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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 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1995年 颁布《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作 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资金陆续退出市场。 1996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对于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以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1999年 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和基金。根据当前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5%,以后看情况适当增加。 2000年 保监会先后批复泰康人寿、华泰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2001年3月 保监会将平安、新华、中宏等三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 2001年5月 保监会分赴全国各地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检查。 2002年5月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保险资金运用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保险资金集中管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2002年10月 《保险法》修订,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修改为第105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 2002年12月 保监会宣布取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资格审批》和《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核定》 2003年1月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保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保险资金用于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加以高度重视,而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则成为保险资金管理体制与运作体制的新突破。 2003年6月 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放宽 2003年6月 保监会将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和企业债的比例分别放宽到总资产的15%和20%,并降低了可投资企业债的评级水平 2004年2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说明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 2004年4月: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2004年6月 保监会印发《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 2004年6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马德伦表示,国家已原则上同意批准保险资金投资海外市场,外汇局目前正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2004年7月 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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