应的认定是,虽然银行是第一受益人,但这是由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关系决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指定受益人,且银行只是收取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被沈先生享有。沈死亡,其妻继承该案诉权。  

  2、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是行业组织,无权规定作为其会员的各保险公司自动扩展保险责任,因此公告的内容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对此,法院认为公告刊登了此家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足以让公众认为此家保险公司作为会员与同业工会一起作出了单方承诺,法院认定其具有效力。  

  据此,市一中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被保险人沈先生《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交付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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