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聚焦中国保险资金入市 >> 《办法》凸显安全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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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研究所研究员马国旗认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收益和更好地分散投资风险。 此前,由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渠道狭窄,基本上只有银行协议存款一项,不利于保险公司实现资产负债匹配、提高收益。因此,《办法》的出台实施,使得保险公司能够进入到国际金融市场中寻求更优的资产配置,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业务来说获益匪浅。 马国旗认为,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作又具有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它是运用已有的外汇资金投资海外,并不涉及到用人民币兑换外币再投资海外。在境内证券市场制度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内外市场价格水平差别巨大的情况下,涉及本外币兑换的QDII制度恐怕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正式出台。因此,此次的QDII制度出台实施中短期对境内证券市场并无太大影响。但长期来看,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终将实现,涉及货币兑换的QDII制度将在这个实现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范围和比例都受到严格限制。投资品种均为固定收益类,包括银行存款、高信用级别债券、货币市场产品等,并且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马国旗表示,无论保险公司是自行操作还是委托其他机构操作,都要将其境外运作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原因主要是保险外汇资金需要额外受到国家对于资本项目下外汇运用的严格管理。 马国旗分析,从投资品种来看,条件要求非常之高:存款的银行要求是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或者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对于外国政府、公司债券和国际金融组织债券的信用级别都要求在A级以上;对于流动性强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更是要求达到最高的AAA级。 从投资比例来看,保险公司理论上可以将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全部用来购买中国政府、企业境外发行债券。但购买国外债券时,A级债券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30%,A级、AA级债券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70%。 根据规定,全面实施资产托管制度防范投资风险。在资产托管的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需要将全部境外运作资产托管在境内托管人处,而为了便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境内托管人还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设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马国旗认为,保险外汇资金的受托投资管理人目前只能为境外专业投资机构,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目前还无法担当此任。 总的来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的范围和比例限制都比较严格,基金、股票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都还不能涉足。这表明监管层首要考虑的是保险外汇资金的安全性问题。随着保险公司对海外金融市场的熟悉、投资管理经验的丰富以及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这个范围和比例将不断放开,保险外汇资金将逐渐能够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配置资产,将外汇资金更有效地运用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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