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保险中介发展研讨会(2002) >> 浅谈保险中介市场兼业代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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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保险中介市场又称保险辅助人,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组成。其中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专业代理人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由于本公司中介业务部门成立不久,为开展业务的需要,近期与银行、邮局进行了一些接洽与联系,同时也对银行代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了一点了解,现提出以供参考和共同讨论。 二、目前银行为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1、市场形成垄断局面,不利于银行代理业务的发展 2、对银行依赖性过强,不利于提高业务品质 3、现行制度不利于双方自由选择合作伙伴 即便银行想提供少数网点作为试点,但在现行的一加一制度下,原已签约的保险公司必须退出才行。这样银行便会得罪原有合作伙伴,考虑到原保险公司在银行大量的存款和代收代付业务,银行一般也不会贸然毁约。而且,由于不能单方面毁约,原保险公司可以采取拖延策略,使原有协议无法短期内终止,其它公司同样无法进入。 4、“圈地运动”不利于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 由于网点为稀缺资源,几家大规模的中资保险公司不管现有业务能力是否达到,与网点的协议能签便签,先占为赢,代理网点协议变成了“圈地运动”。有部分网点甚至签约后根本无商品可卖,造成网点资源极大的浪费。 除了上述网点资源配置利用不合理之外,在银保合作的手续费方面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1、缺乏手续费统一标准,造成同业间的恶性竞争 对银保合作的手续费标准,产品设计要求等方面无详细的规定,而银行往往重手续费,谁手续费高,网点给谁,无章可循,可能会造成同业间恶性竞争。 2、缺乏对银行兼业代理手续费的税务规定,打击了银行和具体作业人员的积极性。 税务部门未设立专门兼业代理手续费的会计科目,确保银行利益,使银行在银保合作中如按正常规定几乎无利可图。 3、缺乏相应的会计科目,保险公司难以出帐。 财政部目前统一规定手续费不超过8%,此标准不符合兼业代理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但超过8%的部分没有相应的会计科目入帐。 三、几点建议 1、争取尽早修改《保险法》的有关条款,采取一加二制度,允许一个拥有机构代码的网点可以代理两家寿险公司。根据运行情况将来可在适当开放为一加三、一加四等。这样一来,首先,能给予后进入银行代理业务市场的保险公司有更多的竞争机会,使银行保险市场能引进更多先进的销售管理经验,促进银行代理业务市场的发展。第二,银行间的相互竞争会变得激烈,从而改变保险公司过分依赖银行的不利局面,减少其对保险公司存贷款、代收代付等业务的过多额外要求。第三,银行不会因为与新公司签约而得罪老公司,影响相互关系,第四,网点资源也不会因“圈地运动”白白浪费。此外,在《保险法》有关条款修改之前,至少应在目前一加一制度下明确解除代理协议的办法,如新协议取代旧协议或一定时限的通知、默许制度等。 2、制订银保合作手续费的统一标准。银保合作手续费至今未有明确标准,这样为吸引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会被迫提高手续费,现在银保合作手续费成明显的上涨趋势。但长此以往,会造成商品定价提高,损害客户利益,降低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激励、培训、售后服务也会因成本问题造成品质下降的可能。为避免同业间的“自相残杀”,造成恶性竞争的不利局面,同时也能让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时候,重点考虑保险公司的品牌、培训、激励、售后服务等方面,形成正确观念,提升银保合作水准,希望监管部门能制订出统一的手续费标准,确保保险公司利益。 3、建议税务部门明文规定银行可在手续费中提取劳务费进行自由分配,从而增加银行对银保合作的吸引力。但要确定手续费的多少比例入银行入银行大帐,多少比例用于劳务分配。这样银行作业人员能获得应有的利益,这种双赢的效果能保证银保合作市场良性快速地发展。 4、建议财政部批准保险公司设立“佣金”科目,使兼业代理佣金操作有据。 5、严格制订银行代理的相关自律公约,对于违规公司,制定相应惩罚措施(如责令退出该网点一年),以加强银行代理的监督管理。 6、定期召开相关会议,传达监督机构精神,了解市场近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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