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保险中介发展研讨会(2002) >> 当前专业保险代理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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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为了保证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在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关怀支持下,2001年底全国已有45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正式营业。由于保险市场发展与国家管理手段滞后的矛盾和保险公司经营观念的陈旧,使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在经营中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举步艰难、生存环境恶劣,严重制约着他们的健康发展。 问题一:市场竞争扭曲无序。有市场就有竞争,目前国内保险竞争区域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城市的保险市场主体之间、保险公司内部之间,集中在既有险种和保户之间,竞争的方式集中在价格竞争上,好多不规范、不合法的做法在中国却畅行无阻,如恶性降费、大比例退费、抬高“手续费”、与有保险资源的客户和个人签定私下协议用“高返还”的手段拉拢、稳住所谓的“兼业代理”等大行其道。另外,为了消化违反财政规定提高的手续费、返还等,有些保险公司用作假帐的方式应付检查和解决亏空。这些现象不仅提高了保险成本,削弱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扰乱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竞争,败坏了保险的信誉,扭曲了保险的作用,承揽保险成为某些人暴富的手段。保险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中成为助长腐败的工具,“商业贿赂”在保险业中比较严重,如为了利用银行等部门帮助销售保险,签定所谓代理合同,以“手续费”名义向经办人大比例的提供保险费回扣。在“体制”和“国情”双重背景下,专业保险代理在市场竞争中显的力不从心。 问题二:法规体系不健全,市场管理不统一。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经济立法滞后”这样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虽然,《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保险中介的新规定已经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目前我国仍不存在一个比较健全的、有利于各类保险主体平等竞争和协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法制环境。如:保险监管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和相互认可、保险公司管理与专业保险代理管理的关系协调、保险中介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专业保险代理的行为准则、代理手续费标准、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税收政策等。这种状况下,就很难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的保险市场,不利于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发展。 问题三:在应由市场经济调控的环节上,受到过多的计划经济制约。如代理手续费是专业代理公司营业收入的唯一来源,是专业代理公司支付营业成本、交纳各种税金、扩大经营规模、赖依生存的根本所在。可以说,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出现是中国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成果,它将逐步把保险公司从保险产品销售环节中解脱出来,保险公司的展业职能将由专业保险代理公司来履行。既然保险市场允许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就应该明确专业保险代理公司靠什么来生存?可是,目前有关部门仍然沿用1992年财政部《国营保险企业支付委托代办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来管理,用一般民事代理的法规来制约,过去的规定和标准,使保险公司与代理公司无所适从。 问题四: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和保险业垄断经营体制下,无论那类保险公司的内部结构都建立在大而全的基础上,从展业、承保到理赔成立了庞大的职工队伍,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独自完成保险业务每一个环节上的工作。近几年,各家寿险公司大上营销,用高于代理手续费几倍的营销费用招聘了多于员工上十倍的营销队伍;一些财产保险公司东施效颦纷纷成立营销队伍,用不合规的办法,承揽业务、抢占保险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呈现一种畸形的发展走势,展业成为各保险公司的重中之中,公司的业务量年年增大,费用和成本年年增加。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出现,使一些保险市场主体唯一的地方,如临大敌,不委托、不接纳,用有业务我不要,代理了我刁难的办法,企图憋死你、赶跑你,造成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生存困难。在国际上,保险公司只是以承保人的身份出现在保险市场和客户面前,保险公司的展业、理赔等工作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去完成。英国伦敦劳合社规定承保人不可以单独与客户见面,法国政府2000年规定营销不得进入保险市场,日本保险市场中80%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店来承揽的……但是,我国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一批庞大的展业队伍,虽然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业务量,但不利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生存,同时也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发展。 我们必须建立公平、统一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管理体系。我们应该抓住加入“WTO”保险市场将全面开发之初,市场竞争仍处在刚开始阶段,通过除旧布新来努力建立起一个法律化、规范化的保险市场管理体系。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党的15届4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定》中,把健全中介服务体系,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的一个重要问题提了出来。《决定》指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整顿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为搞好国有企业创造良好外部条件的一个重要内容。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保险市场上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还有着十分巨大的发展和生存空间。因此,尽快修改不适宜的旧的保险法规和行政法规,建立一个科学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迫切需要理顺保险市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理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市场监管的关系。使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与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普通商业管理行为,都做到有法可依,相互协调和认可。解决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与工商管理的矛盾,解决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业务对接的矛盾。明确国家对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营业收入(手续费)标准。 二、要切实按照市场的公平性、统一性和市场活力性原则切实行使好市场管理职能。制定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用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规范保险市场。在这里,所谓公平性是指所有市场主体都机会均等;统一性是指在统一的市场内按同一政策规定对市场主体行使管理职能;市场活力性原则是强调要给所有市场主体以自我发展的能力,而不是管死,要有利于保险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 三、今后,在保险代理人群体中,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将成为保险市场代理业务的主流。新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对保险代理规定了三种形式,意味着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保险中介市场。但是,目前,各保险公司仍然与一些国家行政权利部门、专业银行、大型的国家企业、学校、商业公司等签定保险代理合同,设立业务电脑终端。因此,必须加大对不符合规定的“兼业代理”的清理,逐渐削弱和取消“兼业代理”,因为,“兼业代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存在很多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监管的因素; 四、在保险市场上,能否承保大量的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生死攸关的头等大事。保险公司只有大量的承保业务才能把危险在众多的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也才能建立保险基金,向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保险市场上加强其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在面临国内保险主体大量增加,国外保险公司蜂拥将至的情况下,国内现有的保险公司处于减员增效、扩大市场份额的“两难”境地。因此,加强与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合作是关键。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长期处于保险公司直接开展业务的环境中,保险代理制往往不被保险公司接受。因此,必须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从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民族保险业竞争力出发,改革目前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用法律的手段把保险公司从保险产品的销售环节中剥离出去,限制和取缔保险公司的“营销”队伍。把保险市场竞争由拼人力、拼网点、拼规模、拼价格提高到比质量、比服务的层次上来。真正实行保险市场“产、销”分离,保险公司的业务重点转向产品开发、承保理赔、资金运作,保险展业由保险中介公司来承担,专业保险代理公司成为保险产品的经销商、保险产品“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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