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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新世纪的第一年,我国加入WTO,正式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大潮流中,我国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在过去10余年的发展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成为一支重要力量,然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一直处于变迁完善过程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困扰着保险业的发展。 本文对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进行全面的研究,以期为我国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提供可操作性建议。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我国保险市场现状,旨在说明我国保险市场渐已完善,初步具有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第二部分,深入研究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和缺陷,指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方向;第三部分,在前文调查的基础上,从国家政策层面和中介市场层面,对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第四部分,简要的从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目标取向方面着手,建议监管层完善和加强监管,促进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中介产业政策 保险中介监管
一、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新中国的保险业,从1949年10月成立至今经历了一个建立、发展、取消、恢复、壮大的过程,从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并从银行正式分离至今,我国保险业有了飞速的发展。进入2002年,中国保险市场已经实现了主体的多元化。 (一)、保险业务高速增长,市场规模持续大幅度扩大。2001年,全国保险费收入2109.4亿元,上个世纪最后十年,保费收入的年均增长率高达44%。从保险市场的供给上看,无论是财产险、人寿险还是再保险,其供应的保险品种都有显著增多,由最初的几十种增加到现在的1000多种;承保金额也已具备相当规模。1999年全国总承保金额为66.64万亿元,赔付金额达到508.01亿元。人寿保险投保人次明显增多,1999年人寿保险投保金额52.77万亿元,给付达到228.32亿元。 (二)、市场主体实现了多元化,一个有竞争的保险市场体系正初步形成。1988年以前,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国家经营各种保险业务。1988年之后,国家又陆续批准了平安、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两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等三家区域性保险公司;1996年底又陆续有华泰、新华、美国友邦、东京海上、中宏等多家保险公司获准成立,按中国入世的承诺,将逐步开放保险市场,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将加入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为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外资保险竞相抢滩登陆。保险市场作为中国最后开放的市场之一已经开始启动,实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是国家走向现代化保险的必由之路。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准入以来,目前共有20余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经营机构,有10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代表处。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无疑将对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 与国内保险业很早就受到市场竞争的洗礼不同,我国保险中介行业仅有3-4年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稚嫩的中国保险中介体系正面对着强大成熟的对手,由此,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加快了本土保险中介市场的开放度,旨在迎接外资保险中介的挑战。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从这一原则出发,加快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速度,试图为中国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扫清障碍。新世纪的第一年,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陆续在中国几个重要的城市如上海、深圳、北京、大连等地开业。一段非常短暂的时间后,中国保险市场就形成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共存的局面。到2000年年末,全国共有保险公司52家,保险代理公司12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这个数字表明了中国保险中介机构从无到有的惊人的发展速度。可以预测,保险中介的批设速度近期还将继续保持且有加速的可能。 国内保险业自恢复以来,发展迅速,2001年我国的保险业务收入2109.4亿元,但保险中介体系却发展缓慢,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瓶颈”。国外保险市场的经验证明,只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存的市场才可能是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代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和代表保户保险经纪人以及处于中立的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中介机构比例相当高,如法国有保险公司500多家,但保险经纪公司却有2400多家;瑞士有保险公司3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近1000家,大部分保费收入都是通过中介机构实现的,60%以上的财险业务和40%以上的寿险业务都通过经纪人等保险中介完成,而我国保险营销主要靠保险代理人来完成的,这显然与我国潜在的保险大国地位不相符。 针对国内保险中介市场落后的现状,近年来,保险监管当局和有关部门为建立一个规范、健全的保险中介市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2001年,保监会相继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法规体系。同时,规范发展保险代理制,代保险公司销售产品的代理人市场发展迅速,全国已有保险代理机构(站所)近10万家。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0%以上来自代理人,而寿险全部保费收入的80%是由代理人收到的。随着北京的江泰、上海的东大、广州的长城等一批保险经纪公司获准成立,中介机构开始逐渐进入角色。他们用自己的保险专业知识,为保户组合保险责任、选择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商定费率和价格。保险中介领域的发展成了备受关注的重点之一,保险中介市场主体框架初步形成。 中国潜在的保险市场,吸引了外资的不断进入。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中介市场也打开了大门。国际上最大保险公估公司之一的GAB罗便士公司宣布正式成立北京代表处,从而成为在北京的第一家国际性保险公估公司办事机构。这表明国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正式登陆保险中介市场,将与国内同行一争高低。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多次明确表示,外资保险中介的进入,将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国内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保监会对外资中介机构进入的积极态度不会改变。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几点建议 入世后,国家强调要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步伐,打破垄断经营,引进竞争机制。还特别指出要实现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这应当成为确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经营和监管指导思想的出发点。 (一)、关于保险中介发展的方向 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我们认为,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是未来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发展的方向。 1、市场化。保险中介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产物,从世界范围保险中介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看,保险业发达的、保险中介行业成熟活跃的国家,无一不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世界知名的保险中介公司,无一不是在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和壮大起来的。我国正在坚定不移地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对外开放政策,在加入WTO形势下,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势不可挡。保险中介人必须树立起市场观念,彻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垄断的念头,必须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2、规范化。保险中介机构要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组织框架。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切实各负其责,确保公司有效运转;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一套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要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职业化。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形成一种明显的保险中介人的职业特征,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要用保险中介人的职业特征、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从业人员要热爱自己的行业、自己的公司和自己的岗位,注重自己的市场声誉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艰难的创业时期,要有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4、国际化。所谓国际化,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是动态的,既是目标,也是过程。目前,保险中介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但在国际上她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形成了一套公认的运作规则和模式。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信息畅通、交流便利的今天,必须从一开始就与国际接轨,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努力向那些在世界上已获成功的保险中介公司学习、接近和看齐。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到时间、争取到主动、争取到市场。否则,在将来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将无立足之地。 (二)、关于我国保险中介产业政策 目前,我国保险理论界对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的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面对我国广阔和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保险中介产业政策在协调保险行业关系、合理配置保险中介资源,调整保险中介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竞争,优先扶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产业组织制度,确保保险中介业务在低成本、高效益的运作机制下发展,保护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行为等方面还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保险中介产业政策同保险产业政策不论是从发展目标、规模效益、组织制度、竞争原则、保护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还是从法律法规、经营模式、经营目标、监管指标、监管内容、产业技术政策等都有着许多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的发展理论和实践措施,对保险业保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开拓和创新意义。 研究产业政策的核心是研究产业组织及产业组织结构,而研究产业组织的目的就是研究市场运作。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中介法人组织形式,意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然而,目前国内产寿险市场上的代理组织占主导地位的是个人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其归属于产险公司的代办站(所)或寿险公司的营销部(单位)。而专业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较少。目前的代理组织模式主流是粗放型的,这种保险中介组织模式应当尽快转变,使专业中介公司成为市场的主体。为了保证这一转变,国家制定的保险中介产业组织政策应向专业化、职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在产业政策取向上应向专业公司倾斜,走集约化、规模经济、规模效益的发展之路。 保险中介产业的基本职能是供给职能,即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业的发展需求。因此,保险业能否保持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中介产业的发展。保险中介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促进保险中介产业资源有效配置,实现产业结构总体均衡,为保险业发展增加供给所采取的宏观管理政策和措施。我国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1、保险中介产业结构政策。在宏观上应保护产业结构的合理比例,避免市场在合理分配资源方面出现的失灵,弥补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的缺陷,保护和扶植产业内优先发展的部门,尽可能达到规模效益,促进保险业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在微观上应及时调整结构比例,增加供给,提高效益,排除垄断,增强竞争能力,为实施产业政策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实施措施。 2、保险中介产业组织政策是构建适应保险中介产业发展的各类组织形式,打破目前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一产业组织形式,研究设立股份制公司的法律环境和设立条件。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的经济体系,在公平竞争和法律许可的限度内,产权主体以追求潜在收益为目标的制度创新活动不应受人为的限制。这种以成本与收益比较为原则的组织制度创新将会是保险中介产业组织发展的目标,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企业将大大提高保险中介产业结构的效率,也是研究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的核心问题。 3、地区产业结构政策的核心是合理配置保险中介产业的布局,使地区产业结构能适应该地区保险业的发展。比如:在经济发达、保险业基础好、当地中外资企业有需求的地区,适当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批设保险经纪公司以满足地区经济、保险发展的需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地域范围也可考虑扩大,以适合保险公估业本身运作的规律。 4、保险中介产业技术政策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经营咨询等高度知识密集型技术,为保险中介产业技术政策服务。相比较国内银行金融服务业,保险业的服务手段单一化,保险中介展业、理赔手段更显不足。当今,国外保险中介产业正向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向发展,这一走向对保险中介产业的技术含量要求会更高,单靠现有的展业手段、营销方式是无法应对的。对此,国家保险中介产业政策应当鼓励保险公司转变职能,将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交给专业中介机构,而中介机构也应向高技术产业的方向转移,以高技术为保险公司提供高效服务。 5、保险中介产业保障政策是为保证实现产业政策总目标所采取的各种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等一整套政策,其中主要有价格、税收、金融、劳动工资等政策。保险中介产业作为保险业中一个新兴产业应尽量争取相关政策的支持,创造一种较宽松的发展环境,使保险中介产业能够更加健康发展。 (三)关于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定位 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发展证明:只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存的市场才是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从这一原则出发,加快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速度,试图为中国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扫清障碍。然而现实是保险中介公司普遍反映经营困难,保险市场也依然存在很多混乱现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内的保险市场主体的定位不清,职能交叉应该说是阻碍保险中介发展的主要问题。 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的有关管理规定,从经营范围上看,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最宽,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对明确,其工作虽各有侧重,但都是围绕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专门企业。如果把保险经营的全过程分为保险产品设计——保险产品销售——建立保险合同(承保)——售后服务(防灾防损和保单维护)——理赔等几个环节的话,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可以说是与保险销售有关的独立企业,保险公估公司则是在保险合同建立前和保险标的受损后为标的评估的公司。国外保险中介公司与保险公司的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说明保险经营的某个或某几个环节是可以从保险公司剥离出去的,而且剥离对保险公司也是有效益的。 客观地说,我国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形成明确的专业优势。保险公司自身承揽了所有的保险经营环节,并且形成了以销售为重点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习惯。考察各个公司的部门安排和人员配置,就会发现销售部门是最庞大的,而对于一家保险企业至关重要的产品开发人员、投资人员和研究人员的比例却少得多。虽然,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公司加快了产品的更新换代,但总的来说,我们的保险公司很大程度上演化成了主要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企业,而风险管理和资金运用等保险企业的核心职能倒成了弱项。 而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都是以促成保险合同为生存方式的企业。在保险公司主营销售的情况下,保险中介的经营困难可想而知。保险中介要生存,必须有大量的稳定的客户。客户从哪儿来?要么来源于保险公司的老客户,要么是自己开拓的新客户。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不强,还不足以与保险公司竞争业务,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保险中介要想与保险公司竞争业务,必须有高质量的服务,让客户感到通过中介购买保险确实比自己直接到保险公司去买有特别的好处。然而,多数投保人对服务的理解更多地局限在理赔上,而保险中介均没有理赔权,所以,多数客户还是愿意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保险中介进退两难。 为理顺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达到双方协调共同发展的目标,首先,保险公司要找准核心优势,逐渐剥离部分职能。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可替代产品的自由进入、消费者投资意识的增强,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和产品的不断更新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才是保险企业竞争的关键,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这才是符合保险公司职能的定位,因为产品体现保险公司对客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而资金运用则体现出公司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因此,保险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产品开发,这是占领市场的要求,也是公司资金运用的基础。 其次,中介公司要增强专业性,吸引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保险中介必须靠高效优质的服务吸引他们。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要通过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新业务,降低其业务成本促使其减少或剥离直接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要提供到位的专业服务,让其感受到通过保险中介购买保险优于直接购买或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中介机构专业职能的发挥一方面可以促进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推动保险公司向风险管理专家转化,从而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之间形成各有所长、优势互补的专业分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中国保险中介是自1992年美国友邦进入后开始引入的,而一些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已有上百年发展历史。与国外保险中介机构有100多年经营历史相比,国内的保险中介市场正式启动仅有几年,算起来仅是个初生婴儿而已。国内保险中介该如何迎接WTO的挑战呢? 1、加快开放内资市场,培育多元化的中介市场主体。按照WTO的有关条款,外资保险中介公司可在中国入世5年后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明白,赖以遮风挡雨的“民族保护大伞”国家不会为其撑很久,因此,在迎接外资保险中介机构挑战方面,应加快对内资市场的放开,使有实力的国内大企业和集团进入中介市场,促使中介主体多元化,并通过国内保险中介制度上的完善,与国际接轨,以及国家政策扶持等一系列措施,增强与外资的竞争的实力。 2、推进费率的市场化,打造市场竞争的基础。我国保险中介机构之所以主体少、业务比重低,与严格监管的现状分不开。比如条款费率一直以来由保监会控制,直到今年才开始在广州等地进行费率放开试点。而中介机构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进行谈判,如果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的制定上差异不大,投保人就没有必要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保险了,因此费率放开是中介机构生存的基础,也是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3、中介队伍职业化,规范中介机构运作。中国保险中介机构要以职业化队伍为目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这不仅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形成明显的保险中介职业特征,促进中介人的职业化,以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还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一套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中介组织内部组织体系的规范运作;另外,要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保险中介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加快人才培养,练好内功至关重要。我国保险中介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虽在人才和技术方面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与国际上的保险中介巨头相比,在人才和技术素质以及经验方面有相当大的距离,必须迎头赶上。如广东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广东方中公估有限公司,公司不从事具体业务,主要是练好“内功”——做好人才的培训,安排人才的到位。而长城经纪公司的人才培训计划分成两部分:有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以及一批从设有保险专业的著名高等院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而这批新人经过三五年的培训后,将成为国内第一批自己的保险经纪专家。 四、关于保险中介监管 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二层意思应当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要突出强调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繁荣,没有竞争就没有公平。但竞争必须有规则,没有规则、不按规则进行的竞争是不公平的竞争,其结果必然是少数人侵害多数人的利益。 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三层意思应当是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险体系的运转是安全和稳定的,那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相反,如果整个保险体系的运转是不安全、不稳定的,那么,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市场秩序也难以维护。 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健全有力的监管体系是应有之义。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秧序,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监管者应当紧紧围绕监管目标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监管规章,认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市场准入监管,不允许先天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防止潜在风险;二是业务营运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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