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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建立


一、保险中介人概况

  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具有保险人、保险中介人、被保险人三个要素。在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中,应该同时存在一个健全的保险中介市场。保险中介市场的市场主体是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保险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收入来源于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之分。现在全国各家人寿保险公司广泛采用的营销员、业务员或业务代表即是以个人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而兼业代理人,是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如邮局、商业银行在从事邮递和金融业务的同时,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他们就是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至于专业代理人则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即以代理保险业务为收入来源的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保险代理公司最近两年才在中国大陆出现。不管哪种类别的保险代理人,其权限均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

  2、保险经纪人

  如果说大家对保险代理人还有所接触的话,保险经纪人可能陌生得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比如,你作为一家企业的总裁,意识到有必要买企业财产保险。但是自己并不清楚买哪种保险,向哪家保险公司买,以及什么样的价格最合理。这时,就可以委托保险经纪人为你统筹规划。保险经纪人在充分了解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企业财务的基础上,综合当前保险市场的产品,为你提出保险方案,并促成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建立保险合同的桥梁,其工作目的不是销售某一家或某几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要熟悉国内以至世界很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并尽可能为客户设计出保障最充分、价格最合理的保险方案。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公司。保险公估人的存在使得保险标的的估价有了一个客观的依据,客户不用再担心保险公司低估受损标的的价值而减少赔款。客观公正是保险公估人的立业之本。投保人要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购买多少保险,保险公司也要根据投保标的的价值确定投保人应缴纳的保险费。而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将鉴定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并据此作出赔偿。可见,保险标的的估价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十分重要。

  二、保险中介人的作用

  保险中介市场是完善的保险市场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保险商品的流通和消费,沟通、协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关系的桥梁。保险市场中交易的商品是一种经济保障,保险商品具有无形性和服务延续性的特点,专业性很强。在保险商品的销售和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需要保险中介人协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以及参与理赔,进行损失和价值鉴定等工作。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规范,保险中介人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一)通过中介活动,促进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保险中介人,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激发保险需求,从而拓展保险市场。这是因为,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可扩大保险市场交换的空间及深度,增加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保险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业务,通过保险中介人,不仅可让保险人致力于保险商品的开发、防灾防损以及理赔等环节的工作,同时又可发挥中介人特有的专长和技术优势,有针对性的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领域发展,从而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相应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再次,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通过保险代理人“多渠道、广代理”以及保险经纪人集中、精细的工作方式,既提高了保险供给能力,又方便了广大客户的投保、刺激并满足保险需求,从而从整体上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减少交易费用,降低保险成本

  通过保险中介人,有利于收集保险信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效益的提高。这是因为:(1)保险代理人在招揽业务的过程中,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快,因而成为保险人了解保险市场需求和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的重要渠道。保险人能够通过保险代理人对市场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不断完善各项保险条款和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使整个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同时又能节约场地、人员等开支,降低经营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2)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其中介身份和专业技术帮助投保人作出正确的投保选择,以避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给投保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减少投保人的投保风险,从而降低投保人的机会成本。而且,保险经纪人是以自身名义为维护客户利益而开展服务,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业务时,更加谨慎和规范,从而有效的抑制了代理业务的违规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另外,保险经纪人利用其特殊身份通过向投保人推荐服务规范、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一方面是对客户负责,保护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保险公司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保险市场有序竞争和良性循环。(3)保险中介市场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稳定社会秩序,缓解我国人口就业压力,降低整个社会的机会成本,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通过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把市场机制引入保险市场,有利于促进保险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

  保监会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加强保险监管工作,使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目前,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正逐步向“比服务、比技术、比产品、比信誉”的良性竞争转变。通过引入保险中介并使其在保险市场上广泛发挥作用,使保险公司专注于开发保险产品、加强风险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成为知识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在保险中介市场中,保险人、中介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与责任义务是明晰的。通过培育保险中介市场,为保险人利用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开展保险业务创造条件,不仅有利于保险人控制展业成本,堵塞理赔环节存在的漏洞,同时也将市场机制通过保险中介市场引入保险市场,促使保险企业按照市场化的经营机制进行运作,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由粗放型经营模式向重效益、稳健经营的集约型经营模式转变。

  (四)发挥合作功能,有利于培育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推进我国保险的市场化改革,加快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步伐

  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险中介人之间,保险买方、卖方和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合作,从而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现代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保险中介人非常活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保险业的主要形式和途径。因此,市场经济越发达,保险市场越完善,保险中介人也就越发展。当前保险中介组织的兴旺繁荣程度,是衡量保险市场健全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例如,在日本财产险市场上,仅有少量是由保险公司外勤人员招揽业务,大都依靠代理店展业,财产险中一般性业务由代理店办理的已占90%。英国保险经纪人是保险销售的主要力量,其招揽的业务已超过保费收入的60%,并且这一比例还在增长。美国从事财产保险工作代理人和经纪人已有50多万人,在美国人身保险的销售体系里,除了少量业务通过分支机构推销外,大部分业务是通过代理人招揽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一个健全、完善的保险市场,没有保险中介机构的介入,简直是不可想象的。随着我国进入WTO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并将陆续大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这对我国民族保险公司来讲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我国保险业要迎接这一挑战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就必须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经验,发展我国自己的保险中介人队伍,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按国际惯例参与竞争。

  三、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现状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是最近几年才逐步形成的,目前已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有45家,保险经纪公司9家,保险公估公司8家,另有98家获准筹建并陆续开始筹备工作,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正在逐步融入并影响我国保险市场。相对于我国巨大的保险市场和快速增长的保费收入来讲,保险中介机构依然太少,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瓶颈”。长期以来,在我国保险市场上,除了兼业代理机构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一直处于缺位状态,直到最近几年,保险中介市场才逐步形成,保险市场要素趋于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业务主要由外国再保险经纪人办理。我国兼业代理机构已有7万多家,寿险营销员也逾百万,但由于鱼龙混杂,造成不少违规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影响着保险中介的声誉。

  保险中介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有利,但是一些保险公司并不愿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承保业务,而投保人也没有使用保险中介机构为他们设计、安排保险的习惯和意识,保险条款的趋同化和费率的单一化,也不能给保险经纪人更多的活动空间。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公司赔案的大部分由保险公估人处理,而在我国目前理赔业务基本上由保险公司自己来做。

  保险中介机构目前尚没有为社会普遍接受。拿保险经纪公司来说,保险公司担心经纪人替投保人说话损害自身利益,同时其本身有庞大的保险推销队伍,不愿肥水外流;而大部分投保人则认为,经纪人的中介费用会摊入自己的保费,况且与其信任规模小、时间不长的保险经纪人,还不如相信规模大、时间长的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缓慢,不利于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及为投保人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市场必然是成熟的。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公告,以进一步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审批程序的透明度;最近又出台了保险中介管理的三个规定,在保险中介市场主体框架形成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体系。我国加入WTO,保险中介机构有望快速发展。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险种的千差万别及一些险种费率市场化,对经纪公司的需求将会增大;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我国市场,将需要更多的代理公司为其拓展业务;保险业务的增多,理赔业务将增加,保险公估人市场前景光明。

  四、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人制度借鉴

  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此都十分重视。保险中介人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大都比较健全,制度运行情况良好,较好地发挥了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展业和理赔上的功能,他们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试和培训制度

  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人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各国均根据本国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考试与培训制度,以提高中介人的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要。如日本寿险保险营销人员资格包括一般商品营销资格和特殊商品营销资格,非寿险代理店则由财产保险同业协会相应设置了初级、普通、上级和特级等不同程度的代理店级别,各保险公司支付代理店手续费的标准是根据代理店的级别来确定,保险代理人的基本工资及能力工资的提成比率随级别提高而提高。由于资格认定直接与工资及佣金挂钩,使得保险代理人必须积极投入学习,多数情况下由保险公司专职人员对营销员和代理店实施培训,从而保证了保险代理人的较高职业水准。在美国,也拥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人等级认定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配合以佣金酬劳制度以充分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素质。

  (二)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

  各种保险中介人制度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业务范围。只有业务分工得当,才能保证各种中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功能效用。因此,各国都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人模式。如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的展业上,尤其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而保险代理人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但不同的代理制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如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属代理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于独立代理制。专属代理制适合于寿险业的特点。因为寿险业的保单种类繁多,业务量庞大,代理人没有能力和精力同时代理几家公司,代理一家则便于他们能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及承保程序,有助于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而独立代理制保持续保权利的特色适合于非寿险公司的业务形态。独立代理人通常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其接受的业务可在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有权利。代理制度在寿险与非寿险之间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健全的保险中介管理体系

  中介制度效用的发挥取决于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实施机制。因此各国都建立了健全的保险中介人制度监管体系。如英国,首先通过《保险经纪人1977年注册法》和《1986年金融服务法》对保险经纪人从资格审查到行为规范都作了严格规定。其次,英国也拥有法定的保险及保险中介人监管部门,即贸工部及财政部授权的证券及投资委员会。另外,英国也有一套详细且行之有效的保险经纪人管理操作规范及实施机制。所有这些,是英国保险经纪人制度顺利运行的后盾与保障。在美国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同时各州都设有管理保险中介人的机构,也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实现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四)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各国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各国都十分注重运用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如英国的自律组织主要是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及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它们负责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佣金的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等。此外,劳合社也拥有自己的监管组织及劳合社经纪人的特有章程即保险经纪人管理细则,对劳合社经纪人的注册和管理加以规定。美国也注重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来规范代理人行为。在美国设立了众多相当严格的行为准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L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等,从业务专业水平、销售的职业道德等方面对代理人行为规范作出了特别规定,以充分保护客户的利益。台湾和香港也非常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台湾“财政部”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加入同业公会,领取会员证,才能开展业务。同业公会制定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并报“财政部”备案。入会会员必须严守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否则,将受到同业公会的制裁和抵制。在香港,保险代理人的行业自律组织是香港保险业联会,它是香港保险代理人管理体系的核心,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主要负责制定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制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的准则;对取得保险公司签发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审查;负责对获委任的保险代理人的登记;负责接受对保险代理人的投诉,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纪律处分。

  五、培育和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策略措施

  保险中介人制度是保险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培育和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必须依据我国的市场经济状况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际,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人制度对我国适用的部分,进行认真研究,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

  1、加快开放内资市场,培育多元化的中介市场主体。按照WTO的有关条款,外资保险中介公司可在中国入世5年后进入中国市场。但这种“保护”很可能只有二、三年的时间。国内保险中介公司也应当明白,它们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成长起来。因此,在迎接外资保险中介机构挑战方面,应加快对内资市场的放开,使有实力的国内大企业和集团进入中介市场,促使中介主体多元化,并通过国内保险中介制度上的完善,做法上与国际接轨,以及国家政策扶持等一系列措施,增强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竞争的信心与实力,缩短差距。

  2、推进费率的市场化。我国保险中介机构之所以主体少、业务比重低,与监管的现状分不开。尽管目前我国实行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并重的监管方式,但偿付能力监管一直没有落到实处,条款费率管得过严。中介机构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进行谈判,如果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的制定上差异不大,投保人就没有必要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保险了,因此费率放开是中介机构生存的基础。要逐步完善保险条款的报批制度和费率审核制度,稳步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建议保险监管机关只监管和审批人身险业务的最高预定利率和财产保险的基本条款,对其他条款改为备案制,以便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开发满足市场要求的新险种和新条款,使险种和条款多样化,也为保险经纪人开展业务创造市场条件。

  3、增强保险公司实力、补充资本金。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我国保险企业具有充足的资本金和经济实力,以满足中介市场发展带来的保险业务迅速扩大在偿付能力上的要求,保证保险企业的安全和稳健经营。目前在国家财力有限条件下,应积极寻求补充国有保险公司资本金的办法。探索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上市补充资本金,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通过国家发放特种专项国债补充资本金的可行性。同时国家在财税政策上要大力向保险业倾斜,对保险业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并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税收进行适当的返还。建议保险监管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要为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4、转变保险企业经营模式,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目前应采取措施加快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权责分明、分级授权的统一法人制度,在经营策略、资源配置、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方面保持全公司的高度统一;在公司发展目标上要淡化纯规模和数量指标,强化质量和安全性指标;机构发展要与业务和效益相适应,在经营管理上要强化承保质量的控制,完善公司各险种的核保核赔制度;及时推广应用新的科技手段,改善公司经营管理。

  5、从战略的高度把保险中介作为一个产业来对待。保险中介既依附于保险产业,与保险产业密切相关,荣辱与共,又有不同的市场分工和市场职能,分工和产业的细化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也使保险中介逐渐成长为一个相对独立于保险业又服务于保险业的产业。要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大力培育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引导其按照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原则参与市场运作。稳步发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注重保险中介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使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和投保人等保险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产生联系,建立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相互协作的市场格局。逐步使保险中介成为保险市场营销的主渠道。在理赔环节上,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使保险公估人专司价值和损失公估,而保险公司专司核保和核赔。

  6、中介队伍职业化,规范中介机构运作。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以职业化队伍为目标,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这不仅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德规范,促进中介人的职业化,以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而且还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一套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中介组织内部组织体系的规范运作;同时,要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7、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一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清理非法兼业代理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市场行为,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对《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规范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检查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费结转情况;对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和保险代办站、所等营业场所进行清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可以颁发营业执照。通过整顿促使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健康发展。

  8、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为防范保险代理人的职业责任风险,在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要求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但事实上,由于风险抵押金数额较小,防范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极为有限,因此,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保险中介人,特别是个人中介人,应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防止个人中介人因自我约束能力弱而对委托方造成损失。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将能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中介人的职业责任风险。

  9、加强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我国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与西方保险行业协会相比,只相当于保险人的协会,无法体现保险中介人的自律。我们应尽快将法人形式的保险中介人组织起来,成立保险中介人协会,作为保险行业协会的分会或成员,负责保险中介人的自律管理以及协调保险中介人与保险监管机关、保险人、投保人等多方的关系。一方面,通过保险中介人协会,订立保险中介人的自律守则,建立保险中介人的投诉制度,以提升保险中介人的整体形象,增加社会大众对保险中介人的信任感,为保险中介人的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实行保险中介人登记制度,建立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设立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10、加强培训,提高保险中介人的综合素质,强化保险中介人诚信服务的意识。保险中介人制度是约束保险中介人行为的规则,保险中介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是有效执行规则的保证。保险中介人的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他人的利益,也决定着自己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和形象。目前,保险中介人,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保险代理人自己长期发展的前途。因此,强化保险中介人对投保人和社会大众的诚信服务意识,不但能为自己开辟广阔的业务来源,而且能提高自己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和形象,应大力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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