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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理的市场作用及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之建议


一、专业代理机构现状(以深圳特区为例)

  从理论上讲,代理制度是在社会进行专业化分工的前提下产生的,为了节约交易费,需要专门的人进行中间活动,因此就产生了代理制度。保险作为承接及转嫁风险之金融性行业,它涉及到社会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产业,交易对象极为广泛。随着保险市场日益走向成熟,人们认识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随之提高,方法也不断完善。从而使承保技术日趋复杂,承保区域不断扩大,这就需要保险中介的介入,起到保险人与消费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桥梁作用,以促进保险市场之稳定、健康发展。保险人自身受各种条件之限制,如对某种行业风险识别及管理知识之缺乏,如果将保险经营中产品设计、展业、核保、理赔,风险管理、资金运用之循环体系全部交由保险人来完成,这显然与保险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相违背。保险人应成为真正的“保险承保公司”,而不是“保险销售公司”,应逐渐将展业环节交由中介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部分为保险代理人来完成。深圳特区保险市场经过二十多年发展,承保主体、保费数额增长非常之迅猛,2001年深圳特区产、寿险总保费已超50亿人民币大关。深圳保险代理业现状为: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发展迅速,专业代理机构数量较少(深圳特区经保监委批准已营业专业代理机构仅2家),这两家公司尽管在起步时期遇到了各种困难,但对专业代理机构发展前景仍然充满信心,在深圳保监办指导下,正在积极探索专业代理人发展之各种营销途径。随着中国加入WTO,保监会将会加快保险代理公司之审批权限和速度,相信不久的将来,专业代理机构数量、规模及在市场中的作用将会得到快速地增长和体现。

  二、专业代理机构对深圳特区保险市场发展之作用简析

  经过二十多年之市场发展历程,深圳保险市场主体构架已初步形成,特别是中国入世这一现实,为深圳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注入了催化剂。深圳产险承保主体有人民保险、太平洋、平安、华安、华泰、太平、美亚、中银集团;寿险承保主体有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友邦保险。预计未来几年,深圳特区保险市场承保公司很快超过二十家。现阶段各家承保公司基本是“大而全、小而全”之经营模式,不少承保公司过份追求所谓“市场份额”,将市场占有率放在企业经营第一位,很多保险公司在“老三样”保险(即财产险、货物运输险、运输工具险)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运用高退费、高折扣的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结果造成尽管表面毛保费收入很多,净保费却很少,保险人经营风险增加之趋势。从保险中介角度来看,长期以来,深圳特区兼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一直占主导地位(深圳保险兼业代理人数量达到1000多家)。在深圳几家产物保险公司之保费收入中,少的40%,多的达到50%以上来自保险兼业代理人,几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也主要来自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由于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分散,其主营性质又是五花八门,承保公司同兼业代理机构只有业务上的管理关系,另缺乏对保险专业知识之精通,由于经济利益驱使,有些兼业代理人向承保公司索取过高代办保险手续费,造成保险公司实收保费“占小头”,兼业代理人保险业务手续费“占大头”之局面,势必造成承保公司成本过高,偿付能力不足甚至出现某些险种实收保费过少,在这样高额手续费下,实收保费抵扣营业税金、营业费用、分保支出、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赔款等之后,不少保险公司在财务方面出现了问题。深圳特区各家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特点是人员过多(特别是一线展业人员)、经营成本高、效益低之粗放型经营模式。如果保险公司将一线展业部分人员分流出来,组成一批专业化、规范化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承保公司一方面可以利用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开拓保险市场、增加保费收入,另一方面可以节约保险企业自营机构的场地及人员开支,使保险公司从争夺市场占有率为目标转变为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由于专业代理是站在保险业务专业化及在保险会监管下,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开拓保险市场,其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一般情况下会考虑保险公司之利益,不会索取高额手续费,其在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承保成本后,会向保险人收取合理保险代理佣金,并且在保险人授权下代理损失的检验和查勘,从而大大节约了保险成本,促进保险公司将精力放在产品创新、核保、核赔和资金运用上,加强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使保险人从追求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模式转变为追求经济效益集约型经营模式。

  三、现阶段深圳特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几项问题及应对策略建议
   
  1、消费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专业代理机构之看法及购买习惯,在专业代理机构起步时期,会对其开展业务有一定的影响。

  深圳市保险代理市场现状情况为:个人代理制度发展非常迅速,深圳几家人寿险公司之寿险业务,很大部分由个人代理人来完成(深圳寿险业务近80%来自个人代理营销员)。兼业代理由于具备保源和行业垄断性,目前是深圳保险业务的重要来源之一。在专业代理机构出现在市场后,很多消费者对专业代理机构之认可还有一个过程,消费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已认同直接向保险公司之业务人员购买保险,而对专业代理机构有一定误解,误认为从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购买保险价格肯定高,投保后出现赔案不会负责等,对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展业有一定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要想发展,首先需从自身修炼内功开始,以信誉和质量作为争取消费者投保之基本条件,运用对保险业务之专业化水平,认真履行向消费者应尽义务和责任,诚实守信,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及时、便利的服务,使保险代理业务由低水平的“推销型”向“专业型、技术型、顾问型”转变。

  2、保险公司对新出现在保险市场上之专业代理机构存在片面看法。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之需要,中国保监委加快了保险中介公司——特别是专业代理机构的审批速度,2001年11月16日,中国保监会马主席签署三条主席令,其中一个监管规则是《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为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经营和监管指明了方向。截止目前,全国共有专业代理机构127家,深圳特区已批准正式营业的专业代理公司两家,筹建中一家。由于代理公司正在开业初期,经营管理方面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再加上以前深圳特区保险中介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有些保险人对专业代理人的出现存在各种片面的看法,他们害怕专业代理公司壮大起来,认为专业代理公司会抢他们的“饭碗”。对于这种看法,我们认为:取得承保公司(保险人)的信任是开始保险代理业务的基本前提,要向保险公司展示出,专业代理公司的发展有利于保险公司放大承保能力,是保险公司开拓保险业务之重要补充。专业代理运用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先进的经营管理制度与销售服务平台,是保险公司展业环节之重要部分。专业代理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专业代理人的发展会促进保险人之间进行良性竞争,对完善特区保险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过份发展兼业代理,必然会对专业代理机构在创业时期产生影响。

  长期以来,兼业代理在深圳特区代理市场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兼业代理机构一般都有主业,保险人和兼业代理人只是业务上的管理,其保险从业人员(或者代办员)对保险法律、法规、专业管理知识相对专业保险代理人相差很多,由于经济利益驱使,兼业代理人往往成为影响乃至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不稳定之因素,如向保险人索取过高代办手续费等。而专业代理机构是受保险人之委托开展各项保险业务的专门机构,其经营受保险管理机关直接监督和管理。专业代理人在完善和发展保险市场同时,在充分考虑保险公司利益后,向保险人收取合理的保险代理佣金,并在充分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为消费者度身定做专业保险计划,在客户标的出险后能够代表保险公司及考虑客户利益,帮助客户及时、公正、合理地得到赔付。所以我们建议监管机关对于某些符合条件的兼业代理,批准其成立专业代理公司,另外鼓励某些兼业代理机构参股现已开业的专业代理公司,壮大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之保费来源。

  4、关于专业代理机构之代理佣金给付问题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是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之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专业保险代理佣金是专业代理开拓保险业务中应取得的营业收入,其标准应为在不扰乱正常保险市场秩序的基础上,遵循“随行就市”之市场准则。在深圳特区保险市场中,尽管保监办对专业代理佣金标准一直坚持市场化之原则,但深圳各家保险公司财务上目前都设有专业代理佣金会计科目。因此,由于深圳专业代理公司数量少,业务尚未形成规模,导致了专业保险佣金低于某些兼业代理取得的代办手续费的问题,使得专业代理人出现经营方面的困难。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专业代理公司经营方式走专业化、功能化、技术化的同时,还应加强对保源的挖掘,同时加强与承保公司的沟通,力争取得合理的佣金标准。同时建议保险监管机关加强对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佣金给付标准的管理,使得在同样保险费收入、同样承保条件下,专业代理手续费应高于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手续费收入。

  5、现阶段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及经营目标对专业代理发展有一定影响。

  深圳现阶段各家保险公司基本上承揽了从保险产品设计开始,保险业务开拓、核保、核赔、风险管理、资金运用的经营循环。特别将业务开拓部分作为重中之重,大量铺设经营网点是某些保险公司追求所谓市场份额的重要形式,并对一线优秀展业人员给予各种优惠的待遇。很多保险公司经营目标还是以粗放式的市场占有率为目标,而对核保、核赔、风险控制及管理等重视不够,导致保险企业经营风险增加。我们认为,保险人应成真正的“承保公司”,应将展业部分人员分流到专业中介机构——其中一个最重要部分为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人应将承保控制、核保、核赔等作为经营重点,使得专业代理成为保险业务开拓的重要补充。这样,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一方面支持和培育了我国民族保险中介业;另一方面,对各家保险人在保险市场全面开放的条件下,遵循保险市场国际惯例的原则,适应激烈竞争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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