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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从困扰全国的“三角债”开始,直到假冒伪劣商品铺天盖地而来,加上合同欺诈、破产欺诈,恶意逃避债务等机会主义行为的盛行,大面积的失信行为引发了全社会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关注。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我国征信业,其功效在于阻止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参与这一行业的主体,既有官方色彩实体,更有民间资本的投入。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直到今天,已有的征信业仍然难以有效地对上述失信行为进行遏制。因此,大力发展征信业,建立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征信作为一个产业应该以何种模式发展,目前学术界、征信行业内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谁有资格从事征信业?政府应该在何种程度上介入这一行业等等。 2002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中央政府成立了全国企业与个人信用专题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经贸委、工商局、税务局、公安部等10多个部委参加,启动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央行在起草《征信管理条例》的同时,还报请国家编委设立“征信管理局”,以行使对征信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此外,央行还一直筹划成立一个由多家商业银行出资建立的信用公司,然后把自己手中的信息资源转给这家公司。 惨淡经营了10多年的民间征信公司,目前正怀着复杂的心情面对我国征信环境的变化。当他们苦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征集数据无门时,他们呼吁政府干预;一旦政府对这一行业的干预表示出热情时,出于生存环境的顾虑,他们又对这一行业可能出现的行政垄断忧心忡忡。 值得指出的是,在一个行业刚刚进入发展阶段,民间资本就能够像今天一样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可能出现的垄断说“不”,这在以往是难以想象的。中国毕竟已经进行了数十年的市场经济改革,目前这一领域出现的争论本身就是我国市场取向改革取得成效的有力证据。本文将对目前这一领域的争论进行梳理,以对还在酝酿阶段的《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给出作者的政策含义。 一、现代民主社会的“信息知情权” 信息不对称对现代社会的杀伤力是难以估计的。政治上的腐败、市场秩序的混乱,交易过程中机会主义盛行均与信息不对称有关。“当产品的卖方对产品的质量比买方有更多的信息时,低质量产品将会驱逐高质量商品,从而使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持续下降”,这正是2001年度分享诺贝尔经济学奖的3位经济学大师得出的共同结论。 然而,真正使中国政府感到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压力的直接原因是: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的经济增长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为拉动经济的增长,中央政府实施了“扩大内需”的战略。1999年3月,人民银行专门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扩大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商业银行有计划地扩大个人消费贷款的发放力度。但是,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消费信贷的推行却遇到了“信用记录短缺”的制约。这正是为什么“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会写进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的主要原因。2003年中国政府明确提出: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化的程度如此之高,以致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资信信息已经不再是个人或者某个集团的隐私。换句话说,诚信度的高低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效率,将稀缺的资源配置到诚信度高的地方是社会应该做出的明智的选择。因此,现代民主社会下的人们有权利要求获得充分、真实的信息,以判断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度。此外,现代市场经济还是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面对如此庞大的信息源,需要信息的用户往往无从下手。例如,如果汽车销售商在决定是否给某个买车人提供消费信贷时,如果像传统的人事部门那样,对买车人的信用状况逐个进行“外调”,肯定是不经济的。于是,征信作为一个产业就会从社会分工大家庭中赢得自己的地位。 二、我国现有的征信业 当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时,信用交易的范围狭小,债权人较为容易了解对方的未来的偿还能力。但当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时,特别是当信用交易扩散至全国、全球时,信用交易的一方想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就会极为困难。然而,信用交易作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不会因为难以了解对方的资信而退缩消失,相反,如何了解交易主体的资信则成为解决难题的选择,于是征信活动应运而生。显然,征信的产生、发展实际上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大出现的,经济越发达,对征信活动的需求就越大。 征信一词(Credit Checking or Credit Investigation)的含义是征求他人的信用或验证他人的信用,因此征信也是资信调查的俗称,它的主要功能是核实受信人的基本信息,测度其信用价值,以帮助授信人和雇主做出正确的授信、赊销和聘任决定。总之,征信的目的是对他人的信用进行调查、评估;征信的对象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企业或个人;征信的方式是对市场交易行为主体的信用资料进行收集、利用、提供、维护和管理,一般是做成信用报告提供给需要它的客户。 资信调查服务(CHS—Credit Reporting Service)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由专业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的征信公司)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账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 和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业发展的轨迹不同,我国征信业出现的直接原因并不是为了满足国内信用交易的需要,而是为了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外商利用中国吸引外资的迫切性,损害中国外贸企业的利益,突出表现为中国外贸企业出现大量逾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问题。为了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外经贸部决定将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引人中国,首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国外著名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中国的外贸企业提供其海外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服务,这对我国外贸企业更好地了解海外企业的资信状况,减少外贸交易中的各种信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自1990年以来,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在与国外著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开始向海外客户提供中国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中国的企业资信调查征信服务开始起步。1992年底,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民营企业,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商业征信服务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即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由政府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此后,国内又陆续成立了一些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形成了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新的竞争格局。 和绝大部分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领域不同的是,中国征信业的投资多为民间色彩。原国家经贸委2001年在给国务院的《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有关问题的报告》中显示,我国的征信行业诞生于90年代。经过近10年的发展,目前已拥有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咨询及风险管理等各类信用中介100多家。这些中介机构大都是自发形成,资金及市场规模普遍不大(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5家)。其中,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首信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华安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公司、联合资信评估公司和中国联合信用网、红盾315网等都是发展较快、知名度较高的公司。除了上述民营征信公司外,一些外资、合资的征信机构也登陆国内市场,如邓百氏、Transunion等。此外,一些有地方政府背景的征信公司也开始设立,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截至到2003年,在我国大陆从事征信业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大约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大约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大约有400家左右。有文献表明,这里的统计是保守的。事实上,一些规模很小(包括一些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信用公司)的信用评级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管理公司的数量相当可观。 从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运行状况看,其服务市场规模偏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难以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信用中介往往容易受到政府和业务对象要求的影响,运作不规范,业务稳定性差;而由于信用信息的使用缺乏明确规范,中介机构利用非市场因素开展不适当竞争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邓白氏、全联(Transunion)、穆迪、标准普尔、菲奇等国外信用中介巨头都有自己强大的商业数据库,在数据库里有上千万甚至上亿条企业或个人信息,每天发出上百万份信用报告,能提供几种或十几种信用评级或调查咨询报告,满足不同的需求者;其客户也已经扩张到整个世界。并且,这些企业有很强的信用产品的制造能力,并不断进行信用产品创新。总起来说,我国信用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信息的垄断与分割 在整个征信业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如何获得真实可靠信息,而且这些信息的获得具有可持续性,即随着信息载体(个人和企业)的变化,信息被不断更新(update)。显然,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来自国外征信业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能够反映该国居民和企业资信方面的信息是否“透明”,征信公司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手段获取这些信息。不幸的是,我国征信业的发展首先在获得信息的环节上遇到了体制障碍。 拥有强大的数据库,形成自己完整的信用记录,是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基础。事实上,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中,信息的分割与垄断,已经构成了征信业发展的巨大障碍。目前,除个别小范围的试点地区和企业外,信用中介机构很难从有关部门得到所需的征信数据。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社会信用信息不透明,很多的信用中介机构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即使建有数据库的那些公司,其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也不完整。从而信用中介机构很难开展正常的业务,无法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事实上,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一些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经费用于各自系统的数据库建设。例如,工商局的“企业行为警示系统”、税务部门的“信用等级信息系统”、银行部门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系统”等等。此外,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和公安部门也都有自己的数据库。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缺少足够的法律让这些掌握信息的部门与社会分享他们的数据。相反,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在很大程度阻止了信息的共享。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客户信用数据。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在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目前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首先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的渠道获得(这部分信息的可靠性往往受到媒体炒做的干扰);其次是通过对被调查对象调查直接获取;最后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渠道获得,而通过政府渠道获得信用数据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向正式开放企业信用数据的政府部门获得;各征信公司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合作部门获得相关数据;通过私人关系从政府部门获得等等。 国外征信业发展的经验显示,要完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需要来自多学科的专家(例如,经济学、统计学、数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等)设计出计量模型。在设计出的模型中,各个变量的权重究竟应该如何安排,以及这个计量模型如何适应特定的国情和地区差别,则需要大量的个案数据给予验证。显然,这里数据的需求量之大,以致目前国内还没有哪个征信公司能够拥有足够的数据完成这项工作。尽管目前国内有很多征信公司已经开展了自己的业务,但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企业或个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其真实性和准确度受到置疑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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