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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按揭保险权利义务应相称


很多人买商品房时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而按揭贷款将房产进行抵押就要先办理保险。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通常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保险公司将无条件地负责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的全部借款本息;银行在取得保险公司赔付后,将其享有抵押权的房产担保物权让渡给保险人;然后保险公司依据借款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证保险条款履行代偿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即借款人)追偿代付的欠款利息,直至处置抵押物,向借款人追偿。笔者认为,这种“约定”很不合理,需要改正。

  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用,就应当取得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理赔的权利。保险人在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后,保险事故发生时,理应按照合同进行理赔。但是,在当前的按揭保险中,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实施理赔后,仍然可以向投保人进行追偿,直至处置抵押物的行为,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可以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按揭保险合同中,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即要有证据证明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可对被保险人(借款人)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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