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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交易市场的特点 在保险交易活动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于不同的信息各自掌握情况是不同的,因而具有信息不对称特点。保险交易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在投保时,投保方对自身的风险状况是极为清楚的,掌握的信息非常充分;但对投保方的实际风险情况,保险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由此可见,对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的了解,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 信息不对称不仅反映在保险人掌握的信息可能少于投保方掌握的信息,也反映在投保方在保险知识上掌握的信息少于保险人。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投保方处于信息劣势。投保方在选择保险险种时,由于自身保险知识的缺乏,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这就要求保险人对有关的保险条款向投保方进行详细清楚的说明。如果保险人对条款的解释不清楚,导致投保方不恰当的投保,会给保险业带来不良后果。 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交易的危害 我们应假设:市场中的交易者是自私的。其中一部分想利用现有交易制度上的缺陷来获取好处。 在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投保方的逆选择、道德风险。所谓逆选择,即投保方试图以比自身风险状况更低的费率来获得保险保障。道德风险则发生在保险交易成立之后。投保方试图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损失等)获得保险赔款。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有效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率,必然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严重的还会导致经营困难,最终损害广大诚实投保人的利益。 我们再来看看投保方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的内容都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因此,要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说明义务,应将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或展业对象。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其代理人应主动就条款的内容、局限性向客户说明。但在现实中,代理人夸大保险责任、回避除外责任、条款解释不清楚所导致的保险纠纷不在少数。比如,2002年一些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销售投资连结保险时,把公司曾经达到的15%收益率讲成向客户承诺的固定收益率,使得许多人在代理人高额收益率的吸引下盲目投保。而由于股票市场不景气,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锐减,很多投保人大呼上当,保险公司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保监会紧急下令整顿投资型寿险产品的销售,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非对称信息下的约束机制和对策 商业社会须遵循诚信原则,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信用经济,交易的双方必须遵循信用原则,诚实守信,这是商品交易的规则。保险交易属于商品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保险公司出售的商品形式上是一纸保险单,实质上是保险人对投保方的承诺。而保险的赔偿或给付是未来行为,更需要加强约束。也就是说,保险交易从本质上说不是现货交易,而是期货交易。这就对参与交易的双方的诚信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1、非对称信息下的约束机制:最大诚信原则是规范保险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保方应遵循告知、保证;保险人应尽说明义务,并受到弃权和禁止反言的约束。可见,正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更加强调诚信原则。但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诚信原则受到极大挑战。如客户不实告知、投保方骗赔;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误导客户、保险公司惜赔等情况屡屡发生。前者导致保险成本的提高;后者导致保险公司信用度下降、官司缠身、暴光率提高,影响公司和行业形象。为了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重塑最大诚信,提高保险公司信用度和客户投保诚信度。 2、具体对策: 对投保方的约束: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通过设计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如高保费的全额保险合同和低保费的部分保险合同)对不同风险类型的客户进行信息甄别;保险公司加强核保、核赔工作;对代理人拉来的业务采取跟踪分析的手段,以考察、检验代理人的信用,防止代理人以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做法来扩大自己代理业务量。 对保险人的约束:加强保险监管和保险行业自律;开展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加强对业务人员及代理人的培训、监督,以维护投保方的利益和保险公司的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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