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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器”。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保险的社会渗透性日益强化,这使得保险中介的桥梁作用越来越明显,保险中介是为保险市场上的保险经营活动和保险消费活动提供服务的,充分发展的保险中介产业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加速器的作用。

  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迅速,形势喜人。自中国保险业1979年恢复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保险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但长期以来中国并没有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成立后,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能力,稳步推进保险中介产业的发展,1999年批准设立了13家保险中介公司,经过2年多的发展,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已经有了170家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2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此外,还有银行、邮政、汽车行等兼业代理机构7万余家。

  二、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中介的发展对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保障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决策和管理的完善,合理配置保险资源,增强经济效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时间还不长,基础相当薄弱,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保险中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依赖于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相对滞后,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保险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对中国刚刚起步的保险中介产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1、中国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少,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落后,保险中介的生存空间狭小长期以来,中国没有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机构,在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内保险市场一直由一家国有保险公司长期垄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中介的需求,自然没有保险中介的生存空间。

  1988年以后,保险公司的数量逐步增多,但经营模式还相当落后,有些保险公司还沿用着“一条龙”的经营方式,即展业、承保、防灾、定损、理赔等业务一揽子经营,这种“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保险公司机构多、人员多、成本高、效益低下,既限制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形成有效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共同发展的良性局面。

  2、保险市场专业化分工不够深入,保险中介的作用难以发挥

  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组织形式各司其职,保险公司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设计适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加强核保、核赔及保险资金运用,而展业、理赔等工作通常都交给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去做。

  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专业分工不够,相对于全国年2000多亿元保费收入、588亿元赔款及给付的巨大市场而言,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规模和作用微乎其微。保险公司忽视了其设计新产品、进行风险管理、保险资金运用等职能,展业成了一个公司的重中之中,重展业轻管理成了保险公司的通病,其结果必然是公司的业务量增大,费用和成本上升,而效益和质量却在下降。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展业、理赔一肩挑,保险市场中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服务的保险中介却严重不足,保险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天平严重向保险人倾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3、保险业市场化程度不高制约了保险中介的进一步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由供求规律决定的。但在现行体制下,保险公司的条款和费率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审批的。90年代以来,由于经营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竞争加剧,市场上出现了费率上的恶性竞争,为此,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和条款采取了严格控制,费率的严格管制,虽然稳定了保险市场,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费率和条款的管制,使之并不能真正反映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保险条款、费率不市场化,不引入市场机制,保险中介的市场导向作用难以发挥,保险中介人的生存空间将相当狭小。

  (二)保险中介人才匮乏、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技术手段落后、信息基础薄弱

  1、保险中介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中介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公估师的经验、技术还在起步阶段,进一步成熟、完善需要时间。

  保险公估人是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专门人士,不仅要谙熟保险理论知识、保险条款,而且要有法律、金融、财务等一些经济知识和相关的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有熟练的处理保险理赔的经验和沟通谈判的技巧,同时具有较好的文字书写能力。目前我国大概有一千多人取得了保险公估从业资格,但获得国际认证的公估师在国内还是个空白。

  (2)在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当中,缺乏高水平的保险经纪人才

  1999年以来,我国已举行了多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有一些人员取得了经纪人资格。但这种资格只是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并不能代表其具有相当高的从业技能和经验。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中介人要熟悉保险市场和法律环境,掌握保险标的特征和保险条款,并擅长于营销技巧,对各类保险经纪人员还有专门要求,从事涉外保险经纪业务的要通晓外语,从事风险管理咨询的要掌握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目前,保险经纪业高层次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

  (3)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人员构成复杂,整体素质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队伍结构复杂,其中有很多是下岗工人和社会待业青年,整体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现象严重。一些保险代理人极易受利益驱动,为了个人私利,误导客户、曲解条款、不实告知、诋毁同行、不当竞争。

  (4)中国入世,保险业的人才竞争将更加激烈

  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首先需要的是人才,他们要想在中国取得成功,必须逐步实现本土化、当地化,外资保险具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机制、用人机制,在这方面他们比中国的保险企业有较多的优势。外资保险企业的进入,将会使原本人才匮乏的国内保险业雪上加霜。

  2、保险中介产业技术手段落后,信息基础薄弱

  (1)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保险中介产业涉及到许多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领域保险标的的承保、理赔等业务,但中国保险中介刚刚起步,其技术手段远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求。

  (2)保险中介产业应尽可能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电脑软件开发等高度知识密集型的尖端技术,为保险中介产业服务。保险中介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代理业必须调整从业思路和方式,增加和提高自身业务的技术含量和系统化、专业化、网络化、规范化、国际化的业务操作与管理能力,使保险代理业务由低水平的推销型向专业顾问型、功能型转变。

  (3)国内保险公估业、经纪业由于起步较晚,没有经验的积累,现在面临数据、信息、资料有限的尴尬境地,面对WTO,面对即将蜂拥而至的优秀外国理算集团,今后我们应加强对相关数据、标准等信息资料的积累,使保险公估、保险经纪工作有数据可查,有资料可依。

  (三)保险中介发展结构性失衡

  1、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组织形式单一,专业化的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发展严重不足

  当前国内保险代理市场上的组织形式多为个人代理,其归属于产、寿险公司的代办站(所)或营销部。这种组织形式规模小、技术简单,但其生产效率低,管理成本高。在这种代理组织模式下,一旦保险公司放松核保、核赔制度的管理,放松对个人代理人的培训,保险监管机关放松从业资格的认定和监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从长远来看,保险中介产业的组织政策应向专业化、职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在产业政策取向上应向专业公司倾斜,走集约化、规模经济、规模效益的发展之路。但这种在国际上处于主导地位的专业代理公司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发展起来。

  专业化的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总量太少。保险中介市场专业机构主体的缺位,势必导致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的混乱,助长地下保险中介活动泛滥,加大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增加监管机关的监管难度。

  2、保险中介产业业务发展不均衡,兼业代理人违规现象严重

  目前,个人、兼业代理人快速超常发展,而专业代理人却举步维艰。大量的兼业代理变成彻头彻尾的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利用其行业的特殊优势,垄断着众多险种的大量保费。保险兼业代理利用其特权以垄断形势阻碍了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加之兼业代理人业务素质偏低,资格要求不严,所以兼业代理人违规经营现象严重。

  3、保险中介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保险中介的制度模式不同地区拘于同一模式,没有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险业基础作相应的调整,未能实现保险中介资源地区结构上的合理配置。

  4、保险中介市场缺乏有效的价格机制,保险代理市场价格混乱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由于刚刚起步,其合理有效的价格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保险中介业务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在我国,手续费比率是刚性的,手续费标准由国家制定,并在整个国内保险市场上统一实行,保险人和投保人不能根据需要和可能调整比例。而在目前保险市场竞争的环境下,保险公司为了争强业务,变相提高手续费,降低保险费率,这就出现了费率的软约束,由于费率的软约束,保险代理人以业务量相威胁,炒作保险公司,部分保险代理人业务极不稳定。

  (四)保险中介的法规建设滞后

  自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中国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保险中介方面的法规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错位

  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从事某种代理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直接归属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保险人相对处于主动地位,由其决定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代理范围、手续费标准等内容。

  但在目前无序竞争的环境下,保险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往往错位,处于保险经营主体扩大市场份额的需要,保险公司之间展开了无序竞争,使得保险代理人实际上掌握了保险代理关系的主动权,哄抬手续费,擅自扩展保险范围,撕单、埋单、非法截留保费,甚至印制假保单,携款外逃,扰乱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必须依法监管。现在突出的问题是保险代理合同不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随意制定、修改保险代理合同,甚至以保险代理协议代替保险代理合同,规避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要素。

  2、现行的保险法规中,对保险中介客户的利益保护不足

  在现行的保险法规中,虽然制定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行为规则及其违规罚则,但当保险中介人的中介业务损害了客户利益时,如何对客户进行损害赔偿没有具体规定,客户的权益因此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3、我国保险中介管理规定已经出台,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法规还不完善。保险中介的操作实务、行为准则、佣金和咨询费标准、保险中介的税收政策等尚未出台。

  (五)保险中介人有待于建立高标准的职业道德素养

  1、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建设问题

  在我国保险代理业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否认相当部分的代理人是敬业、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的,他们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但是不可否认一些保险代理人不良品行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失去了保险需求者的信任。保险投诉案件的不断增多和退保风潮的发生,保险代理人中的不良行为是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我们现在以保费论英雄的做法,也不利于切实营造代理人的道德规范和顾客之上的企业文化,为避免保险代理人的不良行为,应将代理人的服务态度、售后服务、退保率、投诉情况、行为品质等与佣金相挂钩。

  2、信息不对称容易诱发保险中介人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保险中介市场中较普遍的现象。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追求收益最大化与制度约束的软化,目前,在我国保险体制还不完善的时期,由于旧的制度失去了约束作用,同时新的制度尚未建立,保险中介人的道德风险表现最为严重。保险中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保险中介人的道德风险可能导致这种信息沟通的不畅,有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为了获得更高的保险佣金帮助投保人有意隐瞒保险标的的风险隐患,而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人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条款缺乏深入的了解,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隐瞒保险条款中的有关事项,特别是免责条款。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3、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尤为重要

  保险公估人是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为双方提供保险标的的评估、估损、理算服务的。保险公估人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必须具备一个基本而重要的特点:任何时间都要保持独立、中立及公正。这是保险公估人维护其信誉,获得社会信任的前提。但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业缺少必要的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大多具有保险从业背景,又缺乏保险公估行业自律,故难以保证其从业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六)社会对保险中介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淡薄,保险需求贫乏,对保险中介普遍缺乏市场认同

  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对国家有较重的依赖思想,习惯上把风险转嫁给国家和企业,因此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淡薄,商业保险的需求贫乏。另外,由于我国保险中介产业刚刚兴起,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对保险中介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误区。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和保险人认为保险中介居中盘剥了他们一部分应得的优惠或利润,而忽视了保险中介人在资源配置、提高理赔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2、我国社会文化传统对现行的保险中介模式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寿险市场上那种直接针对个人的以代理人展业为主的营销方式,不容易被广大民众理解和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人上门推销保险普遍感到厌烦,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社会公众传统文化心态对保险中介的发展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三、保险中介发展的对策

  保险中介在发展中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保险中介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解决保险中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培育和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主体,促进保险中介向多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是我们解决保险中介发展问题的当务之急。发展是第一位的,我们应边规范边发展,在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中,应以市场为导向,按经济规律办事,应坚持效益、公平和竞争的原则,使保险中介能真正健康持续发展。

  (二)努力提高保险中介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保险中介的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在对外开放中坚持“以市场换技术,以市场换人才”的原则,加速培养我国保险中介的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为充分发挥保险中介的市场作用,提高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应分阶段、分步骤、精心组织、循序渐进的开展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使之真正反映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同时保险监管机关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深化保险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为保险中介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保险企业应当突出和加强设计新险种、加强核保、核赔等方面的职能,从而转变经营机制,推进保险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

  (五)建立、健全保险中介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保险中介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的经济将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中国保险市场必将成为世界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发展我国保险中介产业,是建立一个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完全成熟的中国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保险中介将成为保险市场中最活跃的部分,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将有一个非常光明的前景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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