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保险中介发展研讨会(2002) >> 浅谈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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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及“以保险中介机构为主体,保险兼业代理为补充”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的形成。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保险中介市场正朝着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的方面发展。 但发展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决。 一、对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偏见。保险中介机构的真正发展是近两年的事,被社会的认知也是刚刚开始,因此也就免不了对其有所偏见,主要表现为:①客户方面。拿保险经纪人来说,从理论上看,保险经纪人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使投保人以最小的保费支出获得最大的保障。但在实际中,客户的保险需求往往停留较低层次的需求上,而冷落了保险经纪公司的“顾问”式的服务,甚至认为,经纪人的佣金表面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不是可以节省一笔费用。至于代表保险人一方拓展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在此方面给人们的印象比保险经纪人更为严重。②保险人方面。一些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大而全,冗员过多,集约式经营的观念不强,对成本核算不细,认为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间接展业,不如公司直接展业,免得多了一个讨价还价的对象,最后还要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和佣金,似乎直接的展业成本较低。但从保险检查的结果看,个别公司的个别险种高额退费就达30%以上,再加上手续费和其它费用,展业成本就更高了,而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一般在20%左右,保险公司还是可以接受的。③社会公众方面。由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刚刚发展起来,各项制度建设不太完善、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个别中介机构存在着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破坏了中介机构在社会中的形象。 二、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矛盾比较突出。主要表现:①对于保险公估业务来说,由于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理赔部门,多数公司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只把难办、解决不了的案子交给公估公司,这样,在出险率一定的情况下,公估的业务就更少了。据了解,保险公司通常要求公估公司高服务、低收费,一个案子下来,保险公司少赔十几万,而公估费1200元都嫌多。②一些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利用自身拥有的股东业务和手中掌握的其他业务,向保险人漫天要价,一些中介机构的开价都在30%以上,对此,保险人非常反感。③一些保险公司、投保单位以及银行等兼业代理部门为了个人和群体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利人为地排挤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四、保险中介市场人才匮乏。保险公估人和经纪人在我国已消失了几十年,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保险中介人才都非常缺乏。主要表现: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代理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而且兼业代理人员流动性很强。2)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市场的需求还差得很远,特别是保险公估人,由于它解决的是多领域、高技术、专业性很强的价值及损失理赔的问题,专业性极强,而目前这种专家式的保险公估人才少之又少,虽然一些通过考试合格获得资格,但真正具有相当高的从业技能、经验和能力也是微乎其微。因此,保险中介人员的素质低、匮乏是制约我国中介市场快速、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保险中介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主体数量目前非常有限,而且其社会地位还未被公认,其市场竞争只是体现在与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上,而不是各中介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因而一些中介机构只能以股东的业务为基础,把其作为向保险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垄断氛围较浓,缺少有效的中介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利于中介主体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提高。 六、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一是一些兼业代理人利用保险公司急于扩占市场规模的心理,在签定低费率,高回扣的代理协议后,四处招揽保险业务,获取正常费率与低费率之间的差价及高回扣手续费,甚至一些代理人不择手段与个别企业的领导串通,利用假保单骗取保费中饱私囊。二是存在非法经营现象。有相当部分的兼业代理机构和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未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这些非法中介活动,皆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又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督,给市场带来不良影响。 鉴于保险中介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保险中介市场稳定发展。 一、在政策取向上,积极支持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政策的制定要在法规、税收、手续费标准等各个方面具有连续性和配套性,利用政策工具相互补充,在宏观上应保护保险中介各经营主体协调发展,避免市场在合理配置资源方面出现的失灵,弥补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的缺陷,把保险中介机构作为保险中介市场优先发展的对象,并尽可能地达到规模效益。在微观上及时调整各中介主体的比例,构建适应保险中介产业发展的各类组织形式,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效益,排除垄断,在人才、技术、社会宣传等方面予以大力的支持,使我国保险中介公司发展成为“知识化、专业化、技术化、国际化”的保险中介组织机构。 二、逐步放宽费率管制,扩大保险中介机构活动空间。一是市场经济中任何商品的价格在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影响下都会发生变化,费率作为保险产品的价格表现形式,也不例外。二是保险经纪公司做为被保险人的顾问,为被保险人提供“物美价廉”的保险商品,但在我国保险费率严格管制的市场环境中,在保险产品价格上没有太大的选择余地。因此,我们采取有效的方式逐步放宽费率管制,为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三是费率的市场化可通过两方面完成:①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完全可以按照保险市场的“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参照市场的平均利润率,制定出反映市场供求的保险产品的价格,并进行严格的监督。②费率市场化可经过两个阶段,即先经过“以浮动费率为主,市场费率为辅”阶段后,再进入到“以市场费率为主导”的阶段。 三、积极支持保险中介主体的准入,加强中介市场的竞争力。只有良好的竞争机制,市场才会更好、更快的发展。而目前我国中介经营主体还是非常有限,缺乏有效的竞争,因而其市场作用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只有市场主体充分多,才能平衡交易双方的力量,才能按市场机制优胜劣汰。此外,在大力培育国内保险中介主体的同时,还要借助加入WTO的契机,采取独资和合资方式,适当引进外资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主体,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遵照国际惯例运作,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使我国中介机构向“知识化、技术化、专业化、国际化”迈进。 四、加强监管,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一是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执业行为等方面要进行严格监管,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使其依法守规经营,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诚信基础,坚定公众的市场信心。二是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按着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合法化,公开经营,而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予以取帝,从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更好维护保险当事人各方的权利。 五、积极培养保险中介人才。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要把人才的培养放在发展保险中介的战略高度。鉴于保险中介人才的短缺情况,一是通过保险中介资格考试制度,来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并从中选择具有一定保险经验的人员加以重点培养,甚至可以派往国外相应的保险中介机构去接受培训;二是在现有的大专院校中设立保险中介专业,站在世界的高度,更广泛、更专业地进行研究,培养出具有更高水准的保险经纪、公估等方面的人才;三是引进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坚持“以市场换技术,以市场换人才”的原则,加速培养优秀的保险中介经营管理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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