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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凡年满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后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按照《病种目录表》列明的该种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 当有效保额低于《病种目录表》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时,本公司按有效保额给付疾病保险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有效保额部分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多次投保本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签发时间的先后顺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病种目录表》中列明的疾病或手术后180日内再罹患相同疾病、手术,本合同按一次保险事故处理。
一、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手术或身故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3、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7、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有的疾病、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性病期间。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污染、核辐射或核爆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末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返还保险费。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病种目录表》所规定的免责期内发生疾病或手术,本公司不负该种疾病或手术及由此所诱发的疾病或手术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被保险人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以外的疾病、手术,本公司不负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至趸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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