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保险中介发展研讨会(2002) >> 近期加快我国保险中介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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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中介的发展应该为保险增长方式转变作出贡献 1、目前我国保险增长模式依然是粗放型增长模式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保险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2001年全国保费收入一举突破2000亿大关(为2109.4亿元),同比增长32.2%,保险总资产已达4591亿元,同比增长36.1%。而且,保险公司承保质量、内部控制、盈利水平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均有所提高,全国保险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效果。对此成绩,作为一名保险工作者,无不感到欢心鼓舞。但是,从保险增长方式上看,我国保险产业依然没有摆脱“粗放”扩张模式(这里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增长模式),突出表现在主要险种依靠高手续费、高退费(回扣)或低费率争抢业务还较为普遍,恶性竞争时有发生。这种保险粗放增长模式将会给保险产业可持续快速发展带来严重困难。 2、保险中介的粗放型增长是保险粗放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显而易见,保险粗放增长不仅与一些保险公司经营理念粗放、产权关系模糊、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机制不完善直接相关,而且与保险中介产业粗放式扩张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保险中介的主体——保险代理,其组织架构是粗放型的,外延扩张突出,依然停留在单纯量的增加阶段,不注重质的提高,从而导致竞争的无序化和成本、费用的抬高,制约保险公司增长方式的转变。举例来说,保险个人代理的发展速度超常,短期行为严重,造成寿险公司负债结构失调,也影响保险的公众形象;兼业代理人利用手中保源或特权垄断市场,哄抬手续费、截流保费,甚至销售假保单等现象时有发生,既扰乱保险市场,又给中介产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专业代理、经纪、公估举步维艰,专业人才无法向中介分流。 3、保险中介产业发展要走集约式道路。 保险中介作为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了市场分工细化和节约交易费用的需求,导致保险公司的传统承保、理赔、售后服务等业务与其核心业务:产品开发、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相分离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一点,已被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所证实。但是,对于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高速发展中国保险产业而言,尤其是尚处于萌芽时期的保险中介产业,如何把鼓励中介加快发展战略落到实处,以保险中介服务促动保险公司展业、售后服务职能的剥离,加快保险公司经营机制转变,是一个关系保险发展全局的大问题。显然必须转变目前保险中介机构组织架构粗放模式,变追求机构及人员数量扩张、不计成本争抢业务、服务意识淡薄为追求机构及人员专业化、注重业务成本、增强服务意识,从而实现保险中介产业的集约式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目前保险中介在与保险公司的市场搏弈中,完成保险中介对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替代。 我国保险中介产业发展的难点 与保险公司的部分职能趋同。由于我国保险中介才刚刚起步,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形成了大一统的经营结构和经营模式,保险公司本身具备了一部分保险中介职能。加之多年以来保险公司经营者业务至上、粗放经营思想,造成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部分重叠,为二者在保险市场上的恶性竞争留下隐患。目前,保险市场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专业中介生存困难便是很好的例证。 “诚信危机”的制约。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产业的长足发展,保险的投诉率也明显上升。保险消费者退保、理赔难、被保险人受误导等等问题常常出现见诸报端,有相当比例的居民对保险公司缺乏信心。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常受到“诚信危机”的困扰,被保险人中常有骗保、冒名顶替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因此,在目前国民对保险公司认同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对保险中介认同程度自然就更低,造成专业中介拓展业务十分艰难;而且,由于全社会信用程度的不足,保险中介辛辛苦苦开拓的新业务往往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认同。 专业人才的匮乏。我国从1980年才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而且,很长一段时期是人民保险一家垄断经营,保险人才本来就很少。加之,近几年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增长较快,人才争夺是愈演愈烈。可以说,我国现在保险专业人才满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设已经是力不从心,更无法满足保险中介的人才需求。加之历史文化习惯的原因,国民对刚刚起步的保险代理、经纪、公估认知甚少,更多的保险从业人员愿意留在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以便获取更多的保障和展业便利,保险中介也无力高薪吸引国内外专业人才。 经营环境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公司对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管理定位不统一,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也不尽相同,而且政府对个人代理人的税收征收时,按一般个体经营者标准执行,没有考虑到保险营销业务的特殊性。二是保险兼业代理量多面广,涉及众多行业,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行业行政或经济垄断权的保护(如铁路、矿产、邮电、通信等),经常违规抄作业务,管理起来难度很大。三是保险公估也是由于涉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在展业过程中会受到各行业势力的排挤和刁难。 三、近期加快我国保险中介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来讲,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部分职能趋同、诚信危机、人才匮乏及环境约束,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痼疾,这些难点的化解,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上述难点的长期存在,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前一阶段的监管经验。 保监会成立以来,通过两年多的监管实践,初步确立了大力发展专业代理,限制发展兼业代理,谨慎发展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的发展战略。这就确立了我国保险中介发展模式是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并逐步引进保险经纪、公估人的模式。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和保险业发展现状,并考虑到东方人历史文化习惯的特点,在目前国民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中介认知度及信任度还远低于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选择发展以保险代理人为中心的保险中介模式无疑是正确的。在具体政策上,监管机关近年来通过不断强化个人代理人执业管理,建立健全保险经纪、代理、公估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并开展了兼业代理人的审核、登记、发证工作,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纳入监管范畴,并加快新中介机构的批设,等等。这一系列举措,对我国保险中介快速发展,对个人代理和兼业代理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鉴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产业已经形成了个人代理和兼业代理为主导,专业中介、经纪、公估发展艰难,市场行为很不规范的现实情况。在思路上,在大力发展专业代理公司的方式上,在限制兼业代理、规范个人代理发展的方式上,应该提倡多样化。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专业代理公司新设与部分有条件的兼业代理、个人代理向专业代理转化相结合,鼓励发展银行兼业代理,限制发展一般兼业代理;监管机关对新设专业代理公司的审批稳步放开,以防止新机构扩张过快、粗放式发展。对于经纪公司、公估公司,建议以发展中外合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公司为主。为此,在近期策略上,有如下建议: 开展兼业代理人等级划分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兼业代理向专业代理公司转化。目前,全国有兼业代理人近15万家,以保监会系统现有力量,对其市场行为监管是力不从心的。而且,其中有一批兼业代理人有行业垄断优势(如铁路),对兼业代理人,监管机关只是对其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权进行监管,这种监管的有效性是不大的。因此,建议在沿海保险发达地区开展等级划分试点,对兼业代理人按保费收入、业务质量、管理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考核,把兼业代理人分成几个等级。高等级的,鼓励其组建专业代理;低等级的,限制其代理险种;严重违规的,予以取缔。 鼓励个人代理人向保险公司专属代理公司转化。目前,我国寿险行业保费收入的80%是全国近100万左右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完成的,目前寿险公司的营销团队管理模式很难改变一些营销员的短期行为。对此,建议选择个别地区、个别公司,开展公司部分营销团队组建专属代理公司的试点。通过个人营销专业公司化,给营销员以安全感、稳定感,以便于行业自律和监管。 积极鼓励银行兼业代理的发展。开展银保合作,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保单,进行银行保险业务交叉,是未来保险业发展的趋势。现行的保险兼业代理“1+1”规定不利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建议对银行兼业代理的产、寿公司数量不作限制,代理险种也尽量放宽。 鼓励组建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公估公司。鉴于国内保险业技术和服务手段的不足、专业人才的匮乏,近期保险经纪、公估的发展应以合资为主。 加强保险教育体制、人才培训方面的调研,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保险基础教育改革,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各级人才培训制度。尤其要关注保险公司推广新险种时营销人员的上岗前的培训制度。并考虑在全国试行投资类保险产品(投连、分红、万能)的资格考试制度。 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营销员的法律地位。建议开展对个人营销人员的税收政策问题的广泛调研,根据保险营销的特点,会同税务部门指定出统一的或区域化的税率标准。例如,目前深圳地区通过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对营销员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征收标准:以(佣金收入-1600元)*60%为基数,按9级累进制进行征收。 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自律组织,督促并支持全国各地保险同业公会分设保险中介自律委员会和保险个人代理人自律委员会,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实体化运做的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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