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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地下保单”暗流


近来,非法境外保单(俗称“地下保单”)问题经中国保监会披露、采取打击措施以及各路媒体跟进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其实非法境外保单对内地金融秩序、保险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侵害问题早在今年年初的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就被中央领导严肃提及。温家宝总理指出:“深入整顿金融秩序,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十分重要。当前,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发行证券、地下保单’等非法金融活动。”

  中国保监会特别是受非法境外保单侵害较为严重地区的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在严密监控事态进展状况的基础上,立即研究打击非法境外保单的具体步骤,并积极行动。坚决截断非法境外保单暗流的“战役”已在珠江三角洲及相关地域全面启动,而且表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决心与态度:不取得明显成果绝不罢手。

  “地下保单”暗流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不仅严重损害了当地保险业利益,更重要的是给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了隐患。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清晰地界定非法境外保单即所谓“地下保单”的范围。中国保监会给出的答案是:如果指设立于香港、澳门的保险机构所签发的承保内地居民人寿保险的保单,这类保单应该称为“境外保单”,因为它是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承保的又是内地居民。“境外保单”分合法与非法两种,而“地下保单”应是指境外非法保单和非法销售的境外保单。“地下”一般含有不合法和隐秘的意思,而境外保单并非都是不合法的,境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行为也不是隐秘的,只不过一些人在内地为境外保险机构推销保单的行为是隐秘的。因此,我们可以将“地下保单”的指称范围限定于非法境外保单的范畴。

  境外保单的购买(投保)和签发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内地居民在到港澳地区旅游、探亲或从事商务活动期间,向设在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投保和承保所有的行为都在当地完成,港澳地区保险公司为此签发的保单,没有违反我国法律,也不违反港澳地区当地的法律。所以不能说这种境外保单是非法的。另外一种情形是不合法的,也是要严厉打击的,即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代理人)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港澳当地签发保单。或者是通过境外业务员宣传介绍,不在境内签单缴费,而是由境外业务员组织出境旅游而过境到境外购买保险。保单虽然取得了合法身份,但其在境内的销售、推介行为是违法的。

  保监会在解释界定“地下保单”违法依据时认为,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派推销人员到内地销售保单和这些人在内地为港澳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香港、澳门当地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境外保险公司,只有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设立经营机构的,才能在内地经营保险业务。因此,没有在内地设立经营机构的香港、澳门的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在内地开展保险业务。

  据有关方面调查,目前受“地下保单”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特别是与港澳邻近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另外还有福建地区。一些迹象表明,“地下保单”已有向内地如上海、北京、江浙等地渗透的趋势。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深圳、广州、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汕头等经济发达地区“地下保单”销售尤其活跃,且大多瞄向中高收入人群。

  对境外保单每年分流出内地多少保费,相关部门没有也无法拿出确切的数据。但据有关方面推测,近年来,香港每年保费收入中约有1/3来自内地,金额高达120亿港元,澳门也有20%以上的同期保费收入来自内地。这其中“地下保单”保费所占比例不低。

  “地下保单”已经给当地的金融秩序特别是保险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也增大了消费者遭受侵害的风险因素。

  有关专家指出,“地下保单”严重影响了我国寿险业的快速发展,造成寿险资金大量外流。广东省寿险业近年来的发展趋势佐证了这一判断。另外还损害了内地营销人员、寿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地下保单”瞄准的都是中高收入阶层,所缴保费数目较大,保费分流严重。而保费收入的减少,高端客户的流失,将直接影响内地保险公司业务成长。造成人民币、外汇资金外流,国家税收减少。“地下保单”由于其非法性和隐秘性,其收入的不公开必然造成逃税行为的产生。这其中还会为个别人的“洗钱”行为提供渠道。

  有关人士强调,“地下保单”带来的损害最为主要的是对内地投保人利益的侵害。由于“地下保单”聚集了各方风险,被保险人由于相关知识、法律、地域等条件的限制,许多风险很难规避。首先是法律风险。按照有关规定,购买境外保险,投保人须到保险公司所在境外注册地签单才有效。据了解,不少港澳地区的保险代理人往往通过伪造内地客户往来港澳通行证副本,为内地客户和港澳地区某些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他们利用伪造的通行证影印本,并以此作为客户亲自来港澳签署投保文件的证明。某些保险代理人甚至模仿客户笔迹冒签。通过这些方法制造出来的“地下保单”,客户权益根本没有保障,保险公司可以因为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而拒绝理赔,可能还会因伪造文件罪被刑事起诉。此外,港澳保单中的保险条款在词汇、专业术语上的用法与内地有很大的不同,一旦发生歧义,理赔纠纷难免。而内地法律对港澳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如发生争议,投保人连投诉的机会都没有。同时,中国保监会2002年8月发布的38号公告明示,如果保单签署地标明为“香港”或“澳门”,而投保人不能出具在港或在澳签单的证明,不仅保单无效,投保人还可能因涉嫌骗保而被港澳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理赔风险方面,即使保单经公司确认有效,万一出现出险申请理赔时,内地的理赔资料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是否认同很难说。同时,由于内地的有关证明不一定被港澳有关方面认可,投保人还须自费聘请港澳律师重新确认,而港澳律师咨询费、出庭费非常高,造成理赔成本高昂。此外,在服务方面,一些内地居民愿意购买境外保单,主要是因为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信用比境内保险公司好,有的还是国际知名的“百年老店”。但从服务便利上看,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立合法的营业机构,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保单批改(如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纳保费方式变更等)、申请保险赔款等,很难保证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若原推销人员离开保险公司就更麻烦。对于保单和发票真伪的鉴定十分困难,很难鉴别所收到的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如果受到假保单的侵害,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以上风险不仅会由非法的“地下保单”产生,即使是取得合法身份的境外保单的消费者也应注意其中许多风险。

  对“地下保单”保险监管机关一直在“全力出击”,近期受“地下保单”侵害严重的地区打击力度还在加大。而多方配合,上下联动才是重创“地下保单”的良策。

  人们认识到,要想杜绝“地下保单”危害,其实真正有效的手段是内地保险公司“内功”的增强,在产品、服务、保障等方面应具有与境外保险竞争的实力和优势。在目前,“地下保单”市场由于其展业手段的隐蔽性、展业方式的多样性,再加上有关法律法规的“软约束”,保险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并非易事。尽管对“地下保单”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有充分认识,但是监管却绝非易事。由于司法管辖权的限制,中国内地监管机构无法对境外保险机构进行处罚。而且,由于“地下保单”大多是分散的一对一销售,给查处带来很大的技术难题。因此,多方联手打击“地下保单”应是必然选择。针对“地下保单”泛滥现象,内地一些保险监管机关积极与港澳保险监管当局合作协调,并达成许多共识。

  在2003年8月粤港澳深保监部门召开的四方联席会议上,粤港澳深四方达成协议,推出“八项措施”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其中六项是针对“地下保单”。不久前,中国保监会还与香港、澳门金融监管当局分别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合作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今年3月初,保监会分别与港澳保险监管当局就“地下保单”以及CEPA实施后保险监管合作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就打击“地下保单”以及监管合作事项达成的共识包括: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设立营业机构的港澳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内地销售保单。港澳保险监管当局将以书面形式明确责成港澳保险公司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在内地销售保单,并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监督其执行;如中国保监会发现港澳保险公司未经许可到内地销售保单,将向港澳保险监管当局提出协助调查的请求。港澳保险监管当局将在其职权范围内保证给予最大限度的协助,并将调查结果通报中国保监会。参加内地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港澳居民,必须受聘于内地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并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内地从事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内地为港澳保险公司销售保单。中国保监会发现已取得资格证书的港澳居民在内地为港澳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将取消其在内地的从业资格。双方同意将在一方因违规而被取消从业资格的人员名单通报给对方,双方可按各自的监管法律决定在对方被取消从业资格的人员是否在本方能获得从业资格。
  而对于“地下保单”可能涉及的走私、洗钱、扰乱经济秩序等行为,专家建议,由于目前“地下保单”出现的地区集中在沿海,因此除了执行《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地下保单及类似情况处理的规定外,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由当地保监局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规定,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强监管,协调各方力量就地监管。在税收问题上,在应对“地下保单”的冲击时应从节税角度进行防范。针对“地下保单”洗钱的可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处有关人士透露,在适当时候,外管局将把去年1月3日央行出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扩大到证券、保险等领域。

  不久前中国保监会表示,对在内地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人员,一经查实无论是港澳地区居民,还是内地居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指派或纵容其代理人到内地销售保单的情况,则经查实后把有关资料交由港澳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处理。

  在多方配合加大打击力度的形势下,“地下保单”这股搅扰着内地保险业正常秩序的“暗流”一定会被有效地截断,乃至根除。  


  相关链接(一):对在内地为港澳保险公司售单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最高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内地为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非法销售保单,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对其进行打击和处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依法设立经营机构,而派遣、纵容有关人员在内地代为销售保单,同样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在内地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必要时,中国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通过有关司法协助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文)

  相关链接(二):CEPA关于保险业的条款

  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2.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
  4.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原文)


  相关链接(三):“地下保单”的表现形式

  非法境外保单俗称“地下保单”,其表现形式主要是:
  (l)境外(主要是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出单)
  (2)境外地区的保险公司派推销人员到内地销售保单和内地人员为境外保险公司销售保单行为。(内地签投保单)
  (3)境外地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到内地向内地居民宣传、介绍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并教唆内地居民到境外签投保单的行为。(销售)
  (4)产品涉及产险、人身险,以人身险为主。


  相关链接(四):界定“地下保单”是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l)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第一四二条、第一四六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五五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条例》。
  (4)“地下保单”的销售行为也违反香港保险监理署和澳门金融管理局有关规定。

  购买“地下保单”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

  (l)保单如果无效,得不到法律(两地)保护。
  (2)发生争议,诉讼地在港澳,诉讼费用极大,律师咨询、出庭费用很高。
  (3)在内地签投保单,发生重大索赔时,境外保险公司可用保单无效为由拒赔。
  (4)内地证据可能得不到港澳法院认可。
  (5)提供到港澳的签投保单虚假证明者,可能被追究伪造文件罪(刑事罪)。
  (6)因文字含义差异产生的纠纷,判决将不利于内地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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