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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凡年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60天至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包括对应日)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破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四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惑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五款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或以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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