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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伸向人身险的欺诈黑手


目前存在的保险欺诈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严加防范的地步。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赔偿金额中,至少有30%是被骗走的,保险欺诈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赢利水平和偿付能力。多家保险公司的一些社会需求广泛、市场潜力巨大的险种(如健康险的部分险种)不得不停办,退出市场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存在防不胜防的保险欺诈,造成大量亏损,保险欺诈已经成为制约大力发展保险市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瓶颈。所以说,防范保险欺诈,不仅是各家保险公司在集中精力开拓市场的同时,应着力实施并协同作战的当务之急,也是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大事。

  目前,人身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异地就医隐瞒真相

  特征:多见于寿险和健康险,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发现得病,在投保时故意不作如实告知,保险合同生效后,便换一家医院就诊,出险往往发生在合同生效后不久,给人以“巧合”之感,查勘难度较大。

  防范措施:在核保方面,应加强对营销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规范展业行为,把好核保关,引导客户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并应谨防营销员的“介入”,甚至“导演”。

  在理赔方面,处理此类案件时,理赔人员应结合客户的收入情况,分析其保险需求是否合理,就医是否存在“舍近就远”、“舍大求小”等不合理现象,接到报案后,应尽快到相关医院调查取证。

  改名换姓查无对证

  特征:投保前变换姓名投保,此类案件较少见。相类似的一种,即“冒名顶替”,未投保的出险者冒充被保险人索赔。多见于寿险、医疗费用型或补贴型健康险、意外险(含团体健康险、意外险)。

  防范措施:在核保方面,应强调营销人员的规范展业,另外,保单上“被保险人姓名”栏中应设“曾用名”栏。

  在理赔方面,此类案件的及时现场查勘非常重要,调查时应善于取证,如注意观察投保人在询问笔录的签名和投保人、受益人的表情,核对抢救、治疗过程是否合乎情理等,还可考虑为被保险人进行摄影或摄像。

  偷梁换柱巧立名目

  特征:此类案件的事故结果是真实的,但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捏造事故原因,以达到索赔或索取更多保险金的目的。多见于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脑中风→外伤性脑出血;自杀身亡→疾病甚至意外伤害身故;癫痫持续状态致死→先有外伤,后抽搐致死;一般性疾病→条款中约定的重大疾病等等。

  防范措施:关键是查勘要及时,想方设法取证,必要时可申请医学鉴定或请法医作尸检等,以明确病因。

  张冠李戴假戏真作

  特征:此类案件属“高智商”犯罪,往往采用技术手段将甲病掉包为乙病,技法高超,构思巧妙。多见于含重大疾病保障的寿险、健康险。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报案、索赔较及时,提供的单证很齐全,表面上看“天衣无缝”,查勘的难度极大。

  防范措施:在核保方面,对主动投保、短期内加保、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等情况应作生存调查,谨慎承保。

  在理赔方面,索赔时提供的单证本身不会有问题,应重点推敲产生重要单证的每个细节,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蒙蔽。

  医“患”勾结无病“住院”

  特征:多见于健康险,称之为挂床住院,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小病大养、一人投保全家受益等。不少医院的一些医生为了自身的利益,提供虚假证明,为不诚实的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大开方便之门。

  防范措施:在核保方面,应注重客户群体的选择,如有些保险公司将医务人员作为一个高风险群体,谨慎承保。对发生过不健康理赔的保件,办理续保时,应慎重,可予免责、加费、降额承保或拒保。

  在理赔方面,应加强查勘力度,必须做到事中监控,并加强与定点医院的合作。

  保险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以上述及的只是人身险中常见的五种类型。归纳起来,前两种类型属于带病投保,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险后,掩盖真相或伪造证据。这在保险欺诈中是最常见的手段,特别是在某些乡镇,还十分严重,如某寿险公司县级机构2003年受理投保后短期内死亡索赔案60起,相当部分属于这种情况;还有,某公司的附加医疗险和手术保险的赔款中,有相当比例赔给了“子宫肌瘤”、“胆囊结石”。后三种属于伪造或虚构保险赔案,也是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他的形式有:多次重复索赔、夸大真实的赔偿金额、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伤自残、代理人串通作案、保险公司内部的欺诈等。在防范措施上,应从核保、理赔两个方面入手:

  一、核保方面,应重点防范“逆选择”,如加强财务核保、核查保险需求与财务状况是否相符;对主动投保、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内加保的保件应谨慎承保;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类别的人群采取不同的承保政策;选择性地通过生存调查、体检等手段刷选被保险人。

  二、理赔方面,应重点防范“道德风险”,如应及时查勘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事中监控与事后调查相结合、变被动为主动;加强与医院、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的合作,保证各种证明、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合作、联手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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