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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


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在此过程中保险业本身也日益系统化、社会化,分工也越来越专门化、职能化。保险中介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分工细化,逐渐独立出来。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保险中介市场发育的情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介产业的发展。我国自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保费规模每年以两位数递增,至2001年已达2109.36亿元,同比增长573.67亿,增幅达32.19%。与此相对应的却是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自恢复保险业以来,全国共有各类保险机构30余家。我国第一批专业保险经纪公司和代理公司1999年才成立。我国已加入 WTO,外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正逐步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促进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是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当务之急。

  一、保险中介市场的功能

  首先,扩大保险市场容量。一方面,保险中介组织通过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供给能力,开发保险需求。另一方面,保险中介制度通过进行保险资源的配置,可有效地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及结构的合理调整,使保险公司致力于保险险种的开发、管理工作。具体看来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保险公司进行展业宣传,最大限度的开发保险需求。保险经纪人利用其专业技术,向投保人推荐服务质量上乘、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保护客户利益,帮助投保人作出正确的购买选择。保险公估人以真正的中立人身份出现,协调保险买卖双方的矛盾,保护双方的利益。这样,保险市场的各类行为主体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发挥作用,保险市场的各种资源得到高效的利用,并朝着“帕累托最优”方向改进。

  其次,降低保险交易成本。保险中介组织的建立有利于沟通保险信息,降低保险交易成本。这是因为,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利用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快的优势,成为保险人了解保险市场需求和标的危险状况的重要渠道,保险人能够通过保险代理人对市场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不断完善各项条款和经营策略,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节约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降低保险人的交易成本。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其中介身份和专业技术帮助投保人作出正确的购买决策,以避免保险市场信息不灵给投保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降低了投保人的交易成本。通过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消除保险买卖双方的矛盾,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其三,保险中介组织有利于保险业规范化发展。目前,我国保险业致力于集团化、规范化工作,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一方面,保险人将保险的展业、承保及部分保险理赔业务交给保险中介人经营,从而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协作,有利于提高保险经营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选择信誉好、经营稳健的专业代理公司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改进产品和服务。而保险业的规范化就需要建立一整套保险法规及保险辅助制度,保险公估人正是顺应这一发展趋势的产物。总之,保险中介组织的建立,保证了保险市场规范化、集团化发展,并确保保险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

  其四,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与约束功能是指通过保险中介制度规则,对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就保险中介制度而言,在代理、经纪以及公估活动中,当事人的业务规模与其报酬之间有直接的联系。激励机制相对完善,其激励收益大于激励成本,则保险人获益。另一方面,必要的约束机制使得保险中介人不断进行自我提升,并努力规范自我行为,防范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二、我国保险中介人当前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目前,在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中,一方面个人兼业代理人快速超常发展,而专业代理人却因政策原因举步维艰,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发展相对迟缓,与市场要求不相适应。截止2002年1月,我国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70家(大部分尚处筹备之中),兼业代理机构7万余家,保险中介资源的配置,出现了结构上的失衡;另一方面,由于保险中介行业刚刚起步,政策的不完善、市场运作中的缺陷、公众的陌生感、自身技术力量的薄弱等等,成为保险中介组织在发展初期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中介市场功能的发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对保险中介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首先,对保险中介人,一些保险公司感到多了一个竞争对手,将他们原有的业务抢走了。由此普遍对保险经纪人持有一种排斥心理,从而限制了保险中介公司作用的发挥。其次,从投保人一方的角度看。从理论上讲,保险经纪人有利于投保人以最小的保险费取得最大的保障。但在实际中,有些投保人认为,经纪人佣金虽然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用经纪人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更可以节省佣金。最后,一些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有偏见。在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成立之前一些兼业代理人、私自代理保险业务等中介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或携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害群之马败坏了中介人的名誉,导致保险中介公司给人们的感觉就是一个皮包公司。

  (二)保险行业中介还没有形成自律,限制了保险中介组织功能的发挥。直到1999年,保险中介行业才在中国正式开始运行, 还远远未形成一个行业规模,更无法形成行业自律。在市场环境没有根本改变,保险公司体制中介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保险中介组织的自我约束将很难落到实处。而且,监管部门对保险中介人的资信尚无评估标准。

  (三)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滞后。在保监委批准首批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成立后,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法规还很不完善。有关保险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保险中介公司的操作实务、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准则、保险中介公司的税收政策等尚未出台,保险中介公司利益不能得到保护。例如某些地(市)级以下的保险公司以没有收到上级红头文件为理由,以不知往哪里列支中介佣金为借口,借故不支付或少支付中介佣金。有些客户三番五次请保险中介人上门咨询,在得到中介公司的风险查勘报告和保险建议书后,又撇开保险中介公司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令保险中介公司处于尴尬境地。

  (四)保险中介人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经验不够丰富。优良的服务是保险中介公司生存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保险中介公司的经营人员不仅要有一流的服务精神,还必须要有一流的服务技能。但目前国内刚刚起步的保险中介公司,行业经验还不够丰富,特别是还未探索总结出适合中国现阶段市场的一整套的经营管理技能和经验,风险管理等各类专业技术力量还比较薄弱,保险中介人才在数量上还不足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中介行业自身的功能发挥。

  (五)保险市场的费率未能放开。保险中介机构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进行谈判,如果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的制定上差异不大,投保人就没有必要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保险了,因此费率放开是中介机构生存的基础。

  (六)兼业代理扰乱市场。在现在的保险中介市场上,兼业代理的数量远远超过了专业代理的数量。由于兼业代理由于缺乏专业的保险知识,对风险的鉴别能力较差,在代理佣金的利益驱动下,超范围代理,变相提高返还比例的情况时常发生,即扰乱了市场秩序,又加大了监管难度。

  (七)“地下中介人”和外资保险公司仍在进行不规范操作。目前在珠江三角洲一带,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或者因为对国内保险公司不信任,或者因为以前和保险公司合作不愉快,把主要险种安排给境外的保险公司。并且,由于1999年中国保监会对中介市场的清理和整顿,大量的违法违规的保险中介人退出市场,而其原来占有的市场,目前新成立的中介公司却又完全填补不了,这种情况在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客观上促使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大型涉外投资项目的有关业务转移至境外。
 
  三、对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我国有必要加快保险中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险中介人的经济价值功能,建议如下:

  (一)大力宣传保险中介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加快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作用。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公司对保险的认可程度低,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适当的场合为保险中介人正名,明确肯定保险中介人的正面作用。

  (二)逐步放宽对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监管,扩大保险中介人的活动空间。当前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与国际上的差异仍然很大,如对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监管太严,使保险中介公司设计量身定做保险方案的空间很小,严重限制了保险中介公司的活动空间和保险中介人作用的发挥。由于不少地(市)级以下的保险公司员工对保险中介公司还很陌生,不清楚国际上通行的扩展条款,只知道基本险种的基本条款,而根据管理规定“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投保手续”,这给保险中介人安排中介业务也带来了困难。

  (三)增加保险中介的供给数量,扩大保险中介队伍。我国的专业保险中介组织的成立,只有短短两年的时间。由于数量也相对较少,业务规模也不大,因此保险公司对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不屑一顾;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不了解也缺乏信任;投保人对保险经纪人更是敬而远之。适当地、有步骤地增加保险中介的供给数量在当前市场下就显得十分必要。

  (四)适当引进外资保险中介机构。一方面,建立中外合资保险中介公司。建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有利于中方吸收外方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因为保险中介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新的领域,在保险中介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事物上尚缺乏经验。除了中外合资的组织形式外,还可以考虑获得我国保险中介资格、公估资格的外籍人,与我国获得保险中介资格、公估资格的人员设立合伙保险中介事务所。在国外,合伙企业是保险中介的主要形式之一,国外一些知名的大保险中介公司也是从合伙企业演变而来的。另一方面,适当引进外资保险中介公司。按照国际惯例,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时,往往把投资项目的保险事项委托给保险中介人来办理,而且往往委托他们原来的保险中介人办理。而且,已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也习惯于使用境外保险中介人展业,如美亚保险公司。此外,我国保险公司的一些高风险项目,如卫星发射、核电站、高级商务楼等一般也通过国外保险中介公司安排分保。另外,适当引进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可以让我国新成立的保险中介公司、公估公司从一开始就与国际接轨,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努力向世界知名的保险中介公司学习。

  (五)完善有关保险中介人法规。如保险中介人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中介公司试点办法、保险中介公司的操作实务、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准则、佣金和咨询费标准等。并采取适当措施,协调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公司的运作,督促各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对待保险中介人和保险中介业务,对客户与中介公司的报价一致等。

  (六)继续整顿保险中介市场。一方面,限制兼业保险代理的审批,对扰乱市场秩序,违规经营的兼业代理公司吊销经营许可证,并禁止保险公司与其合作;另一方面,堵塞地下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活动空间,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保险当事人各方的权利。

  (七)培养保险中介人才。由于我国保险中介人已消失了四十多年,所以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方面都非常缺乏保险中介人才。在我国现阶段可以从通过保险中介资格考试并且又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员中加以培养,最快捷的方法是挑选一些优秀的人才派往国外保险中介公司去接受短期培训。从长远来看,我国应逐步完善保险中介资格考试,定期修订考试教材,增设考试课程,并组织好考前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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