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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已赔付能否再追偿


    某小学的学生王某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肠梗阻、肠扭转坏死短肠综合症,但由于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加大了王某(后经评定构成一级伤残)的身体损害,王某因此花去医疗费17万余元。王某治疗期间,因所在学校投保了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而从保险公司获赔6万元。后医院与王某对该医疗纠纷的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是否适用保险损害补偿原则,也即王某在获得6万元保险赔偿金后能否再要求医院对此承担责任,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本案不适用保险的损害补偿原则,其理由是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属人身保险的范畴,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等事故,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现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因此,王某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还可就其受到的损害向某医院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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