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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的保险中介信息共享机制


——兼论保险中介管理体系的信息化建设

  保险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和保险业市场化的产物。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机构规模的迅速扩大,适应了保险业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的步伐和需求。但保险中介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其建立和发展之初难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如机构设立不平衡、运营行为不规范、缺少有效的监管等,如今面对市场,特别是面临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新形势,中国保险中介要经受住市场竞争的考验,必然要走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道路,而建设有效的保险中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现保险中介机构各类业务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电子化处理,同时实现对保险中介机构非现场的实时监管,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的要求。

  我们作为全国第一套保险监管软件和第一套保险中介管理软件《保险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商,在保监会中介部、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保险行业尤其是保险中介的信息化建设。由保监会委托开发的保险中介管理系列软件,包括《保险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保险经纪人管理信息系统》、《保险公估人管理信息系统》、《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等,已在保监会中介部、全国31个保监办、各家保险公司、各地广播电视大学、行业协会和考点学校中广泛使用,运行状况良好。其中《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在1999年配合保监会很好地完成了清理整顿兼业代理市场的任务,目前已根据新《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推出了2.0版软件,并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天津、南京、成都、兰州等地的保监办和保险公司完成试点试用工作,基本达到了用计算机系统来对《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思路的贯彻和相关规定的执行等技术实现,提高了监管效率和管理办法执行的严谨性,为配合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保险中介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落实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满足保险公司扩充和更替保险代理人队伍的需要,增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频率,在吴小平副主席及保监会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受北京保监办的委托,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支持下,自2001年6月开始,我们设计开发了《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电子化考试的重要基础,该系统兼顾保险代理人基本资格考试、保险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及对保险代理人员全方位、系统化管理三个目标,实现了对保险代理人员从报名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到市场行为的系统、动态的监控。电子化考试推行以来,各保险公司普遍认为,该举措为保险公司加强人员的管理,严把人员的准入关,落实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奠定了基础。

  下面根据我们几年来在保监会中介部、信息中心等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发保险中介管理系列软件的一些经历和体会,对保险中介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进行粗略的探讨,抛砖引玉,不妥之处,请保监会领导及各部门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

  一、实现信息共享的重要意义

  保险中介体系由保险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共同构成。中介体系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对于其各个构成主体以及广大社会公众,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国家经济、政治的稳定,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1)信息共享有利于提高监管水平

  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指出,“加入世贸组织使保险业面临严峻挑战,但最大的挑战反映在保险监管方面。”因此,今年保险业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强化保险监管”。

  建立保险中介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加大监管部门对问题处理的及时性,增加保险信息的透明度,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非现场监管和科学监管,进一步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从而使我国的保险市场在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中运行,提高老百姓对民族保险业和保监会的信心,提升保监会的公众形象,以减少加入WTO后所带来的冲击,增强我国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

  同时,加强保险中介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构建一个以保监会为中心,社会各界参与的,以互联网为信息沟通渠道的保险中介信息共享体系也是“政府上网”工程的一个重要体现。

  (2)信息共享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杜绝违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保监会马永伟主席在一次会议上指出,当前保险业发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有些营销员在销售寿险产品时,对产品性质、产品特征、产品要求介绍不够全面,甚至误导客户。

  马永伟指出,“保险业要健康稳健发展,就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保险监督体系,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保监会吴小平副主席也指出,“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金融体系稳定,才能很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实现保险中介信息的充分共享,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到保险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名称、机构代码、业务范围、代理险种、展业证书号、违规记录、是否被列入黑名单等,辨别真伪,杜绝客户不必要的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险业形象及其商业信誉,并可以向社会提供一个举报平台,使我国的保险市场逐步形成一个以保监会为中心,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管理氛围。

  (3)信息共享是建立保险行业的信用体系的必要前提

  在全国政协第九届五次会议上,民进中央、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农工党中央的四十几位委员提出了近二十件有关“建立个人和企业社会信用体系”问题的提案。现代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要求。面对我国市场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特别是加入WTO以后,要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建立和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

  保监会主席马永伟也指出:信用是市场经济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没有信用就谈不上经营活动,也谈不上市场经济。保险本身就是一种信用,如果保险公司不讲信用,没有完整的信用体系,保险业就是自绝后路,就没有出路,就不可能发展。

  在今年3月12日召开的提案协商办理座谈会上,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领导提出建立信用体系的重点之一就是“国家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在统一的规则下建立共享的信息资源检索平台,逐步将区域性、行业性的征信系统全国化、网络化。”

  (4)信息共享可以加快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进程

  在2001年召开的中国保险市场与WTO国际高峰会上,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孟龙指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主体框架已初步形成,经营规则和监管规章体系也基本建立,但还要继续朝着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在实现保险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进行中介机构内部的信息化建设。中介公司通过网络化、电子化的管理,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与国际中介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提高本身的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信息的共享,提升保险中介人的公众形象,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二、如何建立有效的保险中介信息共享机制

  (一)信息共享的前提——信息标准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由于保险业信息标准化工作相对滞后,信息化建设中缺乏统一的信息规范与标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导致不同信息系统(包括不同公司开发的同类型信息系统)之间难以进行信息交流和实现信息共享,产生了数据和信息重复采集和输入的现象,这不但增加了额外的数据和信息登录工作量,而且容易产生数据不一致性,严重地制约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阻碍了信息共享的实现。所以,要想充分实现保险中介的信息共享,就必须遵循国际信息标准,并以其为基础制定国内的保险业信息标准,实现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标准化。

  1、信息标准化的主要工作内容

  保险业的信息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具有知识密集、资料密集、工作量大等特点的基础性系统工程,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标准化工作:

  A.信息指标体系标准化

  信息指标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所有信息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所组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是保监会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保险中介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基础,它应具有目标性、集合性、可分解性、相关性、适应性和整体性等特征。在监管机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形成的保险体系中,只有统一和规范指标体系,才能使各管理单位和各经营主体开发和实施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数据和信息的兼容与共享。因此,建立科学的、实用的、完善的信息指标体系结构是信息标准化工作的首要任务。

  B.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

  信息分类编码是对一些常用的、重要的数据元素进行分类和代码化,信息的分类与取值是否科学和合理直接关系到信息处理、检索和传输的自动化水平与效率,信息代码是否规范和标准影响和决定了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等性能。因此,信息分类必须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扩展性、兼容性和综合性等基本原则,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把局部问题放在系统整体中考虑,达到全局优化效果。遵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机构标准的原则,建立适合和满足本单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编码体系和标准。

  C.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

  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主要指在系统开发中遵守统一的系统设计规范、程序开发规范和项目管理规范。系统设计规范定字段、数据库、程序和文档的命名规则和编制方法,应用程序界面的标准和风格等。在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守软件工程的设计规范,实现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

  D.信息交换接口标准化

  信息交换接口标准化对信息系统内部和信息系统之间各种软件和硬件的接口与联系方式以及信息系统输入和输出的格式制定规范和标准,包括网络的互联标准和通信协议、异种数据库的数据交换格式,不同信息系统之间数据的转换方式等。信息系统的质量与接口的标准化密切相关,接口标准化是信息标准化的重要一环。

  2、信息标准化的实现途径

  保险业的信息标准化工作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到整个保险业的系统工程,要取得成功,必须得到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A.保监会要加强对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领导

  保险业信息标准化建设与社会因素紧密相联,监管机关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滞后,将给整个保险业信息标准化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因此,保监会要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制订整个保险业信息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法律制度,并对各系统和各地区的信息标准化工作进行协调和控制,各系统和各地区必须加强合作,避免和改变各部门、各系统、各地区以及管理层次在信息标准化建设中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

  B.保险机构在信息化建设中必须实行标准化

  保险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标准化工作在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一要排除因信息标准化工作存在工作量大、耗时费力以及不能立即收效等情况而产生畏难情绪。二要克服由于某些单位在内部信息系统开发时没有进行信息标准化工作,也建成投入应用并取得了成效,因而存在的轻视标准化工作的倾向。整个保险中介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必须在标准化工作原则指导下进行,首先直接引用和参照已颁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然后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建立科学、实用、完善的信息化标准体系。

  C.专业的信息技术机构要协助制定保险业的通用信息标准

  专业的信息技术机构作为信息共享体系建设的技术实施者,能够从技术应用的角度对信息标准化的方式、规则提出参考意见,协助监管机关进行保险业的通用信息指标体系标准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的制定工作。

  由于保险业目前缺乏统一的信息体系标准和信息编码标准,因此,我们在多年的保险业应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为了实现监管机关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在保监会中介部、北京、上海等地保监办及部分保险公司的支持和配合下制订了《保险机构代码编码规则》、《全国保监办统一代码表》、《全国保险机构统一代码表》等信息编码标准,并已在保监会、各地保监办、全国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和大量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中广泛使用。建议在今后制订保险业通用的信息标准的过程中,兼顾上述已普遍使用的信息标准基础,丰富其科学性、规范其标准性,保持其延续性,避免信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大浪费。

  目前,制定保险业信息标准的时机已成熟,建议保监会应着手组织相关的机构、部门、人员及其它社会资源就此专题进行可行性论证,尽快拟订制定标准的工作大纲。

  (二)信息共享实现的重点
  
  (1)实现信息共享,就要求所有信息必须真实、公开、透明。这些信息既包括正常经营的中介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信息,也包括违规经营的中介人员和中介机构的信息。只有信息对社会公众实现了开放,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要想实现信息的真实、公开、透明,必须从法律法规上、道德上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其中,技术支持主要指的是①通过各类在机构内部使用的应用软件,从技术上对信息的增删改进行控制,防止某些机构提供虚假信息;②依靠保险中介信息共享网络中的部分程序,对不符合规范的信息自动进行识别,对未提供信息的机构自动发出警告和通知;③依靠软、硬件各方面的技术实施,对共享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予以保障。

  (2)实现信息共享的另一个重点是信息的及时更新。一旦共享的信息不是最新的信息,或者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内部的信息不一致,就会误导公众,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损害整个保险业的信誉,严重的还会引发保险业的信任危机。因此,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和技术上,对信息更新的频率、时间和程度进行控制,监管机关的现场监管也是防止信息不真实或者滞后的一个有效途径。

  三、保险中介信息共享的解决方案

  中国保险中介的信息共享体系,应该是一个以保监会为中心,汇集国家各级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从业人员等综合体,实现在保护商业秘密基础上的资源共享的系统。该系统内容涉及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业内的自律、国家行业监管的实施等诸方面,形成统一的数据接口和相应的灵活模块,并由众多子系统连接成大系统,构成一个纵横交错覆盖全国的信息网络。这一信息网络利用数据库分级分类统计整理技术,以不同视角的、有兼容性的工作平台,实现保险监管的自动化、网络化,为全国保险中介市场提供全方位信息咨询服务和决策支援。

  我们作为全国第一套保险监管软件《保险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商,在保监会中介部、信息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在多年保险应用软件尤其是保险中介软件开发的过程中,探索出了一套符合以上要求的、完整的、有效的保险中介信息共享的解决方案,其中部分功能已经实现并在各地的监管机关和中介机构中广泛使用。

  (一)信息共享的实现模式

  考虑到保险业核心数据的安全问题,我们的方案以保险监管机关专用网络为基础建立整个保险业的核心数据中心和综合查询的平台,以“中国保险服务网(WWW.CISC.COM.CN)”为基础建立面向社会的数据中心,以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包括相关行业和机构、投保人和其他公众)为信息共享的主体。

  目前,中国保险服务网已经承担了全国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资格考试数据的交换工作。以代理人考试为例,具体数据交换方式如下:

  说明:

  1.各保险公司向当地考点上报考生报名资料;

  2.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服务网向本省(市)保监办报送代理合同数据;

  3.各考点通过中国保险服务网向本省(市)保监办报送考生考试数据;

  4.各省(市)保监办数据交换方式:

  (1)各省(市)保监办通过中国保险服务网接收当地考生的考试数据:
  (2)各省(市)保监办通过中国保险服务网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会上报代理人考试相关数据;
  (3)各省(市)保监办通过中国保险服务网接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会下发的数据;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中国保险服务网上下载由各省(市)保监办上报的代理人数据;同时向中国保险服务网上传供各省(市)保监办下载的代理人数据。

  6.相关的声讯信息服务部门从中国保险服务网上下载由各省(市)保监办上报的代理人数据,供全国的考生查询;

  7.社会公众和考生通过中国保险服务网查询代理人的资格获得情况和考试成绩。以此为基础,我们提供如下构建中国保险中介信息共享体系的解决方案:


  如图二所示,这是一个面向保险监管机关、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信息共享体系。该体系主要由两个数据中心构成:保监会专用网络(粗线框内部分)和中国保险服务网(粗线框外部分)。我们将分别进行讲解。

  面向保险业内部分(包括监管机关及经过监管机关授权的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的相关部门等)——通过保监会系统的专用内部网络

  这个体系主要由监管机关、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四部分组成。主要信息共享模式为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向监管机关(行业协会)上报保险业相关数据,监管机关(行业协会)进行数据处理后,一方面反馈给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一方面将数据上报到保监会,在保监会进行数据集中,建立全行业统一的数据库,供查询、统计和分析。如下图:


  图三实际上就是图二粗线框内部分的详细的数据交换及应用模式。图中所示监管机关部分包括保监会、各地的保监办及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部分包括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

  (1)监管机关

  如图三所示,监管机关部分主要包括数据交换、文件交换、OA(办公自动化)系统、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及其它应用子系统。其中,OA系统用于监管机关内部的日常办公,包括各种文件的处理、人员的管理等等。应用子系统主要包括审批管理、单证管理、报表分析等子系统。具体工作流程及应用如下:

  图四为某省保监办应用展开模型,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通过应用交换软件,经过身份认证,将数据上传到保监办。保监办既可在C/S模式下进行审批、单证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应用,也可在B/S模式下进行办公自动化、综合查询及其它与网站有关的应用。然后,保监办经过身份认证,再将数据上传到保监会,由保监办将全国的数据进行统一集中。


  (2)保险公司

  A.通过统一规划开发的《保险中介业务综合处理系统》,接收保监办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结果,以及经过保监办汇总的从业人员和机构的黑名单。

  B.通过《保险中介业务综合处理系统》上报下属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此处主要指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代理关系)申报数据和黑名单数据。

  C.通过《保险中介业务综合处理系统》上报各种与中介业务有关的财务报表,供监管机关进行统计、分析,对整个保险市场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监管。

  (3)保险中介机构

  注:此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

  A.通过统一规划开发的《保险中介机构综合管理系统》,上报从业资格的申报材料并接收核准结果。

  B.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综合管理系统》,上报下属从业人员的资格申报材料(即报名考试)并接收核准结果。

  C.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综合管理系统》,上报下属从业人员的违规情况,并接收经过保监办汇总的全国保险从业人员的黑名单。

  D.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综合管理系统》,上报业务、财务报表,供监管机关进行统计、分析。

  图三所示的数据交换工作可以通过统一规划开发提供的相应管理软件自动完成,对数据传输方式不作限制,即同时支持监管机关专用网络传输、中国保险服务网传输、E-mail传输、软盘传输等多种数据传输方式。对于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而言,要求系统开发厂商在提供相应的管理软件的同时,也提供支持不同数据库结构、不同数据平台的数据抓取工具,该工具可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从保险机构的内部数据库中抓取相应的数据,并对特定的数据(如黑名单)自动进行比对,将不合格的数据筛选出来,根据用户的设定进行不予上报或提醒等操作。作为监管要求的中间件既不影响各公司原有系统的运行,又从技术上保证了数据源的真实性。

  面向社会公众部分——通过中国保险服务网实现

  由于监管机关的专用网络仅对保险业内部有关机构、人员开放,对于社会公众和一般的从业人员,我们通过中国保险服务网(以下简称“CISC”)提供公共的数据查询平台,即图二的粗线框外部分。具体的实现过程描述如下:

  (1)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直接通过CISC查询自己关心的资讯。

  (2)社会公众

  A.社会公众(投保人)通过CISC,查询中介从业人员和机构的资质证明、业绩状况及违规经营的名单等资讯,从而对中介人员和机构的规范执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面向社会的保险业信用体系。

  B.社会公众通过CISC网站举报违规的中介从业人员和机构,为监管机关的清查提供线索。

  C.社会公众通过CISC网站得到有关保险的专业咨询服务。

  D.其它与保险业相关的行业(如银行、证券等)通过分析CISC提供的数据资料,为判断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提供参考依据。

  (3)保监办

  通过CISC下载社会公众的举报情况,为现场的清查提供依据,防范行业经营风险。

  (二)信息共享体系中各个主体的具体工作流程

  1、监管机关

  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孟龙指出,“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可以表述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秧序,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监管者应当紧紧围绕监管目标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监管规章,认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市场准入监管,不允许先天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防止潜在风险;二是业务营运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

  根据上述的保险中介监管目标,我们提供如下保险中介监管信息化解决方案。

  系统目标

  运用现代化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手段,完成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取得从业资格)、业务营运(从业人员的合理流动、中介机构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等)、市场退出(因主体解散或违规从业等原因导致终止资格)的电子化管理,从技术上保证监管数据的真实、安全和及时,实现保险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经营状况和中介市场运行态势进行跟踪分析的功能,达到实时的、非现场的监管目标。

  A.通过对单个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或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实现对其资格的自动核准,对相关资格证书(或许可证)的自动打印、发放,切实达到“不允许先天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防止潜在风险”的监管目标;

  B.通过对单个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财务、资产等报表数据的收集、存储、统计、分析等系统功能,实现对中介公司个体经营状况内部的纵向监管;

  C.通过对所有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财务、资产等报表数据的横向汇总、统计、分析等系统功能,实现对整个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态势(包括市场规模、市场构成、发展变化等方面)的跟踪分析和监管;

  D.通过对违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机构的名单的汇总、公布和实时更新,实现“监督经营不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整个保险体系的全稳定”的监管目标。

  2.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以及7万多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体系实现信息共享的进展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家中介机构本身的信息化程度。

  由于我国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成立时间尚短,经营手段落后,经验欠缺,只能在实践中自己摸索,公司的信息化建设更是无暇顾及,即使有心,但也无力,但实际上中介机构内部的信息化建设,对于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实现规范化经营,从而节约公司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保监会必须对中介公司的信息化建设提出统一标准的指导性要求,例如对监管机关要求的数据信息必须能从系统中直接提取出来,业务财务信息一体化设计,向监管机关报送的监管报表必须由系统直接生成而不能人为编制,从技术上杜绝假报表的产生,规范中介公司的运营.

  3、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在整个保险中介体系中,保险公司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都必须和保险公司发生关系,因此,保险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程度,也直接影响着保险中介信息共享的建设成果。

  保险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包括对代理人的管理、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对代理公司业务和经纪公司业务的管理以及对公估公司业务的管理等。

  保险公司既要排除因信息标准化工作存在工作量大、耗时费力以及不能立即收效等情况而产生畏难情绪;也要克服由于过去在内部信息系统开发时没有进行信息标准化工作,也建成投入应用并取得了成效,因而存在的轻视标准化工作的倾向。

  同样,为了建立有效的保险中介信息共享机制,对保险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同样要遵循保监会统一制定和规划的行业标准,利用技术手段从保险公司的内部数据库中直接抓取相应的数据,并直接生成有关中介业务的各种业务、财务报表向监管机关报送,实现信息共享。

  四、结束语

  入世后保监会马主席多次强调“加入WTO,使我国保险业面临严峻挑战,但最大的挑战是对保险监管的挑战,保监会将把转变监管方式当作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其中一条就是“提高监管透明度,一方面要扩大信息公布的内容范围,除保险法律、法规之外,还要及时公布一些具体的监管政策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特别是关于审批的项目、程序、原则和内容等;另一方面要增加监管信息的公布渠道,保证各公司及社会公众能及时获取监管信息”。

  主席的讲话精神要落实到具体实现上,我们理解为要加快保险业监管信息化建设,增加监管信息的公布渠道,建立有效的保险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自动化,而信息的标准化是基础。要建立保险行业的信用体系,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保险业信息共享机制。只有在统一的规则下建立了基于网络的、全国共享的保险信息资源检索平台,保险行业的信用体系才有可能真正地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有很大差距,而保险的差距更大;相对于保险而言,保险中介的差距还要大。数量少,起点低,但没有包袱,所以我们认为目前阶段的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对于信息化建设来说是坏事也是好事,“一张白纸好画画”,保险中介体系的信息化建设的启动正是时候。

  我们作为IT界的专业软件服务厂商,服务保险业界多年,在保监会中介部、信息中心的具体指导下一直致力于探索一种适合国情的科学有效、现实兼顾发展、基于标准化的保险中介信息共享管理模式。我们希冀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保险中介信息共享的需求,结合我们几年来在保监会中介部、信息中心等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发保险中介管理系列软件的经验和体会,对保险中介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进行粗略的探讨,抛砖引玉,不妥之处,请保监会领导及各部门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共同为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信息化建设做点踏踏实实的工作,这也正是我们提出本解决方案的初衷之所在。

  附:我们已制订的部分信息编码标准

  保险机构、险种代码编制说明

  1998年开始,我们先后受原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科技司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陆续研制开发了“保险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保险代理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等一系列保险中介监管软件。为了配合监管机关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各类资格考试的考点之间利用上述软件进行数据交换的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这套保险机构及险种代码。至今,这套编码标准仍在保监会中介部、各地保监办、全国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大量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管理中广泛使用。

  这套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保监会中介部、信息中心、北京保监办、上海保监办、深圳保监办、深圳保险同业公会及部分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得到了有关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专家的帮助,我们主要做了整理和统稿的工作。


  保险机构代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险机构代码,适用于保险业信息管理与交换。

  2 编码规则

  2.1 一般编码规则

  2.2 特别代码及编码规则

  定义:凡属于中国保监会或者是全国性的行业机构单位、保险总公司、区域性公司总部,以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总部,均在其系列代码的第4位数以英文字母排列定位定性。

  2.3 保险公司代码的构成及定义

  保险公司代码为定位全国各省、市、地、县的保险分支机构的唯一机构代码,编码规则为:

  行政区划代码(6位)+校验码(2位)+公司类别代码(4位)

  行政区划代码(6位):为国家技术监督局统颁的区分省、市、地、县的地区国标代码;

  检验码(2位):一般为00,若同一保险公司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分支机构,则用00、01、02……进行区分;
  
  公司类别代码(4位):保险监管机构代码、保险行业协会代码、保险公司代码等。

  Ⅱ 险种代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险种代码,适用于保险业信息管理与交换。

  2 编码规则

  性质代码的定义 系列代码内部的区别规则

  C系列:财产险险种 从001开始,按顺序排列

  S系列:人身险险种 从001开始,按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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