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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保险经纪市场 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结构


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是由投保人、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的。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则是为保险主体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中保险经纪人是三大中介机构中最能影响保险市场格局的。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卖方市场,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提供单一、固定的产品,并且对保险价格具有决定权。作为保险公司代表的保险代理人在其发展初期,由于监管不到位,存在不规范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保险公司的垄断行为,加剧了对投保人利益的损害。任何市场都有一种内在机制促使市场朝着规范、公平的方向发展,保险市场也不例外,在保险市场的内在机制作用下,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了。保险经纪人的出现客观上使买方和卖方的力量趋于均衡,打破保险公司在条款和费率上的垄断地位,消除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保险经纪人的起步也较晚,其经营形式、人员配置、财务管理尚处于摸索之中,监管部门应该大力扶持其发展,在政策上加以倾斜。相信随着保险市场不断发展成熟,保险经纪人也必将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保险经纪对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意义

  培育一个完善成熟,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保险经纪市场对正逐步走向成熟的我国保险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从宏观形式上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我国与世界市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开放时间表,我国保险市场最终将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国外保险经纪公司也将以合资或独资的形式在我国设立营业机构,它们一方面带来国外先进的业务技术和管理理念,促进国内保险经纪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促使国内保险公司转变经营观念,强化市场意识。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中介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充实了保险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其通过弥补投保人在保险知识方面的不足,改变投保人在市场上的劣势地位,使保险市场的运作更公平、更有效。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利用其所有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以最合理的费用获得最优保障。同时,他还提供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有权起诉其经纪人并要求赔偿。保险经纪人了解和熟悉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设计、承保原则、索赔程序、理赔服务、经营管理、资金运用及财务收支等情况,并且具备娴熟的保险技术和广泛的市场关系。因而保险经纪人的参与可以使广大投保人避免选择投保行为的盲目性。

  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与发展。保险经纪人虽然不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但对其同样有益。首先保险经纪人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展业业务。保险经纪人分布面广,不受地区限制,哪里有保源就活动在哪里。因此,利用保险经纪人展业对于保险人来说是相当经济的。其次,保险经纪人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保险经纪人的一项重要业务就是为被保险人索赔。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仅仅把损失情况详细报告给经纪人并提出索赔要求就可以了,其它事项则由经纪人来处理。这不但能避免保险人与一般没有多少保险知识的客户直接打交道,减少谈判中的困难,降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直接接触所花费的成本、节省时间、提高效率;还能避免保险人在理赔当中出现的多赔或少赔等不合规现象。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展业方式和理赔手段上都体现出一种“人情现象”,这无疑削弱了保险标的的质量,影响和阻碍了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而随着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和壮大,保险公司可将展业、理赔等同本业经营不紧密的业务剥离出去,这对于减少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实力极具益处;对于消除腐败、堵塞经营中的“黑洞”、重塑保险公司形象不无好处。更为重要的是,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将迫使保险公司注重培养承保人队伍,因为承保质量的高低才是一个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

  第四,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投保人权益。选择一家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购买一种功能全、保障高的险种是投保人的权益。但现实中,往往由于投保人的保险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市场信息有限,购买不到真正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或得不到合理的理赔。而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专业顾问,将通过运用其丰富的经济、法律、保险专业知识及分析评估能力,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维护投保人的权益。

  第五,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维护国内保险市场健康成长。保险经纪人作为消费者的投保顾问,将通过一系列技术指标对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公司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比较,从而作出投保选择。这将促使各保险公司通过合理方式稳健发展,以提高自身综合实力来赢得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的信赖。
  
  二、我国保险经纪市场主体发展状况

  仅仅在三年前,我国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保险经纪人,但如今,这些刚刚起步的保险经纪人就为整个市场带来了一股活力。

  1999年12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广州长城三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这是中国首批由保险监管机关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批准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制度的正式建立。截至目前,中国保监会已分三批批准共计17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第三批批准的7家公司尚未正式营业,其余10家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公司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华泰

1993

北京

2300

达信

1993

北京

1000

江泰

2000.6

北京

3000

长城

2000.6

广州

3000

东大

2000.7

上海

1500

长安

2001.5

西安

20000

恒泰

2001.6

南京

3000

浦东

2001.8

上海

3000

联合

2001.9

北京

1500

海达

2001.9

深圳

5000

  上表中,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原人保子公司,后归属中国再保险公司。达信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是唯一的外资公司,其母公司系世界第一大保险经纪公司。华泰与达信成立较早,其时尚未有针对保险经纪的管理法规,因而公司名称为“咨询”公司,其余各家新批设的“经纪”公司则多是从零开始,是探索中国保险经纪发展之路的先行者。

  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以前,境外保险经纪一度活跃于国内保险市场。实际上,自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境外保险经纪向国内保险市场的渗透也逐渐加强,他们所服务的客户主要为:跨国集团和全球性企业集团、含有外资投资成份的大型基础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一些高风险项目如卫星发射、核电站、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等通常也是通过境外保险经纪安排,甚至国内许多国际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也有使用境外保险经纪的习惯。尽管境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地下活动在没有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给我国保险市场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但他们先进的业务做法和经营理念,客观上促进了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市场开放是大势所趋。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入世后,外资可参股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入世三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入世五年内,允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境外保险经纪曾经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表现,部分地预示了对外开放后的行业发展状况,并且对目前国内各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产生影响。
  
  另外,从80年代初开始,国内保险经纪也曾有过萌芽。特别是在深圳,以及其他沿海或经济发达城市,出现过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咨询服务公司或类似性质的商务公司。这些准经纪公司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其发展一直未步入正轨,保监会已要求仍在营业的公司兼并重组,转型为专业保险代理公司,或者按照法规要求重新申请保险经纪牌照。

  综合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还处在起步阶段。规范设立的国内保险经纪公司正在逐批、稳定、有计划地进入市场,我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得到初步的建立和发展;外资保险经纪也将在今后几年内以先合资、后独资的形式正式亮相,推进我国保险经纪的国际化发展。

  三、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刚刚起步的国内保险经纪业在市场的夹缝中艰难地谋求着自身的发展。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国内开业的10家保险经纪/咨询公司的营业收入总额仅为RMB13158.59万元,其中业绩最好的三家公司的业务量占去了76%的市场份额,大部分经纪公司都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

  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规模十分有限,发展尚存在诸多障碍,这一方面是因为国内经纪公司起步较晚,发展尚处于初期;另一方面与市场环境有很大的关系。

  1.中国保险监管的现状与国际上的差异仍然很大,有待改善。由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直未真正落实,因此造成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限制较多。经纪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与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和费率等方面进行谈判,如果保险人在条款和费率的制定上没有足够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则经纪人与保险人之间就没有谈判的余地,自然就限制了经纪人的活动空间。

  2.与国外相比,中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严格。如要求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纪公司的成本控制能力。

  3.当前中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对保险需求的层次较低,如果可以通过保险人的直销或代理渠道买到同样的保险产品,就不一定需要经纪人。在初创时期,经纪人需要时间自我宣传,培育市场。

  4.中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不完全竞争状态,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的角色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保险公司内部功能齐全,涵盖了保险业务过程的各个环节,自己有一大批业务人员和代理人,习惯于直接接触投保人,而不愿让经纪人插手。保险公司需要时间转变经营观念,放弃大而全的做法,将展业、理赔等工作让位于专业的中介机构。

  5.保险经纪在国内尚属于崭新的行业,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严重匮乏。现在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一般都来源于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每遇到较大且专业程度较高的项目,就从海外请专家协助。我国目前对经纪从业人员实行的是资格证书制度,但实际取得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人数并不多,而且持有资格证书只是对保险经纪人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相当高的业务技能和经验。

  6.市场上还有部分保险经纪/咨询/顾问公司在非法营业,瓜分市场,使正常营业的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利润流失,并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众所周知,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背后都有一家知名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虽然有关规定一再明令外资保险经纪不可在国内展业,但外资保险经纪还是依靠其在全球的网络及与客户在全球的合作,将在国内的外资企业的项目揽在手中。这种不规范行为令刚刚诞生的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常常束手无策。

  四、如何发展我国保险经纪市场

  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市场开放的挑战,我们应该尽早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国内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

  1、建立和完善有关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的颁布虽为建立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法规还不完善,有关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试点办法、保险经纪公司的操作实物、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准则、佣金和咨询费标准、保险经纪公司的税收政策等尚未出台,也就是说还没有把《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细化。为此,必须作专题研究,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从而使保险经纪人在“游戏规则”完备的情况下登上保险舞台,逐渐成为财产保险市场上主要的展业队伍之一。

  2、有步骤地增加保险经纪公司的数量

  增加保险经纪公司的数量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其规范、有序经营。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在未来的五年内,我国保险经纪市场将逐步对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开放,同时也应该加快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审批程序。随着合资和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成立,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吸收外方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借鉴其成功的发展经验,少走弯路,迅速提升自己的实力。

  3、增加保险市场经营主体

  保险经纪人的生存空间有赖于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增多。在世界上保险经纪业发达的国家都有数以千计的保险公司,而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经营主体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完全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将大大增加,与此同时,也应积极而谨慎地增加中资保险公司的数量,保持民族保险业的整体优势,这也为培育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提供了土壤。

  4、转变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心,逐步使条款和费率市场化

  监管部门应放松对保险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将重心转向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使保险公司在经营中有更大的自主权,促使条款和费率逐步市场化,为保险经纪公司的更大发展提供可能,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保险经纪公司的存在价值。

  5、培养国内保险经纪人才
  
  完善目前正实行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制度,逐步提高考试水平,注重考核应试者的业务技能。

  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中介人要熟悉保险市场和法律环境,掌握保险标的特征和保险条款,并擅长于营销技巧,对各类保险经纪人员还有专门要求,从事涉外保险经纪业务的要通晓外语,从事风险管理咨询的要掌握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因此,真正的保险经纪人才还是要在实践中培养。在我国现阶段情况下,可以从通过保险经纪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遴选一批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加以重点培养,甚至可以从中挑选一些派往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去接受短期培训。

  五、加强对保险经纪市场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在保险经纪人力量最强大、历史最悠久的英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申请资格、注册、保证金、业务范围、基本原则、保险经纪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措施等。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其主要表现在:1)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成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监管机关,在1987年被授权成为法定保险经纪人职业认证机构,只有经过注册理事会注册的个人和法人才能以“保险经纪人”的身份开展业务。后来颁布了“经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2)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保险经纪人法》规定,保险经纪人的资产要超过负债1000英镑,而且要开设独立的“保险经纪人帐户”;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帐户及有关证明;执业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一定的保证金,最低金额为25万英镑,最高为75万英镑。3)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理事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对我国保险经纪市场,一方面要扶持、鼓励其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管,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严格监管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我国目前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方式以法律监管为主。

  1、机构管理

  保险经纪公司从设立到分立、合并、解散都要受到严格监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公司最低资本金为1000万元,其中400万元作为缴存的营业保证金,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另外,保险经纪公司至少要有30名员工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还要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向工商局注册登记。此外,在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等方面也都有严格的监管规定。

  2、资格管理

  资格管理是指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保险经纪人员是否具有《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公司是否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等。

  3、执业规则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独特的职业操守,保险监管部门针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也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要求所有保险经纪人必须严格遵守。比如保险经纪人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宣传,不能利用行政权力、职业便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

  4、财务稽核

  监管部门要对保险经纪人的财务状况作出合理的评价,并适时予以公告,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由于保险经纪人自身的过错,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的财务状况是重要的监管内容。

  除了管理机关的监管外,成立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也是一个鲜明特色。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主要通过建立保险经纪协会等形式,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它的有效管理能够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有些国家如英国、韩国、日本还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否则就限制或者不准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英国在1978年成立了由保险经纪人选出的保险经纪人代表组成保险经纪人协会。美国1996年2月,全国保险经纪人协会起草了一份《保险经纪人示范法规》,引导和推动保险经纪人制度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我国也应该随着保险经纪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加强保险经纪人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走规范有序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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