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保险中介发展研讨会(2002) >> 规范发展保险代理机构的几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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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经营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专业代理机构,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培育和发展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对促进保险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体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黑龙江省保险代理机构和业务状况 2001年,黑龙江省保费收入53.3亿元。全省只有一家专业代理公司开业,代理保费仅为665万元。占全省保费收入的0.12%。代理险种主要是机动车辆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业务。随着各家代理公司的开业运营,全省专业代理业务将会得到较大的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深入调研,结合日常监管实际,保险专业代理存在着一些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一)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司存在业务交叉竞争。 目前,我国的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是“大而全”的模式,保险公司特别是分支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精力进行展业。刚刚成立的专业代理公司无论从社会知名度、信任度和影响力,还是展业水平都无法与保险公司相比,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空间狭小,从而制约了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 (二)缺乏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正确认识。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代理公司抢走了他们的客户和业务,是“扒皮公司”和“二道贩子”,没有认识到保险代理公司的专业化经营,给保险公司以及整个保险业带来的益处。二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概念和业务不了解或了解甚少,没有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急需修订,与《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法规相配套的管理细则尚不完善。二是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财务制度尚未出台,代理机构的财务活动无章可循,使“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需要规范。目前财政部规定的手续费标准与专业代理实际情况不相适,市场机构作用无法发挥,容易出现暗箱操作问题。同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与兼业代理的手续费标准应有所差别。 (五)保险代理公司税率较高。保险代理机构这样一个新兴行业,规模较小,收益不多,目前的税率有些偏高,不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成长。 (六)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一些保险代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对保险代理行业不是十分熟悉,对保险代理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特点和要求学习不够。二是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刚接触保险业务;有的是保险公司淘汰的;有的自身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容易出现不如实告知,欺骗误导客户等问题,影响保险代理行业的社会形象。 (七)闲置资金运用方式不够明确。有的保险代理公司资本金数额较大,长期闲置没有效益。为给股东更多的投资回报,保险代理公司的闲置资金需要有一个合理运用的渠道。 (八)信息交流不够。保险代理公司各自都是独立法人,缺乏统一的组织和领导,各代理公司相互交流沟通内容较少,渠道不畅,不利于保险代理公司的成长。 (九)展业区域受到一定限制。有些专业代理机构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具备跨省展业的条件,由于受经营区域限制无法实现。 三、规范发展保险代理机构的几点建议 随着全省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中介机构也必将得到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体系将更加完善,为此,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培育和发展保险代理机构: (一)进行保险公司体制创新。使保险公司从“大而全”的经营模式中彻底解放出来,为代理机构的发展创造一定的空间。将保险公司销售、承保、理赔等职能剥离出来,使保险公司全力完成产品开发,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等核心职能,实现专业化经营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认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公司的了解和信任;二是加强各个环节的服务,以优质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取胜,从而树立代理公司良好形象。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环境。要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继续加大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力度,使代理机构在市场竞争中与保险公司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代理公司,一律给予严厉处罚,决不手软。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保险代理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使保险代理公司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 (五)修订代理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建议财政部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对保险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修订。专业代理应高于兼业代理标准,减少虚假数据和暗箱操作。 (六)适当降低保险代理公司的税率。建议国家税务机关,根据保险代理公司的特点适当降低代理公司的各项税率,扶植其尽快发展。 (七)加强人员培训。要对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分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培训。重点培训保险代理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程和要求。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建立违法违纪人员“黑名单”,对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乱纪的人员给予严厉处罚。 (八)妥善解决资金闲置问题。一是一些资本金超千万的代理公司可以经批准减少资本金数额;二是明确代理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使其合理运用。 (九)加强代理公司的信息交流。一是通过保监会及保监办组织座谈会议等方式交流机会;二是通过成立保险中介协会或协调委员会,加强同业公司间的联系;三是利用各种媒体,达到互通信息的作用。 (十)适度扩大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区域。建议对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能力较强,信誉较好的保险代理公司扩大业务经营区域,允许其在全国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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