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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中介的困境和发展


前言:中国保险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在新世纪初年已经初步形成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个主体平衡发展的市场格局。2001年中国保监会完善保险市场结构调整一项重要工作是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了整顿、培育和发展。截止2001年底,已开业和批准筹建的保险中介公司有170家(106家筹建),其中代理公司127家(79家筹建)、经纪公司17家(7家筹建)、公估公司24家(20家筹建)、工商部门批准转制的公估公司2家。保险中介公司,特别是经纪公司、公估公司的设立,将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并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但相对于我国巨大的保险市场和快速增长的保费收入,保险中介机构依然太少,实力太弱,许多保险中介机构仍处于亏损的经营状态。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滞后,极大地制约了我国保险业向深层次发展。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继续积极培育保险中介市场,以带动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
 
  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

  1、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空间巨大,但中介机构规模太小,结构严重失衡。

  我国近几年经济规模每年以7%的速度在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稳定增加,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对未来的预期愈加乐观,对投资和保险的需求旺盛,这都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2001年,我国保费收入达2109亿元,比去年增长了32。19%,可预期的未来几年仍将以30%的速度增长,这也是外资保险看好我国保险的原因。但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中介市场发展非常缓慢,尤其是经纪人和公估人市场,机构数量少且规模小。在成熟的保险市场,如英国,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的比例为4:1,而我国是1:3,反差较大;英国总保费的60%是由保险经纪人带来的,我国财险保费的40%和寿险保费的80%则均来自代理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地位是失衡的,投保人的利益经常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出现了太多的纠纷,极大地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

  保险经纪的主要市场是企业和团体市场。1999年我国团体客户总保费约800亿(2001年估有950—1000亿)其中产险500亿,团体寿险长险250亿,短险50亿,仅以经纪渠道保费占50%计算,我国保险经纪潜在保费便高达400亿,潜在保险经纪佣金估计将近44亿。此外,在发达国家,保险经纪还是保险公司寻求国际分保渠道,以达到平衡风险和提高承保能力目的的桥梁。但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实力却与市场的要求相差深远,大多公司经营还处于亏损的边缘,即使国内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江泰公司2001年的目标也仅是佣金收入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实现盈利而已。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是财险兼业代理机构众多,主要是车行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随着我国居民消费理念的更新和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加速发展,财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但目前经营管理不够规范,问题较多;专业代理公司发展缓慢,空间受限;寿险的代理人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快速发展,目前,代理保费已占寿险保费的80%左右。保险公估业开始走向正轨。但保险经纪的发展却严重滞后,与市场需求很不匹配,这必将严重制约我国整个保险业的成熟和进一步发展。可以说,如何实现保险中介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实现保险中介产业的快速增长,进而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从很大程度上讲,取决于我国保险中介制度较高层次的市场均衡。

  2、保险市场主体定位不明确,职能交叉,挤压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空间。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业务范围虽各有侧重,但都是围绕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如果把保险经营的全过程分为保险产品设计——保险产品销售——建立保险合同(承保)——售后服务(防灾防损和保单维护)——理赔等几个环节的话,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可以说是与保险销售有关的独立企业。保险代理公司对保险公司负责;保险经纪公司则要忠实于投保人。保险公估公司则是在保险合同建立前和保险标的受损后为标的评估的公司。国外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说明保险经营的某个或某几个环节可以从保险公司剥离出去,而且这种剥离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和壮大是大有裨益的。但我国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沿袭了企业大而全的特点,至今没有形成明确的专业优势。保险公司自身承揽了所有的保险经营环节,形成了以销售为重点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惯例,侧重直接营销体系的扩张,使保险公司演化成了主要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企业,而风险管理和资金运用等保险企业的核心职能则成了弱项。这不仅使我国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费率高,赔付率低,规模扩张慢,抗风险能力差等状况,还极大地挤压了保险中介的生存空间,造成保险中介的经营困难,发展缓慢。想象一下,遍布各个区域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容得下专业代理公司的插足!

  3、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意识不强,限制了规模上的扩张。

  我们知道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是以促成保险合同为生存方式的企业。保险中介要生存,必须有大量的稳定的客户。这些客户基本来源于保险公司的老客户,可在现实的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下,如果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尽做些技术含量不高的业务,如个人寿险业务和车险业务等小型和标准型业务,根本不足以与保险公司竞争业务,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而且如果服务意识不强,信誉程度不高,没有让客户感到通过中介购买保险得到了特别的好处就不会使保险中介的作用在消费群体中得到共识,取信于民。这对经纪公司尤为重要。再者,保险代理公司得不到理赔权,服务质量也大打折扣,所以,现实中多数客户还是愿意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

  4、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市场形象不佳,不利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长期合作与发展。

  从过去多年保险中介的经营情况看,多数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并趁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之季进行违规经营,从中牟利,如炒作保险公司索取高比率手续费;为保险公司违规“套现”;为保险公司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提供便利;内部帐务不清,收支混乱,等等。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搅乱了保险市场,也使中介市场的发展走向误区,致使人们对整个保险市场产生误解,对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的合作与发展非常不利。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中介机构的这种经营方式直接冲击了费率市场,也让监管当局认识到保险中介的重要性,客观上推进了保险市场的改革和发展。

  5、保险费率的固定制和条款的单一化,制约了保险中介的发展。

  保险中介本来是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都是有利的,是实现帕累托财富效应的有效途径,但现实中保险公司并不愿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承保业务,投保人也没有利用保险中介机构为他们设计、安排保险的习惯和意识,这与我国保险业多年经营模式和监管方式有关,其中,保险固定费率制和单一化条款是重要原因之一,这使保险经纪人不能给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以体现其存在的价值,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二、保险中介制度的市场功能

  1、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险中介制度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开发保险潜在的资源,丰富保险产品,刺激保险需求,并进行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

  众多保险中介参与保险市场运作将极大地延伸保险公司的服务领域,通过保险中介人的保险宣传和多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以及及时对保险人在保险产品开发上提出建议,有利于将社会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则将致力于保险险种的开发和风险管理工作,满足社会对保险的不同层面的需求。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自1992年寿险营销体系引入个人寿险代理制后,寿险业迎来了繁荣和发展,寿险保费比重迅速提高,到1997年寿险保费首次超过了财险保费,2001年寿险保费更占到总保费的67.5%。

  2、降低交易成本功能。保险中介制度有利于沟通保险信息,抑制保险中介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

  保证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利用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快的优势,成为保险人了解保险市场需求和标的危险状况的重要渠道,保险人能够通过保险代理人对市场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不断完善各项条款和经营策略,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节约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其中介身份和专业技术帮助投保人作出正确的购买决策,以避免保险市场信息不灵给投保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降低投保人的交易成本。通过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消除保险买卖双方的矛盾,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3、强化合作功能。保险中介制度将推进保险业规范化发展,促进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合作。

  目前,我国保险业正致力于向集团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将促进这一发展趋势。保险人将保险的展业、承保及部分保险理赔业务交给保险中介经营,从而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协作,把过多的人员分流到保险中介机构中去,不仅有利于保险人控制展业成本,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关系,制约保险人的行为,堵塞理赔环节存在的漏洞,同时也将市场机制通过保险中介市场引入保险市场促使保险企业按照市场化的经营机制进行运作,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由粗放型经营模式向重效益、稳健经营的集约型经营模式转变,确保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4、激励与约束功能。有效的保险中介制度,将激励保险中介人不断进行自我提升,努力规范自我行为,约束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5、社会福利功能。保险中介的蓬勃发展将加速健全社会风险防范机制,降低投资风险,增强消费者信心,吸纳社会就业,从而给社会每位成员带来福利。

  三、保险中介的监管和发展方向

  保险中介监管当局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已有明确的目标,即保险中介要朝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的确需要保险中介监管当局做许多具体的工作来规范市场行为,培育市场主体,拓展生存空间,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生命力的保险中介市场。

  1、强化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转变。
   
  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尤其是财产险保险公司,还是以市场占有率为主要经营目标,设立了大量的营业分支机构,成本高,效率低,在费率逐步放开、市场化的背景下,必将导致收益大幅下降,偿付能力降低,进而削弱整个保险业的实力,威胁投保人的根本利益,这是保险监管当局不愿看到的,也是不能承受的。通过转变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模式,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核心进行监管,迫使其强化成本控制,转变经营模式,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数量,削减营销人员,把经营重点转到产品开发和资金运用上来,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如此,在客观上也为保险中介让出了巨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条款多元化改革,促进保险市场全方位竞争。

  一个活跃的、有生命力的保险市场应是个性化的市场,在保险市场日益开放的今天,保险费率市场化、条款多元化改革是监管当局急需完成的一项任务。只有在这种个性化的市场状态下,保险中介才更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才有其发展壮大的内在需求,保险公司和中介的关系才能理顺。

  所谓费率市场化,决不应是无管理的价格自由化,毕竟保险业和银行业一样属特殊行业,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价格应是有管理的,或是有指导的,本人认为目前应是有管理的价格浮动制,进行差别定价,防止恶性竞争,杜绝保险公司倾销行为。

  3、规范中介市场行为,控制手续费比例,保证中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前几年,保险中介市场较乱,甚至有的中介机构专以违规经营牟利。通过一年多的整顿,建章立制,如规定中介机构必须建立台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等,明确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现已取得了明显效果。其中,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银行兼业代理业务的财务控制就已取得成效。但现在中介市场存在的一种严重的不良现象是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资源上的优势恶意炒作保险公司,索取高比例手续费的行为,有的甚至是保费打折后60—70%,如此保险公司的新单业务肯定是亏损的。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代理合作关系,不仅不能使双方愉快的分享市场所带来的好处,还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甚至最终导致合作的失败,受打击将是兼业代理行业。车险市场这个问题最为突出。监管当局能否督促双方利用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谈判协商手续费比例,共同分享市场;甚至进行上限管制。不自律就它律,事实证明如此下去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将是一个阻碍。

  4、提高中介机构专业化,开拓发展空间。

  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以职业化队伍为目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进行专业化服务,以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既已都习惯了直接洽谈业务,那么,保险中介就必须靠工作质量吸引他们。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要通过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新业务,降低其业务成本促使其减少或剥离直接销售人员。对投保人,要提供到位的专业服务,让其感受到通过保险中介购买保险更有益,如经纪人要有能力开展高科技含量的保险业务,象航天技术,做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所不能,在市场中才会占有主动权。保险中介机构专业职能的发挥一方面可以促进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推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向风险管理转化,从而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之间形成各有所长、优势互补的专业分工,达到共同发展。

  5、鼓励国内中介机构对外合作,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质量。

  实践证明,以对外合作的方式来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过程中,已作出了入时五年后对外开放保险经纪市场的承诺,外资可取得公司的控制权。面对即将到来的国外同行的竞争,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如果不加快成熟、壮大,将无立足之地。因此,监管当局应制定政策鼓励国内经纪公司对外合作,如组建合资经纪公司,迅速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质量,树立保险中介的良好市场形象,为中介市场的大发展打下基础。

  6、建立保险中介风险自我防范机制,防范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所带来的损失。
   
  2001年5月17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宣布HIH保险集团破产。这家1969年成立的保险公司是澳洲保险市场第二大公司,并控制了澳洲财险市场的绝对份额。但由于该公司近年为打开国际市场,采取低费率、高佣金的手段在英、美、香港市场掠夺业务,终于在2000年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HIH保险集团破产给香港中介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代理人手续费被拖欠,甚至面对被保险人的追讨;经纪人形象严重受损,还将为自己不负责任的承诺付出代价,许多中介机构将被清洗出局。反而由于英美中介组织预警到HIH的风险不再为该公司出单,或帮助客户将保单转到安全的保险公司,有效避免了损失。因此,为防范于未然,保险监管当局不仅要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内部资金往来的监管,与国外监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流,关注国际保险市场的动态和公司的资信,并及时在国内市场进行反馈。而且要建立保险中介自我保护机制和自律组织,维护中介市场的秩序,不要因贪图眼前利益而失去市场和客户。在从事具体的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保险经纪人切忌向客户夸大承保公司的经营实力或作出任何涉及索赔的承诺;保险代理人不要随意解释保险条款或代表承保公司作出任何不负责任的保证,以避免出现纠纷,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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