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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保险中介产业规范化管理部分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阐述中国保险中介产业规范化管理的部分问题,客观的概括了保险中介行业在中国入世前后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论证了规范化管理是中国保险中介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强调指出:要应对入世后中国保险行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国内保险业界及学术界应该对中国保险中介产业政策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深入的研究,推动中国的保险中介产业迈上一个新台阶。并且深入分析了不断加强保险中介行业的法制建设,将“三规”落到实处的现实意义。只有将理论研究与实际市场监管相结合,才能为保险中介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与良好的法制环境,只有这样中国的保险中介行业才能真正成为朝阳之朝阳,顺利实现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接轨。

  总之,实现保险中介产业的规范化管理任重而道远,本文只就规范化管理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浅尝辄止的论述,希望通过本文能为我国的保险中介产业发展提供新的思路与建设性意见。

  前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必然,也是进一步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重要契机,对我国的各行业经济发展将带来深远的影响。从这一刻开始,中国将逐步履行自己开放市场的承诺,对于中国保险市场来讲,开放意味着机遇,意味着整个保险产业的升级,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将直接融入世界市场并面临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保险中介产业作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入世前,其规模还不大,主要是市场主体缺位、相对于保险产业政策,我国保险理论界对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的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入世后,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将成为理论界和业内人士更加关心的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中外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化管理问题将更加突显。

  一 入世前后保险中介市场的状况

  入世前,全国共有各类保险中介服务网点23万多家,各类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近百万人,与国外保险中介机构有100多年经营历史相比,国内的保险中介在20世纪90年代末才开始起步,真正的保险中介——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才一年多时间,算起来仅是个初生婴儿而已。到去年底,我国的保险业务收入突破2000亿元,但保险中介体系却发展缓慢,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瓶颈”。 近期一项统计显示,国内保险公司资本总额已经达到4000亿元,保费收入还在以每年30%的速度持续增加。面对如此广阔市场和快速发展的增幅,保险中介产业政策在协调同保险行业关系、合理配置保险中介资源,调整保险中介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竞争,优先扶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产业组织制度,确保保险中介业务在低成本、高效益的运作机制下发展,保护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行为等方面还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2002年初,随着62家保险中介机构正式开业,98家获准筹建并陆续开始筹备工作,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正在逐步融入并影响我国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是最近几年才逐步形成的,目前已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有45家,保险经纪公司9家,保险公估公司8家。  

  据了解,98家在筹建的保险中介机构中,保险代理公司82家,保险经纪公司7家,保险公估公司9家。其中,广东在继珠海泓安保险代理公司于今年7月正式开业后,同年9月广东瑞升保险代理公司、中山市公量保险公估公司、大成保险经纪公司等11家保险中介机构获准正式筹备;上海恒通保险代理公司等5家代理公司、上海双希保险公估公司等2家保险公估公司和永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积极筹建;在北京,则有14家保险中介机构正在筹建。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公告,以进一步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审批程序透明度;年内保监会还将出台《保险代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以完善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

  去年7至8月份,保监会在全国共抽查中介机构1323个。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说,当前保险中介市场上问题很多,主要问题是兼业代理机构比较混乱,造成了不少违规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

  二 管理的规范化是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以主席令的形式由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将与国际惯例衔接,这也是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和加入WTO形势需要,中国保险业所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

  保险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和保险业市场化的产物。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机构,直至1999年底,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13家保险中介公司,填补了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空白。经过两年的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批准开业和筹建的保险中介机构有171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2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公估公司27家。此外,还有7万余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我国保险市场的恢复发展不过二十余年历史,直到20世纪末,中国保险市场才出现屈指可数的几家保险中介公司,这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和保险业垄断经营体制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缺乏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自然也就没有保险中介人的活动空间,更谈不上所谓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结构的问题。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代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和代表保户的保险经纪人以及处于中立的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中所占比例相当高,其中保险业60%以上的财险业务和40%以上的寿险业务都是通过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来完成的。近一年来,我国保险中介机构规模的迅速扩大,适应了保险业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的步伐和需求。但保险中介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其建立和发展之初不免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如机构设立不平衡、运营行为不规范、缺少有效的监管等,如今面对市场,特别是面临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新形势,中国保险中介要经受住市场竞争考验,必然要走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道路,而三个“管理规定”的出台,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的要求。

  按照WTO的有关条款,外资保险中介公司从入世起即可通过办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我国市场。在此情形下,国内保险中介自然明白,国家和政府为其“遮风挡雨”不会太久,自己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成长、成熟,方可应对入世带来的冲击。摆在眼下的任务,首要的就是转变观念,尽快行动起来,严格自律,扎实发展,着力提高行业自身整体服务和技术水平,从而提高竞争能力、赢得市场。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曾经指出,随着保险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逐步增大,保监会顺应市场要求,及时将一些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推向了市场。至于这些机构能否适应市场需要,能否经受竞争的考验,最终只能由市场来决定。这说明,保险监管部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会充当任何特定市场主体的保护伞。因此,保险中介公司必须摒弃靠政策、靠扶持生存的观念,而应依靠自己切实的努力来求得发展。

  无规矩不成方圆。三个“管理规定”为保险中介立了规矩,至于保险中介未来的收获如何,则要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因为市场才是保险中介发展的最终裁判。

  三 研究保险中介产业政策构建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保险中介产业

  将为保险中介业规范化管理提供理论支持

  1、研究中介产业政策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保险业出现了快速发展。国家保险产业政策在积极推进保险业的发展、克服市场失灵、保持规模经济效益、引入竞争性产业组织、合理配置保险资源、促进行业内外协调关系、完善保险业监管、保护和扶植民族保险业等诸方面愈来愈显示出积极的政策效应。
  
  相对于保险产业政策,我国保险理论界对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的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  保险中介产业政策同保险产业政策不论是从发展目标、规模效益、组织制度、竞争原则、保护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还是从法律法规、经营模式、经营目标、监管指标、监管内容、产业技术政策等都有着许多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的发展理论和实践措施,对保险业保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开拓和创新意义。

  2、保险中介产业组织政策是研究的核心

  研究产业政策的核心是研究产业组织及产业组织结构,而研究产业组织的目的就是研究市场运作。保险中介产业组织构架到底是适应“粗放型”发展模式,还是“集约型”的发展模式,如何才能促进这两个转变,是保险中介产业政策首先应解决的问题,也是保险人和监管人共同考虑的现实理论问题。依据现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中介法人组织形式之一,意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国外的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多采用合伙人制,在我国保险中介组织制度中能否引入合伙人制度将是保险中介产业政策中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

  目前国内产寿险市场上的代理组织形式多为个人代理人,其归属于产险公司的代办站(所)或寿险公司的营销部(单位)。在目前这种代理组织模式下,一旦保险公司放松核保、核赔制度的管理,放松对个人代理人的培训,保险监管机关放松从业资格的认定和监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保险中介组织模式到底能否适合保险业长期发展规划很值得商榷。

  国际保险市场的经验证明:保险中介产业组织政策应向专业化、职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在产业政策取向上应向专业公司倾斜,走集约化、规模经济、规模效益的发展之路。保险中介资源应合理配置。

  保险中介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是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研究的问题。保险中介产业结构应根据市场需求、业务发展保持大体均衡。可目前实际情况是个人、兼业代理人快速超常发展,而专业代理人却因政策原因举步维艰,优秀的个人代理人也无法向专业代理公司分流。保险中介资源的配置出现了结构上的失衡,自然产生了大量兼业代理人违规经营的行为,既扰乱了保险市场,又给保险中介产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3、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的市场取向

  保险中介产业的基本职能是供给职能,即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业的发展需求。因此,保险业能否保持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中介产业的发展。保险中介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促进保险中介产业资源有效配置,实现产业结构总体均衡,为保险业发展增加供给所采取的宏观管理政策和措施。我国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1)保险中介产业结构政策:在宏观上应保护产业结构的合理比例,避免市场在合理分配资源方面出现的失灵,弥补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的缺陷,保护和扶植产业内优先发展的部门,尽可能达到规模效益,促进保险业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在微观上应及时调整结构比例,增加供给,提高效益,排除垄断,增强竞争能力,为实施产业政策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实施措施。

  (2)保险中介产业组织政策是构建适应保险中介产业发展的各类组织形式,引入产业竞争机制,打破单一的产业组织形式,研究设立股份制公司和合伙制企业的法律环境和设立条件。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的经济体系,在公平竞争和法律许可的限度内,产权主体以追求潜在收益为目标的制度创新活动不受人为的空间限制。这种以成本与收益比较为原则的组织制度创新将会是保险中介产业组织发展的目标,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企业将大大提高保险中介产业结构的效率,也是研究保险中介产业政策的核心问题。

  要深入研究保险中介市场开放问题,引进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在对外开放中坚持的原则应是以市场换技术,以市场换人才,加速培养我国保险中介的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宏观上要把握好保护民族保险中介产业的政策目标,使保险中介这一幼稚产业的发展得到政府必要的保护和扶植。

  (3)地区产业结构政策的核心是实现保险中介产业的合理配置和布局,使地区产业结构能适应该地区保险业的发展。比如:在经济发达、保险业基础好、当地中外资企业有需求的地区,适当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批设保险经纪公司以满足地区经济、保险发展的需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地域范围也可考虑扩大,以适合保险公估业本身运作的规律。在保险中介合理配置方面应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政治、法律、市场技术、习俗等诸方面的因素,在政策上应予以适当倾斜,不搞一刀切。

  (4)保险中介产业技术政策是尽可能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电脑软件开发、经营咨询等高度知识密集型尖端技术,为保险中介产业技术政策服务。相比较国内银行金融服务业,保险业的服务手段单一化,保险中介展业、理赔手段更显不足。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单靠目前这种“人海战术”的展业方式,不能应付知识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当今,国外保险中介产业有向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向发展的趋势,这一走向对保险中介产业要求的技术含量会更高,单靠我们习以为常的展业手段、营销方式是根本无法应对21世纪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因此,保险中介产业应向高技术产业的方向转移,以此带动整个保险中介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的重大调整,进而促进保险中介产业在高起点、高技术含量的水平上向前发展。

  (5)保险中介产业保障政策是为保证实现产业政策总目标所采取的各种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等一整套政策,其中主要有价格、税收、金融、劳动工资等政策。保险中介产业作为保险业中一个新兴产业应尽量争取相关政策的支持,创造一种较宽松的发展环境,使保险中介产业能够更加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保险中介产业政策是一门全新的产业政策,需要经济理论界和保险理论界开展深入地研究,为保险中介产业的实践创新完成所必不可少的理论创新。
 
  四 浅谈“三规”出台的意义及保险中介发展前景展望

  针对国内保险中介市场落后的现状,近年来,保险监管当局和有关部门为建立一个规范、健全的保险中介市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2001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三、四、五号主席令,发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上述规定将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法规体系。随着中国加入WTO,业内专家认为,国内保险中介唯有迅速成长起来方可应对入世冲击。按照WTO的有关条款,国内保险业的保护期是三年,三年后外资保险中介公司可在中国入世5年后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保险中介公司也应当明白,为其遮风挡雨的“民族保护大伞”国家不会为其撑很久,它们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成长起来。因此,在迎接外资保险中介机构挑战方面,应加快对内资市场的放开,使有实力的国内大企业和集团进入中介市场,促使中介主体多元化,并通过国内保险中介制度上的完善,做法上与国际接轨,以及国家政策扶持等一系列措施,增强国内公司与外资竞争的信心与实力,缩短差距。

  费率放开是中介机构生存的基础。我国保险中介机构之所以主体少、业务比重低,与监管的现状分不开。专家们认为,尽管我国提出了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思路,但偿付能力监管一直没有落到实处,比如条款费率。中介机构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进行谈判,如果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的制定上差异不大,投保人就没有必要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保险了。

  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保险中介业十分重要。这不仅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形成一种鲜明的保险中介职业特征,促进中介人的职业化,以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而且还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一套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中介组织内部组织体系的规范运作。同时,要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迎入世 保险中介步入新时期

  “三规”的出台,并正式实行。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中介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保险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从此将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2、市场呼唤法规

  在加紧清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保险法律法规之际,同时公布三个部门规章,足以说明这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是应对入世,增加中介市场主体的需要。

  入世在即,增加中介市场主体,使之形成规模以成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变得十分重要。相当长时期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偏少,中介机构严重不足。到2000年底已经开业和正在筹建的保险中介机构全国只有56家。因此很有必要为保险中介主体组织形式合法提供法律依据,大力培育保险中介市场。  
 
  其次是弥补保险法律不足的需要。

  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市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对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规范经营将起到巨大作用,但是在《保险法》中并未对保险公估人做出规定,只在第120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这里说的“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被一些人理解为保险公估人,实际上不只包括保险公估人。 在现实当中,很有必要对保险公估人进行法律规定。   

  第三是维护保险中介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从当前的现实情况看,我国经济环境不尽如人意,保险中介市场也比较混乱,特别是兼业代理机构尤为突出,拖欠保费、私自印制单证、强制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监管机关必须制定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通过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3、重塑市场格局

  三个规定的颁布将对保险市场,特别是中介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首先是将导致保险中介市场主体增多。根据三个规定的具体条文,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均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前两者还可以合伙的形式设立。这将有力地吸引企业资本、民间资本进入。以合伙形式设立的代理机构和公估机构仅要求有两个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出资额的最低限为50万元实收人民币,更为合伙形式设立的代理机构和公估机构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这也将导致保险公司的营销部脱离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机构转变,特别是那些业绩优秀又具有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的营销精英可能性更大。三个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符合条件的人员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这也为一些资深专业人士加入保险中介行列、组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了条件。

  其次是保险公司的职能将逐步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由于三个规定的颁布,保险中介主体增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产品和保险费的收取等工作,也可以接受保险经纪人的业务,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从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和理算等业务,这样保险公司主要集中从事核保、资金运用、客户服务等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

  第三是兼业代理机构将逐渐转型。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中国保监会2000年8月4日公布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但是从新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看,没有将代理人划分为三种,而是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三种形式设立。这就意味着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存在将不符合新的规定,应逐渐向新的形式转型或退出保险中介市场。

  4、意义非同寻常

  三个规定的公布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是完善了保险法律体系。目前,除了《保险法》外,这三个规定不仅弥补了《保险法》一些不足,也和已经公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形成了目前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

  其次是突出了监管目的。三个规定均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为目的,且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目的,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

  第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三个规定中都规定因中介主体自身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中介人承担法律责任。这可以大大降低当前保险市场特别是代理市场居高不下的种种纠纷,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是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武器。三个规定在原有基础上均增加了第六章监督检查,对中介机构报表、资料的报送,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突出了审计报告的作用,要求审计报告必须经具备一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突出了市场管市场、中介管中介的作用,符合国际惯例。对于保监会监督检查的内容采用了列举主义而非概括主义,既维护了被监管者的权益,也避免了监管中的随心所欲或避重就轻行为。罚则的内容也更加具体细化,每种违规行为均规定了处罚内容,为依法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第五是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规范发展。从三个规定的内容看,从设立、变更和终止、从业资格、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到罚则,比以往的规定更全面、更科学,为保险中介主体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从立法的角度看,不仅依据了《保险法》还采用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立法体系,法律依据充分得当,可以有效地促进规范管理。在三个规定中的经营管理中均提出了至少八项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具有明显的概括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不过20余年的历史,因此,保险业一直被国人称为“朝阳产业”。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代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和代表保户保险经纪人以及处于中立的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较成熟的发达国家中所占比例相当高,60%以上的财险业务和40%以上的寿险业务都是通过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来完成。到目前为止,我国开业和正在筹建的保险中介公司有172家,完整的保险中介体系已经有了主体框架。因此,业内将保险中介誉为朝阳产业中的朝阳。

  五 结束语

  面对入世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亟待规范和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任务是艰巨的,在中国保险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必须看清形势、明确方向、大力推进保险中介产业的发展,使之真正成为中国保险业腾飞的翅膀,成为朝阳中的朝阳。

  解决了规范化发展问题,中国的保险中介产业的职能才能真正得到体现,为此,当务之急我们首先要把握入世的机遇,加快对内资市场的开放,促进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培育竞争机制。其次要推进费率的市场化。费率放开是中介机构生存的基础。再次要加强中介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以职业化队伍为目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以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此外,加快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民族保险业虽有了几十年历史,人才和技术方面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与国际上的保险中介巨头相比,在人才和技术素质以及经验方面有相当大的距离,必须迎头赶上。在这方面,国内的中介机构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人才的吸纳,显示出人才才是这个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总之,入世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是一把双刃剑,在形成冲击和压力的同时,也将重塑中国的保险中介产业和中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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